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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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实施方案
为提高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系数,减少电动车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完善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根据**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排查整治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加大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推广力度,力争在202*年前完成全县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基本普及,确保电动车充电安全,预防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政府和各乡镇(场、区、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对辖区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工作总负责,成立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安办作为牵头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居(村)委会作为成员单位,并明确职责分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细化完成时间节点等事项,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县安办:
发挥综合协调、监督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汇总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报表,总结经验成效,全面推动实施,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工作督查检查,对实施缓慢、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问责意见。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根据电动车智能充电桩设置场所的建设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设置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
县城管局:
负责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乡镇(场、区、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项目布点的备案。
县住建局:
负责涉及新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中涉及规划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负责辖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部署村(居)委会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引导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负责督促运营商与用户主体(物业企业、业委会、村居委会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相关责任、义务,约定安全管理、后续维保等相关事项。
各村(居)委会:
负责配合所在乡镇(场、区、办事处)做好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相关工作。
三、细化工作流程
(一)调查摸底
乡镇(场、区、办事处)要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城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深入普查,根据附件2全面摸清底数,建立辖区既有住宅小区拟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明细台账。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应于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的工作进度(含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阶段计划和附件3)。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应于每月1日前报送1条工作信息。
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安办,电话:
**。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认真梳理辖区既有住宅小区拟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明细情况,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城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制定可行性工作方案。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的方案应于4月30日前书面上报县安办。
(三)确定运营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征求业主意见,根据“安全可靠、对比择优”原则确定辖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运营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小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按上述要求确定运营商。
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项目采用“包干制”,由运营商负责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投资建设、日常维保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对电动车智能充电桩产品质量购买保险,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火灾事故的按规定理赔。
运营商可采用“计时收费”等方式向业主收取日常充电费用,支付方法应当便捷、多样化,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四) 做好公示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在全面完成前期筹建工作后,应当就“拟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位置、品牌、营运商、日常充电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五)项目报备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将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项目上报县城管局报备。
县城管局要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报备情况汇总报送县安办。
(六)安全施工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指导、督促运营商按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的安全施工,竣工前的过渡期间要落实好临时停车、充电等相关措施。
(七)竣工验收
完成安装后,由各乡镇(场、区、办事处)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城管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现场测试产品安全性能,确保安全稳定。
各有关乡镇(场、区、办事处)应于12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县安办。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不断巩固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职能充电桩工作成果,依据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四、强化责任考核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全力推动辖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尽快落地,工作成效纳入各乡镇(场、区、办事处)的年终绩效考评内容。
各有关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将有关工作报送县安办。
县安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暗查暗访,全程督查督促,总结经验成效,对实施缓慢、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问责意见,全力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
1.县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工作领导小组
2.县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建设摸底登记表
3. 县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建设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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