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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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为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法规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建立、车辆“挂靠运营”、人员“无证上岗”和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等问题,完善和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推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路线风险评估,加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尽快融入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一张网”信息系统,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使用可靠适用安全技术,破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难题,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任务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1.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准入情况。
对现有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单位)和车辆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证照、运输作业范围等进行全面核查,对企业(单位)申请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数据库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立即纠正,对登记的企业(单位)基本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要立即补充完善;对已经许可未按照规定在承诺期限内落实车辆、聘用安全生产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对现有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单位)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根据国家清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行为的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清理以“挂靠运营”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车辆,依法取缔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改,2021年底前彻底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2.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和诚信考核工作,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和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管理工作,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关,经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在从业资格考试、安全考核、发证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入企核查、路上抽查等形式,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相应从业资格证进行全面核查,严肃查处未取得从业资格或持无效从业资格证件人员上岗行为,并依法追究无资质从业人员所在企业(单位)的责任。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考核的、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予以处罚,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上岗。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严格从业人员的考核奖惩和聘用管理,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对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进行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上岗的,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处罚,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技能条件。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治,2021年3月底前彻底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3.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
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的危货车辆维护、使用和管理等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未按规定确定危货车辆维护周期、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严格处罚。
全面排查危货车辆改装、检测、审验、报废和回收管理情况以及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不按规定检测危货车辆和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行为;坚决取缔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检查整改)
4.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
根据国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评估导则,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依法吊销相应的营运资质。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配合落实)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5.深入开展车载罐体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督促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组织对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进行排查,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承压槽罐车罐体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检验规范,确保危险化学品承压槽罐车罐体安全性能。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乡镇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6.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
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18)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情况排查,按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的统一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监管,加强对车辆运行状态、罐体及货品安全状态、行进线路状况等监控,及时识别驾驶员不安全行为、车辆运行异常状态等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干预、严控风险。
积极推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防碰撞装置、槽车罐体防损钢架、智能监控报警装置等。
对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工作情况、考核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管理部门监管平台不认真履行考核、管理职责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企业监控平台不认真履行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的,要依法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社会化监控平台不认真履行技术运营服务责任的,取消其在当地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技术运营服务资格;严格动态监控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县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各乡镇配合,2021年6月底前确保现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术应用到位)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7.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
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托运人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依法从严查处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载、充装前查验规定,督促指导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依法从严查处装货人未查验承运企业(单位)、车辆、罐体、人员资质和安全状况或者在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或者充装危险化学品,以及超过车辆核定载荷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牵头,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进行摸排,严格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汲取事故教训的情况,严格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涉及生产经营和道路交通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清单,分类落实惩戒措施,严肃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不按规定安装悬挂警示标志、不随车携带有关单证和安全卡、不按批准的线路和时间运行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资质。
梳理近年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多发路段,形成清单,加强综合治理,切实消除隐患。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所属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场地面积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等设施设备配备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责令整改;对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临时停车区进行检查,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不得设置。
各乡镇要结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当地工业园区等地停车实际需求,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9.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禁限行管控。
公安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规通行路线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隧道、桥梁、高速匝道、坡长坡陡、临水临崖山区路段以及穿越人员密集区、重点景区路段,及时会同属地政府整治发现的安全隐患。
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和道路,科学制定禁止或者限制通行措施,并采取加大路上执勤力度等有效管控手段,确保实施到位。
(县公安局牵头,各乡镇配合,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
对排查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点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建议;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配合,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0.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令2019年第29号)规定,对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梳理完善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容器检验、道路运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及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配合,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关机制)
11.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
通过建立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健全完善信息系统等方式,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电子运单监管信息、道路运政管理信息、动态监控联网联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等数据“一张网”,数据有机融合,地区、部门共享联动。
通过交叉比对,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及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6月底前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12.健全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逐步探索建立各相关部门检查执法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的工作机制。
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全面实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及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0月至11月)。
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评估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安全风险台账、隐患台账、整改台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台账等基本台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
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
同步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本质安全措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特别是针对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破解。
(三)完善巩固阶段(2021年5月至7月)。
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融入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将本次集中整治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之中,认真开展,有序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集中整治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推动,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扎实推进集中整治工作。
(二)细化整治方案。
要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任务清单,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在破解“老大难”问题、治理顽症痼疾上取得突破,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三)做好统筹协调。
要统筹谋划本次集中整治和三年行动,通过集中整治,解决影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通过三年行动,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现代化。
(四)强化督查考核。
县安委办将结合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进展,适时将采用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强化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同时,将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考核之中,强化督促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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