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体育训练、竞技、群体比赛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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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体育训练、竞技、群体比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促进我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局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129号);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314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25号);陕财办教[2001]69号、榆政办发[2014]45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体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体育比赛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运动会是指***省全运会体育社团、少儿运动会及其年度赛;***市全运会及其年度赛;本区组织的各类竞技群体赛事;体育训练、培训、学习、考察、观摩、会议及其他。
第四条 区体育中心举办、参加各类赛事活动各单位、部门积极组队参与配合, 各单位、部门参加区内各类赛事活动,购置参赛人员服装每人每次不超1200元。
加快全区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五条 区体育中心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经费有区政府和区财政局每年纳入财政预算120万元,如预算外向区政府和区财政局申请,有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给拨付。
各类体育活动经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挪用,有区体育中心支配。
第六条 所需经费需在年初预算中向财政部门审报,如财政没有预算上应在每次赛事前一个月向区政府、区财政局申请。
区政府、区财政局给于拨付。
每次赛事结束后,报账时应提供当次比赛文件、项目人员名单、秩序册、获奖证书复印件方可报账。
第七条 中、省、市拨付体育彩票公益金,有区政府和区财政局拨付区体育中心使用,区体育中心用于各类赛事、场地建设、维修。
第八条 授奖条件为在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决赛名次,创(破)纪录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以及选拔、培养并向上级训练单位输送了人才的教练员。
第二章补助办法
第九条 组织本区级三大球(篮、排、足)比赛时,外聘的场上执行裁判以劳务形式支付报酬,每执裁一场不超300元;计时台裁判及工作人员每人每个比赛日不超200元;其它项目比赛(田径、乒乓球、羽毛球、游泳等各项目活动)的裁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每人每个比赛日不超200元,裁判人员及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标志性服装不超200元。
外聘裁判员住宿标准不超220元,伙食标准不超60元,差旅费按照票据规定报销,区内人员不安排食宿。
第十条 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根据比赛需要,运动队训练教练员的以劳务形式支付报酬,日常训练每人每天不超100元,寒、暑假或赛前集中训练(不超30天,一天两训)每人每天不超 150元。
第十一条 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运动员日常训练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50 元;寒、暑假或赛前集中训练期间(不超30天;一天两训),运动员的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60元(含早餐)。
第十二条 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运动员、教练员训练服装费每人每次不超500元,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运动员服装费每人每次不超1000元、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服装费每人每次不超1200元,代表团人员服装每人每次不超1500元。
训练期间器材及比赛期间器材由体育中心承担,运动会费用由体育中心向政府预算。
第十三条 区体育中心竞技、群体赛事由委托体育社团承办,区体育中心根据赛事规模拔付给体育社团相应的配套资金,请收费中心配合协会出据结算票据,并且双方签合同,附预算清单。
第十四条 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食宿费及差旅费按照区政府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
(一)在市级单项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者分别按每牌1000 元、800元、600元奖励,第4名以后每得1分奖20元;省级比赛成绩照此获奖后奖金翻一倍。
奖励运动员60%,执行教练员40%进行分配;如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奖由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二)在市级大团体项目(篮、排、足、田径等)比赛中取得奖励名次并获得奖牌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依次按12000元、10000元、8000元、6000元奖励,奖金按运动员60%,教练员40%进行分配。
在市级小团体项目(乒乓球、水上项目等各项目)比赛中取得团体奖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依次按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奖励;奖金按照运动员60%,教练员按照40%进行分配;省级比赛成绩照此获奖后奖金翻一倍。
(三)在本区内大团体项目(篮、排、足、田径等)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并获得奖牌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依次按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奖励,在本区内小团体项目(乒乓球、羽毛球、拔河等各项目)比赛中获得团体奖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依次按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在本区内单项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者分别按每牌500 元、3 00元、100元奖励。
(四)在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者,按实际奖牌或得分数给予奖励,标准及分配比例参照单项奖执行。
第十六条 运动员如纯属其它训练单位训练的,教练奖金全部发给其它训练单位教练,
第十七条 运动员创(破)纪录奖;
(一)运动员破纪录奖必须是破纪录的同时获得前三名,且成绩计入团体总分的情况下。
(二)运动员每创(破)一项省纪录按上述名次奖的5倍(3倍)给予奖励,每创(破)一项市纪录,按上述名次奖的3倍(1倍)给予奖励。
(三)运动员在创(破)纪录的同时获得奖励名次的,相应发放运动员创(破)纪录奖和运动员名次奖。
第十八条 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教练员奖
(一)在运动会上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或优秀组织奖的团体奖励,省级2000元、市级1000元、区级800元。
(二)在运动会上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个人奖励省级500元、市级300元、区级200元。
(三)在运动会上荣获优秀教练员者奖励省级1 000元、市级800元、区级500元。
第十九条运动员输送奖
(一)向***省体工队输送运动员,并正式办理入队手续(以省体育局公布的输送奖名单为准),每输送一人给输送教练奖励2000元。
(二)向***省体育学校输送的运动员。
已办理转正,入校手续(以转正手续及录取通知书为准),每输送一人给输送教练奖励1000元。
(三)输送到市级的运动员,每输送一人给输送教练奖励500元,如再由市级输送到上级训练单位,每输送一人追加奖励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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