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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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X区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实现全区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区实际,遵循“诚信申请、授权优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权所有人为注册且纳税在X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X区的个人且专利登记地址在X区;商标持有人为注册且纳税关系在X区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关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相关资助和奖励范围:
(一)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及发明专利维持年费,单位和个人通过PCT渠道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
(二)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
(三)重庆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四)推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相关单位。
(五)获得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权利人。
(六)注册及纳税均在X区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资助和奖励额度:
(一)相关单位及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内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维持6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再予以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
(注:
资助金额不高于专利代理费发票和专利申请、授权产生官方费用发票金额之和减去市级资助款后的金额进行资助。
(二)相关单位及个人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资助不高于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资助不高于10000元/件。
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
(注:
资助金额包括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费、授权产生的官方费用金额之和。
)
(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重庆市级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对获得驰名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且纳税在X区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或补助。
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奖励1万元/件(同一商标权利人国际商标注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对区外迁入我区并在我区纳税满一年的企业,对其拥有的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
(六)推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相关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对专利执行(侵权)保险给予每一单保险保费50%的补贴,每一单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的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商标、专利的资助和奖励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和经费发放。
每年发放上一年度的商标、专利资助和奖励,申报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并报X区政府审批后,拨付资助和奖励经费。
第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资助奖励资金;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和人员,将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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