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5560145
- 上传时间:2022-12-26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6.47KB
县城乡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docx
《县城乡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城乡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县城乡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县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所有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等,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逐步实行成本水价,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 城乡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总体目标是:
为促进城乡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的节约用水意识,提升城乡供水保障水平,逐步建立适应符合城乡供水工程特点、责任主体落实、责任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城乡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城乡供水工程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县人饮总站是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厂水质检测、大型抢修等工作。
第五条 城乡供水工程是公益性事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村要积极支持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
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财政局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
县审计局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修复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及供水单位管理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人员进行依法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第二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城乡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所有供水工程都应计量收费。
水价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由县发改(物价)局依法核定。
第七条 县人饮总站负责水费收缴,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每月25日前向县水务局上报水费收缴报表,并将收缴水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养护管理经费、维修经费和水管员报酬全额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政府、村委会应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居民供水入户部分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可由用水户负担;县人饮总站与用水户签订户内设施管护协议。
第八条 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物价)、审计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城乡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乡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节约用水
第十条 现行水价可随着物价指数、用水量及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由县水务局提出建议意见,县发改(物价)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定。
第十一条 用水户应按照供水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者,供水单位可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缴所欠水费。
第十二条 绿化、环卫专用水栓一律装表计量,供水单位定期查表收费。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网覆盖区内新打水源井。
确需新打水源井的,须向县水务局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用水户月用水量大于50吨的,县人饮总站向县水务局备案。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在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
(三)盗用供水的;
(四)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
(五)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
(七)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县城 供水 工程 水费 收缴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