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社区)考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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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社区)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绿色金融、民生金融和普惠金融,优化信用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诚信**”建设要求,深入持久开展信用乡镇(街道)和信用村(社区)评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用乡镇(街道)和信用村(社区)创建以信用户评定为基础,按照坚持标准、政银联动、行社评定、动态调整配套激励的原则,共同构建信用评定机制。
第三条 政府各级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联动,做好信用乡镇(街道)和信用村(社区)的创建、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乡镇(街道)和信用村(社区)评定
第四条 评定标准。
(一)信用村(社区)评定标准
1.建档面:
已建档客户户数/辖内目标客户总户数≥80%,其中精准建档面≥60%;
2.贷款覆盖面:
近半年内已获得授信的客户户数/辖内客户总户数≥25%;
3.信用户占比:
信用户数/辖内客户总数≥20%;
4.不良率:
五级不良占比不高于1.5%;或不高于2%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5.其他定性指标
(1)积极协助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发放贷款、清收旧贷以及推广其他金融业务。
符合开户条件的,优先在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2)村(社区)委会无不良贷款或近五年内新增的不良贷款已结清;
(3)村(社区)两委支持金融工作,主动推动全村(社区)创建信用村(社区)工作,积极参与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时提供农户经营状况和资信变化信息。
(二)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标准
1.建档面:
已建档客户户数/辖内目标客户总户数≥70%,其中精准建档面≥50%;
2.贷款覆盖面:
近半年内已获得授信的客户户数/辖内客户总户数≥22%;
3.信用村(社区)占比:
信用村(社区)/行政村(社区)总数≥50%;
4.不良率:
五级不良占比不高于1.5%;或不高于2%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5.其他定性指标
(1)积极协助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发放贷款、清收旧贷以及推广其他金融业务。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全辖村(社区)委会无不良贷款或近五年内新增的不良贷款已结清;
(3)乡镇(街道)党政支持创建信用乡镇(街道)工作,积极带动辖内行政村(社区)创建信用村(社区)工作,及时提供各行政村(社区)基本情况和变化信息。
第五条 评定程序
(一)信用村(社区)评定程序
1.行政村(社区)向当地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书面提出评定申请意向;
2.由属地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对拟评定的行政村(社区)进行初步调查,并征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提出调查意见;
3.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对照信用村(社区)评定条件,将拟评定的行政村(社区)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系统根据行政村(社区)的精准建档面,贷款覆盖面、信用户占比、不良率等信用指标进行初评,对符合条件的填报《信用村(社区)评定、审查及验收表》,进行上报审查;
4.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提交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经批准后由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授予信用村(社区)荣誉牌。
(二)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评定申请意向;
2.由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区信用联社对拟评定的乡镇(街道)进行初步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区信和联社对照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条件,将拟评定的乡镇(街道)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系统根据乡镇(街道)的精准建档面、贷款覆盖面、信用户占比、不良率等信用指标进行初评,对符合条件的填报《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审查及验收表》。
3.区信用联社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提交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经批准后由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授予乡镇(街道)荣誉牌。
第三章 考核与优惠政策
第六条 信用工作考核
(一)将信用乡镇(街道)和信用村(社区)评定工作纳入全区信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二)信用联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将对在信用乡镇(街道)和信用村(社区)评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辖区内分支机构及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 优惠政策
(一)信用村(社区)优惠措施
1.渠道畅通。
优先将小额支付便民点升级为福万通普惠金融服务点,优先布设自助机具,优先推广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
2.资金倾斜。
倾斜信贷规模,优先满足当地信贷需求;
3.手续简化。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采取整村推批量授信模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效率;
4.利率优惠。
信用村(社区)农户各项贷款利率与同非信用村农户贷款利率相比优惠不少于1%,具体执行情况以信用社年度利率文件为准。
(二)信用乡镇(街道)优惠政策
1.资金倾斜。
倾斜信贷规模,优先满足当地信贷需求;
2.效率提高。
扩大信用乡镇(街道)所属营业网点的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及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3.利率优惠。
信用乡镇(街道)辖内的农户各项贷款利率与非信用乡镇(街道)辖区农户贷款利率优惠不少于1%,具体执行情况以信用社年度利率文件为准。
第四章 评定管理
第八条 动态管理。
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初评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如出现逾期农户比例、不良贷款率、农户覆盖面、信用村(社区)占比等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确需保留资格的,经审批,可给予1年的宽限期,期满仍未达标的,应予以撤销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称号。
第九条 多方联动。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与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沟通协调,争取在资金组织、贷款投放、不良清收、代理业务、民生业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共同推进信用工程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区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审查及验收表
附件
区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审查及验收表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单位:
万元、
乡镇名称
辖内目标客户基数
其中:
已建档 目标客户数
目标客户 建档面
有贷款余额的 农户总数
目标客户 贷款面
辖内行政村数
其中:
信用村数
信用村比例
有贷款余额的 目标客户总数
其中:
信用户数
信用户贷款面
全辖贷款余额
其中:
不良贷款 余额
不良贷款占比
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不良贷款余额
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为他人担保形成不良余额
其它情况
乡、镇信用社 (支行)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联社(总行)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公章:
组长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信用乡镇年检复评也用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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