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持证露天矿山责任长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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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持证露天矿山责任长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全县持证(除地热、矿泉水外)露天矿山实施“责任长制”,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得到巩固,持证露天矿山越界开采、界外开采、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水土保持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遏制,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共生的目标。
二、矿山责任长体系
(一)建立县、乡二级矿山责任长体系
1.县级矿山责任长:
分为县级总矿山责任长和县级矿山责任长,县级总矿山责任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每座持证露天矿山由一名县领导担任县级矿山责任长,负责组织实施矿山责任长制落实有关工作。
2.乡(镇)级矿山责任长:
辖区内只有一个持证矿山的,乡(镇)级矿山责任长原则上由乡(镇)主要领导担任。
辖区内有多个持证露天矿山的,可增加班子成员作为乡(镇)级矿山责任长与持证露天矿山一一对应。
(二)矿山责任长主要职责
1.县级总矿山责任长:
负责领导全县持证露天矿山责任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解决矿山责任长制实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矿山责任长履行职责,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督导。
2.县级矿山责任长:
负责组织制定对应负责的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方案,每两个月开展不少于1次督导。
对越界开采、界外开采、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水土保持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查处情况进行督导,形成书面督导意见并做好跟踪落实。
对乡级矿山责任长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的,应及时核实协调处置。
违法行为涉及多部门查处的,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置。
对督导意见落实不到位的,联合处置仍无法制止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及时向县级总责任长履行报告职责。
相关处理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日志应载明时间,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3.乡(镇)级矿山责任长:
负责组织落实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方案,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矿山巡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第一时间组织现场制止并及时报告对应相关职能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或履职后仍无法有效处置的,应及时向县级矿山责任长报告。
相关处理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日志应载明时间,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三)主动公布
持证露天矿山企业负责在矿区显眼位置设立采矿权及责任长信息公示牌,公示牌长宽应大于1.5米。
内容包含采矿权人名称、矿区范围坐标(四至界限)、有效期、矿产品种类,开采工艺、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水循环利用率、土地复垦率,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责任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四)涉矿部门职责
县成立矿山责任长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等涉矿部门派驻,挂靠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制定持证露天矿山“一矿一策”方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对县、乡级矿山责任长组织的巡查、协调和相关集中查处行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全县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
相关工作纳入年度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考核。
1.严格资源开采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监督矿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治理,在矿界和生产场地设置铁丝网或围挡,并在矿区主要节点设立视频监控。
依法查处界外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和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行为。
对涉嫌犯罪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强化涉矿用林管理。
矿区涉及占用林地的,业主提出用林申请后,林业部门要做好服务,严格按程序报批,发现矿山企业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林木情况,要组织执法力量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林业部门要指导督促矿山企业或责任主体开展林地、植被修复工作。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指导督促持证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依法查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4.加大水土保持力度。
水利部门要指导督促持证露天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检查力度和频次,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且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到位。
5.严守安全生产红线。
应急部门要指导督促持证矿山企业规范安全生产,对持证露天矿山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开采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工程“三同时”的行为,要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把建立持证露天矿山责任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健全县、乡两级矿山责任长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得到巩固、提升。
(二)强化分类指导。
县矿山责任长办公室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矿产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暨深化打击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9〕75号)要求,继续针对全县持证露天矿山存在的不同问题,科学梳理制定“一矿一策”方案,进一步强化对矿山开发和保护的分类指导。
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矿山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
乡(镇)级责任长要每月对负责的矿山进行全面巡查,县级要每两月完成持证露天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的航拍比对工作。
(三)严格考核问责。
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总矿山责任长负责组织对县级矿山责任长及乡(镇)矿山责任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水体恶化、植被破坏严重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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