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建设工程联合测绘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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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建设工程联合测绘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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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建设工程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测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依据**,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测绘包括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至房地产登记过程中,涉及委托第三方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的服务行为,具体包括:
办理土地确权的地籍测绘;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核实的规划测绘;办理房产登记的房地产测绘三类。
二、实施原则
(一)集中服务。
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设立联合测绘窗口(以下简称联测窗口),组织优质测绘单位进场服务。
按照集中、便捷、高效的原则,接受客户咨询、签订服务协议、送达测绘结果。
(二)公开透明。
区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测绘机构通过网站、书面告知单等,将测绘业务承办机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外公开。
联测窗口在接待建设单位咨询时,一次性告知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测绘服务的种类、可供选择的测绘机构、联系方式等。
(三)业务整合。
以优化流程、方便企业、提速增效为出发点,实行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将测绘时间节点和主体工作相近的测绘业务进行整合办理,最大化压缩串联服务环节。
三、工作流程
(一)窗口受理。
建设单位到区政务服务中心联测窗口申请测绘,窗口主动出具“一次性告知单”,系统告知测绘种类、申报资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同时出具所涉及全部测绘服务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商洽签订服务协议。
(二)联合测绘。
1.地形地籍联合测绘。
协议签订后,联测窗口下达测绘联办通知书,规划测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作业,根据相关测绘规范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现状地形图;国土测绘单位根据地形图技术成果,同时跟进开展地籍测绘,7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出让(征收)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等。
2.放验线测绘。
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定位红线图,委托规划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申请规划部门现场验线,规划测绘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放验线测绘报告交建设单位。
3.竣工联合测绘。
工程竣工后,由规划部门牵头开展竣工核实,测绘服务机构到现场进行竣工测绘,7个工作日内形成竣工测量报告,并将技术成果传递给房产及地籍测绘单位;房产及地籍测绘单位根据技术资料数据,在6个工作日内完善、补正办理每栋建筑物房地产登记手续所须的房产及宗地图等地籍测绘要素。
(三)结果送达。
联测窗口在测绘服务机构服务完成后,一次性收取测绘费用,及时将测绘结果送达委托的建设单位,并将相关服务协议等资料存档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专人负责。
区政务办、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进一步强化联测窗口建设,确保联合测绘工作正常运行。
(二)严明工作纪律。
联合测绘实行公开办事、依法办事,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不按标准收费。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下属测绘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及时纠正不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强化工作督查。
区政务办要加强对联合测绘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住建局要加强对下属各测绘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联合测绘工作的督管,对联合测绘开展不及时、超过工作时限、测绘报告严重差错、服务态度差及乱收费等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属中介机构的要列入中介管理信用评定,属部门下属测绘单位的要纳入各主管部门窗口的管理与考核,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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