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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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在岗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1.自202***年1月1日起,全区一体化村卫生室在岗乡村医生(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及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以下简称在岗乡村医生),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须参加我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2.截止2019年12月底,在岗乡村医生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不在参保范围。
二、申报登记
3.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所辖区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登记申报工作。
4.在岗乡村医生每月的社会保险费由乡镇卫生院先行垫付;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在岗乡村医生每月缴至乡镇卫生院指定账户,单位缴费部分由乡镇卫生院测算年度资金需求后,报区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予以保障。
三、缴费规定
5.缴费时间:
在岗乡村医生自202***年1月起申报缴费,新聘用的乡村医生从上岗之月起申报缴费。
6.缴费基数和比例:
按照我省每年公布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每月缴费基数;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缴费年限:
参保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仍在岗工作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缴费标准仍按第6项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8.参保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申请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向社保部门申请终止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政策规定支付本人。
9.在岗乡村医生中担任村干部,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仍按现行方式参保;待退出村干部队伍后再纳入在岗乡村医生参保范围。
10.参保乡村医生退休后不再享受我区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五、有关职责和事项
11.区卫健委负责做好全区在岗乡村医生参保摸底和核实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接续、缴费基数核定、征缴计划传送、退休审批、待遇发放及退管服务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做好辖区内在岗乡村医生材料审核、参保申报、社保变更、资金归集和缴纳工作。
12.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13.本实施办法由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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