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docx
- 文档编号:5559812
- 上传时间:2022-12-26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15.58KB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docx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矫正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是指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执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等职能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提醒谈话;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检查;
(四)通报;
(五)诫勉;
(六)组织处理;
(七)党纪政务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受到第(四)至(八)项责任追究的,参与评优评先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受到第(六)至(八)项责任追究的,所在司法所在年度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涉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照《开化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开司2021[12]号)文件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追究司法所所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在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
(三)未按规定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四)实地查访制度未按要求落实的;
(五)信息化核查“走过场”,对核查结果虚报、瞒报、假报,或定位过程中出现非正常情形时未及时核实处理的;
(六)明知社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或离开所居住区域,应督促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未督促办理的;
(七)外出管理审批把关不严、违规审批的,或经准假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返回时,未及时处理并上报的;
(八)未按期办理社区矫正对象解矫手续的;
(九)由于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材料遗失的;
(十)因监管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社区矫正对象发生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十一)未严格落实重要节点、重点时期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安保维稳工作要求,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追究矫正管理科科长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在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的;
(二)外出管理审批把关不严、违规审批的;
(三)接到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报告,未采取措施查找或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协查的;
(四)接到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报告,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接到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报告,未组织或协同相关部门处置的;
(六)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区 矫正 工作人员 责任 追究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