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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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 202* 年重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着力“四减一优”(减材料、减时限、减流程、减费用,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体系),推动我市建立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方案。
但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三、实施原则
(一)自愿申请、承诺守信。
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
审批模式以行政相对人或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并结合申请项目情况进行承诺。
因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未按告知承诺进行建设或者项目出现重大调整,导致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勘察设计、评价评估(环评、能评、震评、水保等)、图审、评审、重复公示等各项费用以及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二)优化流程、服务企业。
按照项目审批主要内容和审批时序,将“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划分为预审立项、模拟并联审批、施工许可(拿地开工)三个阶段,审批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三)模拟审批、高效合规。
“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行容缺受理、模拟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提前介入开展审批服务工作。
在不突破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优化、简化、整合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四、实施阶段
(一)预审立项阶段
1.前期咨询。
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咨询,也可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其他审批服务部门(单位)上门服务,召开前期咨询会议,提出项目建设意见,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并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指导做好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项目立项。
项目经前期咨询符合相关领域基本准入条件的,完成项目立项。
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填写“拿地即开工”审批申请表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项目受理,并就风险承担、合法合规等事项作出承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土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牵头单位: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配合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
(二)模拟并联审批阶段。
本阶段是“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的核心阶段,工作重点是实行模拟审批、并联审批。
在完成土地报批、“招拍挂”、土地合同签订、不动产权证书等手续办理的同时,同步完成施工许可证核发前所有报建手续的审批。
1.实施并联审批。
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可同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评估评审报告,实施联合评审、并联审批。
项目园区已完成区域化评估评审的,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提交区域性评价评估报告书,可简化项目相关评价评估手续。
2、容缺受理、模拟审批。
可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步完成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消防、人防);市应急管理局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模拟审批)。
3.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办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土地报批、“招拍挂”、出让合同签订、不动产证等手续,跟踪做好省级以上土地报批工作。
4.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
将施工场地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的承诺事项,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情况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不在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工业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不再强制要求公开招标。
实行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参照执行)。
牵头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配合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三)材料转化(拿地开工)阶段。
收到土地正式批复后,各审批部门当天出具正式审批文件,交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资料补正、收回模拟审批文件等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配合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五、实施保障
(一)实行“一窗受理、帮办代办”。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设
立综合受理窗口,作为项目咨询、受理、办理的统一入口,负责组建专业、专职、高效的帮办代办队伍,变“坐等审批”为“审批前移”,实行一对一“店小二”式服务,指导企业按照审批要求准备前期材料,跟踪解决疑难问题,协调推进项目落地,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个性化的无偿帮办代办服务。
建立帮办代办服务日志,及时记录、反馈办理进度,对帮办代办服务实施联动管理。
(二)实行承诺审批制度。
对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企业按要求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满足审批条件的,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如因不能兑现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追究承诺企业的相应责任。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模式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专业监管平台的信息交互,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
对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
六、此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附件二:
市工程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一
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模式。
第三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内公示的审批事项事项,适用本办法。
采用模拟审批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过程适用本办法。
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市审批部门负责辖区内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
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 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由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
作,在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 对实施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
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并列明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二)审批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三)审批通过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五)对告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
内容作出承诺和确认:
(一)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通过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并达到审批通过的条件;
(五)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审批决定和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
知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审核。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信息通过推送到监管部门。
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若发现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可依法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等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
通过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
对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市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和材料。
对难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市审批部门及时调整审批方式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审批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附件二
