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docx
- 文档编号:5559001
- 上传时间:2022-12-26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59KB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docx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线上线下齐抓共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全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促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消费环境进一步好转,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第三方平台监管
第三方平台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
是否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公示,是否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开展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
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是否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和网络曝光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是否如实记录订单信息,并至少保存6个月。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管
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标注虚假信息行为。
原料采购、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管理,规范加工制作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是否在本店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是否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是否保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
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对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是否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是否在网上公示菜品名册和主要原料名称。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任务。
要高度重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辖区网络餐饮市场特点,细化工作措施。
(二)依法监管,严厉查处。
在整治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发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冒用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以及其他标注虚假信息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及的违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在各第三方平台同步清理,对涉及的第三方平台要同步查处。
(三)强化宣传,正确引导。
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营造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舆论氛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盐市场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强化食盐经营行为监管、严格食盐质量安全标准检查、加大重点环节食盐安全隐患排查、严打制假贩假等食盐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有效提升食盐监管执法能力,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科普食盐质量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参与度。
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食盐消费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食盐销售环节监管。
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应当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跨区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其他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区从事食盐批发。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保存有购进食盐的票据,购销台账和其他有关资料。
各市场监管所、食品股要对进入当地的食盐批发企业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检查企业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销售记录情况,查验票证,查明来源,严厉打击销售假冒盐、劣质盐违法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对违法开展食盐批发活动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加大食盐使用环节的治理。
各市场监管所、食品股要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商超、农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单位(学校、幼儿园)食堂、餐饮单位等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检查食盐购进渠道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查处用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检测确实有质量问题的食盐产品,要对相关食盐经营主体严厉追责,依法从重处罚。
(三)严格食盐质量安全标准检查。
食盐产品应当名称规范,标识明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碘盐标识清晰。
进入零售市场的食盐须为小包装成品食盐,具有合格证且分批次质量检验报告,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股要加大对食盐产品的抽样检测力度,坚决杜绝不符合食盐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盐上市销售。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要高度重视食盐市场质量安全监管,结合辖区市场特点,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管职责。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市场监管所、食品股对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要追根溯源,强化整治。
对不合格的食盐,要做好下架、退市和销毁处理;要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做好后续跟踪检查;执法大队要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对影响食盐质量安全且后果严重的经营主体,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相应资质,纳入违法企业黑名单,必要时可联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追责到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要通过电视、报刊、自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声势,适时宣传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集中披露典型案件,公开违法企业名单。
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同时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对食盐基础知识和食盐质量安全的科普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盐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升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保障全区人民消费安全。
强化对“保健”市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非法添加、虚假标识、虚假宣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保健食品生产者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获得合法有效的资质并保持资质的一致性,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安全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企业质量安全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保健食品经营者是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获得合法有效的资质并保持资质的一致性,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从事保健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等;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进口的保健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加贴的中文标签应与产品原标注信息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保健食品要设专区(专柜)销售,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并在专区(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按照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和销售保健食品,定期检查库存保健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不得有虚假宣传语句,并在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保健食品。
(二)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管
1.落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备案管理。
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把生产许可准入关,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开展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等环节现场核查。
2.强化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
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强化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检查。
严厉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不一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
引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要求,规范标签标注行为。
保健食品之外其他食品的标签不得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加强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控制。
以风险排查和防控为重点,在全区开展保健食品原辅料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专项检查。
稳步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
完善保健食品产品抽检监测制度,加大对非法添加物、功效成分等指标的抽检监测力度;强化对抽检不合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和核查处置工作,加大对历年抽检不合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抽检力度;及时发布抽检不合格保健食品信息。
(三)强化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监管
以大型超市、专卖店、母婴店、药店、食杂店等为重点,切实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产品来源正规、质量可靠。
着重从经营资质合法、经营环境达标、经营产品合格、产品陈列规范、索证索票齐全等方面,严格治理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不规范、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混放、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履行不到位、部分红牛饮料、劲酒等保健食品未纳入管理范围、保健食品贮存条件不达标等问题,深入推进保健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活动。
(四)强化保健食品价格行为管理
督促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保健食品,并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有关情况。
禁止保健食品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严厉查处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严厉整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1.强化保健食品广告监管。
依法严格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内容。
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测,规范监测线索处置,定期通报办结率。
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对媒介平台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严厉查处虚假保健食品广告,重点查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2.强化保健食品网络营销监管。
严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资格审核,入网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许可销售保健食品;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保健食品经营。
坚持“线上线下”标准一致,督促入网保健食品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强化网络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入网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虚假宣传产品功能、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义诊等形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欺诈老年人、病人等弱势消费群体,要从严从重查处。
严厉打击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食品,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
强化旅游投诉中涉及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市场监管“四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组织保健食品“会销”、有虚假宣传等行为要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反映,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作用。
4.严厉查处传销和违规直销。
严格保健食品直销企业许可的市场准入,定期对保健食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信息报备、制度披露以及直销人员备案情况进行巡查。
持续开展打击传销“皖剑”行动,严厉打击以保健食品为载体从事传销犯罪等行为。
落实《***省直销行业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对直销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严厉查处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经销商、直销员虚假宣传,未经批准擅自直销、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传销案件,畅通刑事案件受理渠道,及时审查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加大对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的跨省跨区保健食品传销案件侦办指导力度,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场所和重点时段,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未按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等违法行为。
加大对保健食品执法力度,对案件线索深挖细查、一追到底。
对重要案件,明确专人督办,建立台帐,实行闭环管理。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行刑衔接”机制,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保健食品违法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保健食品监管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结合辖区市场特点,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管职责。
(二)强化协作配合。
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部门间工作通报和协作,健全联动执法和会商机制。
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对属于应实施禁业限制情形的,依法对相关人员实施禁业限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
结合保健食品科普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商超等活动,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15平台网页端、手机 APP 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多种途径进行投诉举报咨询。
对涉及保健食品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
加大涉及保健食品方面投诉举报跟踪督办力度,推动投诉举报处置提速增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网络 餐饮 服务 监管 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