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行政服务中心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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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行政服务中心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心),进一步加强进驻单位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升我县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水平,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将中心办成“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文明窗口,现根据**及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是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福建省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原则。
即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机构成建制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权力与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做到事项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第三条 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驻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行中心与派驻单位双重管理,日常工作以中心管理为主,工资福利由派驻单位发放,人事关系不转,身份性质不变,其党团工妇组织关系迁入中心,有关业务工作接受派驻单位管理。
第六条 中心根据本办法和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规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规程、收费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考核评比和指导服务。
县效能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行政效能相关规定,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窗口、事项入驻及授权
第七条 窗口入驻:
按行政审批“三集中”的要求,具有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成立审批科室,并成建制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入驻中心的单位,须提出申请,并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目前税务局、司法局设立分中心)。
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和派驻单位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设置和调整窗口。
各入驻窗口要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八条 事项入驻:
按照行政审批“三集中”的要求,各入驻单位所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包括年检事项)全部纳入中心办理。
所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行政权力清单中依申请的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清单中的所有事项。
范围中所列事项未经批准未入驻中心的,即视为取消事项。
第九条 事项入驻省网办:
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必须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并且90%以上项目达三星级,60%以上项目达四星级,50%以上项目达五星级服务标准。
入驻省网办事项星级要求,要根据省市的最新要求及时作出调整,各入驻窗口单位要及时关注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事项,并及时办结。
第十条 窗口授权
(一)窗口授权要到位。
各单位进驻的审批服务项目必须授权窗口,全县共有16家单位已成立审批股(其中10家2016年以前已成立,6家2016年6月底成立),16家单位必须授权审批股长,其他未有审批股长的单位,需授权窗口负责人,并按规定签订授权委托书。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授权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单位主要领导到中心现场办公。
(二)启用审批专用章。
中心窗口审批专用章已得到省、市各级相关单位认可,各入驻单位应启用审批专用章,凡在中心办理的审批及服务件必须盖审批专用章。
第三章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对窗口实行统一办事规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统一着装的规范化管理。
各进驻窗口应按中心要求配备办公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窗口根据派驻单位授权,按照责权统一原则,代表派驻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最新权力清单及时调整入驻中心事项,并将其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缴费和送达。
(二)制定派驻单位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和办结时限等,制定事项办理规程,绘制事项办理流程图,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责任到人。
(三)遵守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中心的督办协调,配合中心或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联审联办事项,按中心的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四)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实行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发放证照情况(包括证照名称、样式,相关的年检、收费情况)、表格下载、监督检查、咨询渠道、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和地址、乘车路线、状态查询等“十七公开”。
窗口应按照中心的统一规范、规格要求,制定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表格化的申请书等文本,并向服务对象免费提供。
窗口需修改政务公开内容,应报中心备案。
(五)实行办事时限承诺制度。
承诺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原则上要求缩短办理时限50%以上,以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促进行政提速,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效能部门的监督。
(六)受理有关政策法规、办件咨询,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七)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办件,尽可能精减申报材料,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所有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兜底性条款。
(八)负责中心与派驻单位的工作衔接,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中心发出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督办函,协助中心妥善处理好当事人的有关咨询、投诉等工作。
(九)负责信息报送。
各分中心、各入驻窗口每月要报送一条与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工作相关的信息,每季度报送一条500字以上的总结审批服务工作经验或者反映审批服务先进典型事迹的专题信息。
信息报送情况不仅作为各单位年终绩效考评加减分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各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参与中心“红旗窗口”、“服务之星”的评定的重要条件。
