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质量工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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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量工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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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量工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20**年)》,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表彰为***质量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县政府开展“***质量工匠”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匠”授予对我县质量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质量专家、质量工作推进者以及质量工作一线员工,在本职岗位上为质量提升做出非凡努力、取得突出成绩的各行业工作者。
“***质量工匠”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获奖者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三条“***质量工匠”评选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根据评选标准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质量工匠评审工作的相关方案,领导、协调、监督质量工匠的评审工作,提出、审议拟授奖个人名单。
第五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质量工匠评审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质量工匠评价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开展***质量工匠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三)编制***质量工匠年度评审工作计划;
(四)建立评审员库,组建评审组;
(五)受理***质量工匠的申请,组织评审;
(六)对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报告***质量工匠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个人名单。
第六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质量工匠的评审时,要广泛听取专业技术机构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县有关行业协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质量工匠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推广获奖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七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
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质量工匠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质量工匠评价准则》的评审方法和技能;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八条建立评审和受评双向监督反馈制度。
受评个人对评审组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并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存入档案。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在我县获得中、省、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中工作,或在本行业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中工作,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的优秀劳动者均可报名。
参评人员不受性别、年龄、学历、资历、岗位等条件限制,可以是一线操作岗位的职工、中高层技术人员,也可以是质量管理、标准制定等方面持续突破的质量领军人才和企业家,或在各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能工巧匠”等。
根据规则,部门、社团、企业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质量工匠”所从事的生产或服务工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在传承和发扬传统技艺方面作出显著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执着专注、善于攻关,总结出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绝招、绝活,工艺超群,得到同行业或同工种一致公认;开拓创新、追求卓越,在质量管理、标准制定等方面持续突破,发挥引领作用。
(一)企业家评选标准为:
1.重视全面质量管理,积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组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持续的质量改进以及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工具和方法的推广起到主导和推动作用,显著提升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
2.重视培育企业的质量价值观和价值理念,推动形成独特的企业质量文化;
3.注重企业质量人才培养,培育高效的质量管理团队;
4.主要基于本人的努力和作为,近三年所在企业经营绩效呈现良好发展趋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并带动***县区或行业质量管理提升与经济的发展;
5.热心公益事业,近三年曾积极参与重大质量活动或者领导企业参与国家或国际重大质量活动。
(二)质量专家评选标准为:
1.在质量管理领域学术研究、知识传播、实践指导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得到广泛认可;
2.主持或承担的研究课题成果获得省、市级以上表彰;
3.为国内引进先进质量管理工具、方法做出突出贡献。
(三)质量工作推进者评选标准为:
1.近三年内,在本地区、本行业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理念、管理模式和方法,并取得突出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主要基于本人的努力和作为,近三年内本地区或者本人职务所涉及范围内的先进质量方法应用范围、层次和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3.在质量推进工作中有创新,对本地区、行业的质量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四)质量工作一线员工的评选标准为:
1.秉承工匠精神:
崇尚精益求精,认真敬业,恪尽职守,注重技能传承;
2.业务能力突出:
在工作中是业务骨干,能应用先进质量技术方法及专业技术攻克解决业务难题,业务水平、技术技艺行业领先,具有行业影响力和带动力,为组织的产品、服务和品牌打造做出突出贡献;
3.注重创新:
工作中善于创新,形成各类创新成果,并带动组织内的创新氛围、激发创新热情;
4.坚持用户至上,追求卓越;
5.创造突出的综合效益:
工作成绩突出,所做工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此外,申报者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所在组织、所在地区中有一定影响力;
(三)个人所在的组织近3年内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不得申报;
(四)个人近3年内存在金融失信、违法违纪的不得申报;
(五)原则上往届获得***质量工匠荣誉的个人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推选程序
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或个人申报。
根据具体推选活动通知,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个人的申报材料,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资料评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参选人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答辩。
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候选人进行答辩,答辩形式可包括现场、视频、电话等。
第十五条综合评价。
综合资料评审结果、答辩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评审委员会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产生推荐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推选工作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推选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要遵守有关程序,做到公正廉明,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对外泄露信息。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得***质量工匠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审定公示。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个人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15天。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综合公示意见后,提出获奖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县政府。
第二十条批准公告。
经县政府批准的获奖个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对获得***质量工匠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每位获奖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由县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列支。
第二十二条***质量工匠的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其评定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奖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方法的义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质量工匠证书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获奖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涉及***县***质量工匠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五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奖个人实行动态管理。
所在企事业单位发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事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事件,个人并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的,或在刑事、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等个人信用方面发生不良记录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在媒体曝光,5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六条***质量工匠审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坚守公正廉洁底线和工作纪律,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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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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