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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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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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农业经营主体全面发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优势产业和基地农户的覆盖面,根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注册地在我区的规范化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国家、省、市、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市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扶持
当年新评选的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扶持3万元;当年新评选的市级示范性合作社每家扶持5万元;当年新评选的省级示范性合作社每家扶持5万元;当年新评选的国家级示范性合作社每家扶持8万元。
(二)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扶持
当年获评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每家1万元补助;当年获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当年获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每家4万元补助;当年获评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每家5万元补助。
(三)市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扶持
当年获评市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每家5万元补助。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1.新申报和需复查的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各镇乡(街道)根据示范性合作社创建标准进行验收(创建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另行发文通知),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区农业农村局递交申报及复查资料,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新申报规范化和复查的合作社采取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并公布结果。
对不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被登记机关注销的、不按规定提供复查材料、拒绝参加复查的取消其规范化资格。
2.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复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提供申报和复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和复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考评,之后联合行文上报。
通过上级评定后,根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给予补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创业激励由镇乡(街道)提出申请、推荐,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奖励。
(三)示范性家庭农场
自主申报后经镇乡(街道)推荐,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提供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申报材料和现场考评审核,之后行文上报。
通过上级评定后,根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给予补助。
(四)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自主申报后经镇乡(街道)推荐,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提供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申报材料和现场考评审核,之后行文上报。
通过上级评定后,根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给予补助。
四、监督管理
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保优汰劣。
若被评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经营中违法违规、未及时参加工商年检或被工商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取消其各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资格,5年内相关的农业评先项目等一律不予评定、立项。
对于在资金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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