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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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审核范围。
1、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会议通知、工作方案、内部考核、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成立领导小组、协调机构通知,征地、安置方案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都不具有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
同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我区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待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将在202*年6月30日前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3、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文件要求,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准确判断,认真审核公文内容,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二)确定审核机构。
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起草及部门(单位)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由区司法局会同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区政府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本单位专门确定的审核人员审核,或会同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但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报请区司法局进行审核。
(三)严把审核标准。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机关)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
(四)规范审核程序。
对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政府部门(单位)起草、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转送区司法局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区司法局进行审核。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从送审材料齐备后计算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审核。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报请区司法局进行审核。
(五)完善审核方式。
对于审核机构或审核人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或报请区政府领导审签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意见。
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六)落实审核责任。
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或报请区政府有关领导审签。
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能力建设。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审核岗位,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开展多形式业务学习,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强化指导监督。
区政府将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区司法局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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