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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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水平,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一)全市范围内符合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从事钣喷业务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企业。
(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钣喷业务的经营单位。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提升。
加强过程控制,喷漆过程应选用传递效率高的喷枪,原辅材料在运输、转移、储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
加强钣喷废气有效收集处理,产生VOCs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气处理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气相用活性炭(CCl4吸附率不低于50%),并按设计要求,合理配备吸附剂。
鼓励企业采取源头替代,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VOCs含量低于10%,并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及生态环境部其他相关要求的,可不要求建设废气治理设施。
已编制现状环评并已建成废气治理设施、废气监测结果达标,通过自主验收的企业,视同已完成规范提升。
企业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原辅料购买、使用、储存原始票据,以及污染治理设施使用的主要消耗材料等情况,台账规范、完备,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清理整顿。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钣喷业务的经营单位,以及未按要求完成整治提升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钣喷共享中心建设试点。
鼓励区域性集中式钣喷共享中心试点建设,指导机动车维修企业对钣喷业务进行整合,以一家企业为区域钣喷共享中心,周边企业与钣喷共享中心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促进行业钣喷业务集中式、节约化、环保型发展。
三、时间安排
(一)排查梳理阶段(2021年6月10日前),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事钣喷业务的经营单位或企业开展排查梳理,明确纳入整治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和规范提升等企业清单。
(二)规范提升阶段(2021年11月10日前)。
列入规范提升的企业,参照机动车维修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见附件),于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治提升。
(三)清理整顿阶段(2021年12月10日前),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经营单位,于2021年9月10日前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依法处置;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提升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各执法队于2021年12月10日前依法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四)成效评估阶段(2022年5月31日前):
列入规范提升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完成整治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评估表;第三方单位核查发现不符合技术指南要求的,指导整改完毕后出具评估表。
评估成果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酌情对评估成果进行抽查。
四、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工作合作,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专项整治工作设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副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任组长。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企业环评手续办理、指导企业落实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措施,对未按照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完成整治提升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行业摸底调查,确定有钣喷工艺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三类维修企业名单,结合机动车维修行业日常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专项整治要求,整治结果纳入汽修企业资质备案考核,对未按《规定》取得钣喷资质而从事钣喷作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需要规划建设钣喷共享中心。
(二)开展联合执法。
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信息共享,在整治期间除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外,根据阶段性任务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应整治而不整治或整治不达标、违规从事钣喷作业及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同时督促汽修企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将相关涉嫌违法行为抄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开展执法检查。
(三)注重服务指导。
要通过座谈会、入企宣传、协会活动、日常检查等途径开展整治政策的宣传,营造浓厚整治氛围。
要加大整治推进力度,及时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
(四)落实长效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依照自身工作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和信息共享。
正式发文后,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备案的相关企业(或经营单位)须按照整治提升技术指南要求承诺落实。
附件:
1.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附件1
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类别
内容
序号
要求
企业自查
成效
评估核查
整改情况
政策法规
生产合法性
1
按要求规范有关环保手续
污染防治
废气收集与处理
2
油漆、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要求;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要求的低VOCs含量涂料,并符合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与认证材料),可不要求建设废气治理设施
3
喷漆过程应选用传递效率高的高流量低压(HVLP)喷枪,喷枪传递效率应不低于50%,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废气收集处置
4
打磨作业应设置单独隔离间或隔离帘,并配备移动或固定式的粉尘过滤装置,打磨区域范围内无明显的粉尘排放。
5
涂料调配作业必须在独立空间内完成,要密闭收集处理废气,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必须加盖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6
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准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及时处理
7
所有喷烤漆作业须在密闭喷烤漆房内进行,维持正常运行。
配套建设废气设施的,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说明资料,注明处理工艺、处理风量,采用过滤式除尘工艺的,注明过滤介质、过滤风速;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注明活性炭填装量、活性炭CCl4吸附率、过流风速,不鼓励使用低效的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工艺
8
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固化剂等)20吨及以上的企业,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要求,鼓励采用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
9
采用滤棉过滤工艺去除颗粒物的,需及时更换过滤材料,防止滤棉堵塞、穿透,或颗粒物未经有效过滤直接进入后段治理工序;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用气相用活性炭,CCl4吸附率不低于50%。
10
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2中“非甲烷总烃,其他”标准
环境管理
台账
管理
11
完善相关台账制度,记录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台账规范、完备,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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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机动车 维修 行业 挥发性 有机物 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