(十)完成派驻单位和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派驻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选派,并报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资质要求
(一)单位派驻窗口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1、以派驻单位在职在编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干部(党团员)为主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2、身体健康,纪律观念强,有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年龄在4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算机操作;政治觉悟高,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够代表派驻单位的“对外窗口”形象;知悉派驻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能力、责任意识、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强,熟悉派驻单位所设窗口业务,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在派驻单位工作满3年的优秀工作人员。
3、对行使审批职能的人员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选派有资质、资格的人员,实行“一审一核”的窗口,必须派驻至少2名有资质、资格的人员,确保行政审批主体合法合格。
(二)窗口负责人基本要求
1、窗口负责人(含行政审批股股长、首席代表)应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协调能力和责任心强的股级以上干部或优秀后备干部担任,常驻中心窗口办公(已成立审批股的窗口单位,审批股长必须进驻)。
如选派股级以上干部确有困难的(主要针对未成立审批股的单位),可选派一名业务骨干担任窗口负责人。
2、窗口负责人(含行政审批股股长、首席代表)、派驻单位授权实行“一审一核”制的“审查员”、“核准员”应常驻中心窗口办公。
(三)进驻窗口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现场办公
进驻窗口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必须到中心现场办公,原则上主要领导每月一次,分管领导每周一次到中心现场办公。
分管领导必须是派驻单位熟悉业务的在岗在职领导,必须由领导亲自把关决定的重要事项,分管领导根据业务工作和承诺时限的需要及时到中心现场审签或在网上审签(需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除外),其中审批事项多、办件量大的派驻单位分管领导要把中心窗口作为主要办公地点。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内容与方法及选派程序
(一)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自到中心工作之日起,一般一年内不予变动;一年之后,经中心同意,方可轮换。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在中心工作的表现由中心出具鉴定,并送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三)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岗制度,窗口A岗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时间必须达70%以上,因公因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待派驻单位派B岗工作人员顶岗后,方可离岗,保证窗口服务工作不断线。
(四)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派驻单位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理由、新推荐的窗口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务能力评价等。
(五)派驻单位新推荐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填写窗口工作人员登记表,经中心审核合格后,方能正式入驻中心工作。
(六)新派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
在新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尚未熟悉工作之前,拟调离的窗口工作人员不能离岗。
(七)调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到中心办理调离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将中心制作的工作证、工作牌等相关证件交回中心。
(八)派驻单位因特殊情况临时顶岗换人,必须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顶岗换人。
(九)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中心管理规定,中心提出换人要求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予以调换。
(十)窗口人员年终考核由中心统一实施,优秀名额单列。
(十一)调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调离前要写出工作总结,并由中心出具书面鉴定,送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十二)各进驻窗口人员除本单位已有统一制服的,需配备中心工作服,人员工作服每两年更新一次,工作服费用由进驻单位自行提供。
进驻单位需更换窗口人员的,经中心批准同意、并配齐新进驻人员工作服装后,方可更换。
第四章 督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督查
(一)督查单位:
由县效能办、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进驻窗口单位及人员的日常督查。
(二)主要情形:
1、人员进驻:
未按规定要求入驻人员的,县效能办、县行政服务中心有权要求进驻单位换人,仍未到位的。
2、项目入驻:
未按要求进驻,或“明进暗不进”,出现“体外循环”的,且责令限期整改仍未到位的。
3、项目授权:
未按要求授权的,或现场审批、办公的,未启用审批专用章的。
4、办件情况:
未按规定流程办件、办件卷宗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等窗口各项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未及时办结省网办申请事项的。
5、主要领导现场办公情况。
主要领导是否要求到中心现场办公,未做到的。
6、群众投诉:
出现群众投诉,并查证属窗口人员责任的。
7、各进驻单位因授权未到位、“体外循环”及违规被省、市效能办或其他督查单位查处的。
8、县效能办、县行政服务中心有权处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并需查处的问题。
(三)实施问责
根据以上的问题及情形,按情节轻重,依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并在全年绩效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 考核
(一)考核办法:
凡长驻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每月配套一定绩效资金。
并实行一季度一考核,结合各窗口项目入驻、办件情况、服务质量、授权情况、信息报送、领导带班等十三项指标情况评定“红旗窗口”、“服务之星”、“黄旗窗口”,具体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结合本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评定。
(二)考核结果的运用:
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每年被评为三次及以上“红旗窗口”的,年终县绩效考评总分中加2分;两次“红旗窗口”加1分;三次“服务之星”折合一次“红旗窗口”。
三次及以上被评为“黄旗窗口”的单位,年终绩效考评直接降一等次。
县行政服务中心有权酌情对审批办件不规范的单位进行绩效扣分。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试行)的解释权归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试行过程中将不断修订完善。
2、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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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 行政 服务中心 进驻 窗口 及其 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