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未就业青年见习计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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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未就业青年见习计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根据**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见习,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就业见习时长为1~12个月。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且在未缴交过社会保险费的16-24岁失业青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场所,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市级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受理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辖区内企业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并向市人社局报备;
(三)受理、审核辖区内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四)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青年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二)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在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可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报成为见习基地。
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介绍材料(附件2);
(四)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包括见习学员的招收和留用、待遇、安全保障、培训、考勤、考核鉴定及其他内容)。
第十条 在受理单位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应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提供的见习岗位、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和考核制度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定期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发文确认,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的认定采取集中审核方式进行,根据实际申报单位数量的情况进行统一认定。
第四章 组织开展见习
第十二条 岗位申报。
见习基地每年应积极主动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报见习岗位。
第十三条 岗位发布。
就业见习基地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可自行发布就业见习岗位。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将收集、审核后的就业见习岗位运用各种手段向见习对象精准推送,并向社会广泛发布。
第十四条 见习报名。
有见习意愿的符合条件的青年可持身份证、毕业证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或就业见习基地报名。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青年通过双向选择确定上岗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前签订《区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
见习起始时间原则上不早于毕业时间,且从自然月的1日开始。
见习基地应在见习起始时间当月的25日前将《区就业见习人员信息表》(每月报送)、协议书及见习人员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报备,逾期未报备的将不予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职责
(一)要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劳动防护措施,见习基地须明确专人负责做好见习学员见习期内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考勤工作,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企业文化,制定见习管理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见习工作台账。
台帐内容应包括见习学员考勤、生活补贴发放、学员见习情况考核和带教老师带教执行情况等内容。
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和见习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带教计划和配备带教老师。
见习基地应当加强对带教老师的管理,严格带教计划的落实,明确带教老师的职责,切实帮助青年通过见习提升就业技能。
(二)要加强见习人员安全管理,确保见习人员安全。
见习单位需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单位未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享受政府见习生活补贴,有关责任由见习单位承担。
(三)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四)见习期满,各见习单位应填写《区市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7)。
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要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章 见习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十七条 见习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补贴标准与期限。
对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时长不足1个月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就业见习补助的申请报告》(附件3)、《区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4)、区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区青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签领表》(附件6);
(二)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保单复印件;
(三)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四)见习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生活补助的转账凭证;
对见习人员留用的见习单位,可提供工资表等相关材料,替代该见习人员的见习生活补贴签领表,并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费凭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建立统计制度。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应在每季末三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见习落实情况书面报市人社局。
第二十一条 建立检查制度。
为保证见习基地运作质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各相关部门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见习基地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见习环境、劳动强度、见习岗位提供情况、见习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带教老师配备情况、见习计划的执行进度、见习实训效果、见习学员的评价、见习工作台账等。
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或连续三年未能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区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青年见习指导师资队伍花名册》
3.《关于就业见习补助的申请报告》
4.《区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5.《区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6.《区青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签领表》
7.《区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
附件1:
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网址
见习
岗位
岗位
专业名称
学历
人数
岗位要求
单位申明
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按照《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就业见习活动,按时发放见习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有隐瞒、弄虚作假,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附件2:
青年见习指导师资队伍花名册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毕业院校
专业
学历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
职务
备注
注:
附上相关学历、资格证书。
附件3:
关于就业见习补助的申请报告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莆财社〔2016〕247号)文件精神,我单位XX年X月至X月共接收XXX名青年就业见习,考核情况如下:
XXX名合格,XXX名优秀。
现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助资金XXXX元。
(单位全称:
XXXXX公司;开户银行名称:
XXXX银行XX支行;开户银行账号:
XXXXXXXXXXXXX)
联系人:
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XXXXX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
区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接收见习人
数(人)
补贴标准
(元/月/人)
申请见习补助总金额
(元)
单位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单位申明
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机构
初审意见
经调查核实,申请单位符合补贴对象人数 人 ;基地补贴金额 元 。
负责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人社局
复审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5:
区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基地)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见习人员)姓名:
毕业院校 专业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青年就业见习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 部门 岗位见习,见习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见习岗位职责与任务是:
。
第二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与见习岗位相配套的实践设施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三条 见习期间,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甲方应执行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者,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政府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如甲方未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解除本协议应当报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报组织开展见习活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备案一份。
补充条款:
1、
2、
3、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区青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签领表
见习单位: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见习人员
姓名
见习岗位
见习起始时间
当月有无
缴纳社保
补贴金额
(元)
见习人员签字
1
2355
2
3
4
5
合 计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
1、本表作为见习人员补贴申领原始凭证,请各见习单位按月填写;
2、本表须见习人员本人签字;
3、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7:
区青年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人员类别
毕业院校
专 业
毕业时间
身份证号
见习单位
见习岗位
实际见习
时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见习指导老师
个人见习 工作总结
可附另纸。
见习单位 考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见习单位联系人:
电话:
注:
(1)人员类别请填写:
毕业生或失业青年。
(2)本表一式三份,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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