市工程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创新审批模式,提高审批效能,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早开工、早建设”的工作思路,着力打造一流的投资服务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模拟审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要求,通过提前介入、提前服务、全程帮办代办、容缺受理等方式,提前开展模拟审批的方式加快项目审批进程,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模拟审批的模式
工程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是指在审批材料尚未齐全的情况下,各审批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对报送材料开展实质性审查,其审查结果以“模拟批复”的形式作为下一部门审批依据,待审批事项材料齐全后,各审批职能部门将“模拟批复”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的一种审批模式。
模拟审批的核心是容缺受理(如土地证等)和模拟批复(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后续审批将模拟审批意见作为正式手续进行受理),启动模拟审批的前提是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已满足该事项容缺受理的要求(某些无法具体确定的数据由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以承诺方式给出,以满足后续审批要求,审批部门依据承诺按照最严标准进行模拟审批),具体容缺受理的核心材料由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提前制定,原则上对审批结果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前置审批条件都可容缺受理(含用地批复等核心要件)。
三、模拟审批项目范围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土地使用权明确后,适用本方案。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方案办理。
但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四、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承诺守信。
模拟审批以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并结合申请项目情况进行承诺。
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因项目投资人未按告知承诺进行建设或者项目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模拟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勘察设计、评价评估(环评、能评、震评、水保等)、图审、评审、重复公示等各项费用以及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二)优化流程、高效运行。
模拟审批按各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实施,对进入“模拟审批”的项目要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实行后置部门提前介入、提前咨询、提前辅导,形成有效联动,充分发挥“模拟审批”作用,提高办事效率。
模拟办理时限以部门承诺时限为准,模拟审批转换为正式审批的办理时限控制在 1 个工作日内,各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先后顺序办理转换手续,依次将模拟审批手续转换成正式手续,并收回模拟审批手续。
(三)内部运作、依法高效原则。
“模拟审批”只作为项目审批内部审批方式的创新,模拟审批过程中出具的模拟审查意见不具有行政审批文件的法律效力,仅在审批部门之间进行流转,在正式批准文件取得之前,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施工许可证作为开工的依据,参与模拟审批,提前进行材料预审,但不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相关正式手续完备后,直接出具正式的手续)。
(四)有效期限原则。
经审批办理模拟许可的证件原则上有效期为 1 年。
如审批期间发生重大政策变动,所涉及的模拟审批意见自动作废。
五、准入条件
(一)投资主体:
“模拟审批”的企业项目投资主体应明确,已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完成企业登记手续。
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实施部门提出申请。
(二)属于本市各职能部门审批权限以内。
六、实施流程
模拟审批流程分为咨询申请、模拟审批和文件转换三个阶段。
(一)咨询申请阶段
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具体负责本阶段事项的受理、办理、协调、督导等全流程保障服务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工作要求,设立综合受理窗口负责模拟审批一窗受理工作。
有投资意向的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咨询,也可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其他审批服务部门(单位)上门服务,召开前期咨询会议,提出项目建设意见,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并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指导做好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模拟审批申请表(见附件 1)和承诺书(见附件 2), 经初审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等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联合会商,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模拟审批。
对确定适用模拟审批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同意受理通知书。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 2 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及时限要求。
根据联审会议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列入模拟审批的项目落实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审批任务。
综合受理窗口对审批事项符合模拟审批要求的发起模拟审批流程,凭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提交的核心资料,出具《模拟审批通知书》,并按照部门职责分类流转。
同时做好审批计划制订、报批资料准备等辅导工作,及时协调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全程监督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相关审批部门按时完成报件和审批。
(二)模拟审批阶段
1.材料审批,出具预审批意见
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按照联合会商要求准备相关报批材料,所涉及的审批职能部门根据《模拟审批通知书》,对报送的核心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开展模拟审批,出具标注“模拟审批”字样的非正式审批文件(非正式审批文件仅用于模拟审批流程流转用,不具有实质性法律效力,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模拟审批意见作为后置审批部门的模拟审批依据)。
模拟审批意见作为中介机构咨询、评估、勘测设计、编制文本、报告的依据,各审批职能部门应指导督促相关中介机构根据审批情况尽早启动中介文本编制,尽快完成中介报告,为加快审批创造条件。
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可同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评估评审报告,提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联合评审、并联审批。
项目园区已完成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建设单位提交区域性评价评估报告书,可简化项目相关评价评估手续。
具体涉及部门及模拟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说明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施工图设计审查(含消防、人防)等。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项目立项(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政府项目可研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等。
2.需要公示的审批,提前进行预公示
涉及需要公示的审批事项(如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承诺后,审批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具预公示意见。
建设项目情况未发生变化或变化较小,对预公示意见无影响或影响较小,不需要修改预公示意见,则预公示直接转成正式文件,不用再次进行公示;如建设项目变化较大,则原预公示意见直接作废,建设单位制作新的公示意见并重新进行公示。
3.需要评审的审批,提前进行预评审涉及需要专家评审的审批事项,建设单位承诺后,审批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提供的资料,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项目无变化或变化较小,无需重新进行评审时,直接用于正式审批;如建设项目变化较大,需要重新进行评审,由审批单位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二次专家评审费由建设单位其自行承担。
(三)文件转换阶段
收到土地正式批复后,各审批部门当天出具正式审批文件,交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资料补正等相关工作,同时收回模拟审批文件。
七、工作要求
(一)对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的要求
1.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应认真分析项目情况,充分考虑自身需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原则上在审批过程中不得修改,避免出现审批事项的重大变更。
2.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及时编制各种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交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负责转交给各相关审批部门,并负责与各相关审批部门沟通工作。
(二)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求
1.做好综合受理窗口模拟审批咨询受理工作,做好项目的统一受理,资料传递,跟踪服务等工作,协调局各审批科室和各审批部门实施模拟审批,确保模拟审批高效规范运行。
2.深化“全程帮办代办”服务,以帮办代办服务为抓手,对进入模拟审批的投资项目确定专人全程进行帮办代办,协助项目投资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资料申报工作。
(三)对审批部门要求
1.各审批部门根据《模拟审批通知书》,审查核心资料,在承诺服务时限内出具“模拟批复”,“模拟批复”作为下一审批部门进行模拟审批的依据。
2.审批事项一旦具备正式批复条件,应立即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3.对技术性资料后续可能出现变动的情况,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制定简易处置的办法予以批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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