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海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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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海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做好海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市“3·27”较大海上碰撞事故和近期我县海上安全事故教训,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海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排查海上风险隐患,整治突出问题,切实抓好海上安全生产工作。
现结合本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期管理和全县乡镇“非标”船舶整治等有关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三个必须”原则,以“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海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有效推进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海上安全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全县海上生产安全稳定。
二、目标任务
1.工作目标:
坚持“全县统一部署、部门牵头负责、各方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组织开展海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同时统筹兼顾各方力量,积极推进海上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促进全县海上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工作任务:
一是在册渔业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严格按照《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县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通过岸上排、港口堵、海上查,以登船检查为切入点,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乡镇(街道)“三无”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要求,严控乡镇“三无”船舶赴敏感海域生产和伏休期间从事捕捞生产等行为。
通过持续开展“封港清查”行动,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压缩“三无”船舶生存空间。
三是防范商渔船碰撞。
要持续开展防范商渔船碰撞百日攻坚行动,紧盯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加强值班瞭望,及时提醒船舶落实安全避碰措施,有效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
三、行动计划与措施
行动时间:
202*年4月15日至202*年7月31日为期三个半月。
(一)部署阶段(202*年4月15日至202*年4月30日)。
县委、县政府4月上旬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深入开展县海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作出动员部署。
沿海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和细化工作任务、目标、责任和措施,切实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市海域发生船只碰撞事故通报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增强开展海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统筹推进海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同时,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引导相关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提高涉海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整治阶段(202*年5月1日至202*年7月15日)。
沿海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各类船舶实际存量,制订可操作的安全检查方案,扎实开展海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一是对辖区在册渔船开展拉网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落实督促整改到位,并建立检查台账,形成闭环管理。
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通讯导航、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是否存在不齐不足,是否未规范安装放置,船员临水作业是否穿着救生衣;是否存在未开机使用安全终端;是否存在故意拆除、屏蔽或关闭北斗示位仪等渔船安全终端,一旦发现及时移交县海洋渔业局处置。
二是对辖区“非标”船舶、“三无”船舶要加强源头管理。
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落实12米以下乡镇“非标”船舶全部挂牌到位;落实12米以上乡镇“非标”船舶安装北斗示位仪,对已安装AIS设备的12米以上“非标”船舶需登记AIS设备的呼号和九位码等相关信息;定期检查辖区原非法修建“三无”船舶点是否存在恢复生产行为,一旦发现要立即予以取缔关停,并按照要求加快完成船舶维修点建设;结合伏季休渔开展港口、码头、岸线巡查,严控辖区“非标”船舶(或“三无”船舶)在伏休期间从事非法捕捞;严控辖区“非标”船舶(或“三无”船舶)从事非法载客;严控辖区“非标”船舶(或“三无”船舶)盗采海砂、非法采捕红珊瑚、走私冻品、香烟、成品油等行为。
三是对海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核查。
重点做好:
严格落实辖区“非标”船舶人员持证上岗,对非标船舶登记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摸排登记,对未持证人员限制出海作业;组织辖区“非标”船舶未持证人员及时参加船员培训;组织乡镇(街道)“非标”船舶、船员参保,推进海上平安建设。
县海洋渔业局要认真落实渔业行业监管职责,结合“封港清查”、海洋伏季休渔、打击非法采捕红珊瑚等工作,强化海上渔船安全管理。
一是加大渔业船舶适航情况管理,重点检查:
渔船进出港报备情况;职务船员配置及普通船员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等情况;船员临水作业穿着救生衣、船舶航行期间通导设备启用等情况。
二是打击全县渔业违规生产活动。
重点做好:
对乡镇(街道)报送及检查查获的从事违规捕捞和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非标”、“三无”船舶,一律执行强制拆解处置;对使用禁用渔具、违法捕捞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休渔期捕捞幼鱼超比例等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海警部门依法处置;对擅自拆解北斗定位设备,逃避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三是落实船员培训监督。
督促培训机构合理安排培训班次,严格落实船员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依规核发船员证书。
海事处要严格落实商船、货船、客船管理职能。
重点做好:
走访辖区客渡船航运公司,开展安全隐患全面排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客渡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客渡船超载、携带危险品上船、恶劣天气冒险航行等行为,严格砂石运输船安全管理,特别是强化牙城梅花、溪南、三沙水域巡查,加大未及时报告进出港信息、擅自关闭AIS设备、超核定航区参与海上运输等逃避海事监管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开展商渔船防碰撞整治工作,做好预警预控,督促航行船舶驶经交通密集区、渔船作业密集区要加强值班瞭望并显示号灯;要深入渔村、企业开展“商渔船长面对面交流”等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商渔船碰撞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陆岛交通码头的安全整治工作。
重点做好: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港口安全综合治理;做好陆岛交通码头防泄漏、防污染、防毒害、防火防爆等工作;督促客运船舶认真落实船舶防碰撞措施,落实航行值班制度等,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县工信局要加强“三无”船舶修造监管工作。
重点做好:
全县辖区船舶修造点的定期检查,督促落实“三无”船舶修造点清理取缔工作,并督促相关沿海乡镇(街道)限时完成船舶维修点建设;对安全设备配备不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持证船舶修造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建造、维修“三无”船舶的持证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船舶修造相关证件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停。
对在建“三无”船舶应交由属地乡镇(街道)强制拆解,消除安全隐患、风险。
县市场监管局要协助做好船舶安全相关产品的监督和管理。
重点做好:
对从事渔业配套安全设备、通导设备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对销售船载AIS设备进行登记管理;对销售劣质船载安全设备、私自更改通导设备九位码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对没收的不合格安全设备组织集中销毁,并配合协调管控船员培训资质单位培训定价,为船员培训争取实质优惠。
县文旅局要做好涉海旅游服务安全整治工作。
重点做好:
全县旅行社涉海旅游相关服务的全面摸排,对旅行社组织的海上旅游活动存在安全风险进行整治;要突出抓好旅行社租赁无资质船舶开展海上旅游、海上旅客未穿戴救生设备及高风险涉海旅游项目等整治工作。
公安、海警部门要加强涉海刑事违法活动的共同监管。
重点做好:
赴敏感海域生产、非法采捕红珊瑚、禁渔期非法捕捞、非法盗采运海砂、海上走私及海上重大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调查;对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刑事案件,要快处严办,迅速形成威慑。
(三)巩固阶段(202*年7月16日至202*年7月31日)。
沿海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相关执法检查,保持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严打高压态势,严防海上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死灰复燃”,促使海上各生产主体依法经营、规范生产。
充分总结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行性措施,研究制定出台海上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我县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海上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海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
县政府成立县海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海上安全生产责任,真正把各项整治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强化宣传发动。
开展海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此次行动的全过程。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积极宣传海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海上安全隐患和危害性的认识,提高涉海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及船员自觉依法规范经营和安全防范的意识,营造群众主动配合、各方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细化行动方案,列出工作清单,落实责任到岗到人,切实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海上安全工作合力。
(四)强化督查考核。
行动期间,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将组织开展海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专项督查,并实行“一周一督查、一周一通报”制度。
被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部门,一次约谈分管负责人,连续两次约谈主要负责人,连续三次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追责。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沿海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应指定海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人,加强安全整治信息收集汇总,形成书面总结,于每月15日报县海洋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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