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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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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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县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引领全县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重点领域发展
1.现代物流业。
凡在县内注册投资建设铁路、公路物流中心、产业示范园等占地100亩以上的规模性物流服务业,正式运营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万元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凡县内注册开展业务的物流企业当年获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对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物流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2.商贸服务业。
鼓励发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凡在建设投运的商业综合体,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商户入驻率达到50%、70%、90%以上,入驻后经营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对年内评为自治区、吴忠市“绿色超市”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和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3.冷链物流业。
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且纳税的冷链物流企业,首次获评国家“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4.健康养老服务业。
凡在县内注册取得相关证照、开展经营活动的养老机构、服务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养老人员入住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按照入住床位数进行奖励。
入住床位达到30张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入住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入住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入住床位达到200张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入住床位提高的给予补差奖励。
牵头单位:
民政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财政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税务局
5.住宿餐饮业。
当年引进文化主题旅游酒店,基本服务内容和服务品质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验收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引进品牌成熟度高、功能完善、设施标准、规模合理的连锁酒店,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住宿服务,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内评为自治区、吴忠市“老字号”“绿色餐厅”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年内餐饮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营业单位,首次评定的给予3万元补助,再次评定的给予1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
文广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税务局
6.金融服务业。
凡县内银行机构,其存贷比、新增贷款规模、贷款余额增长速度等综合指标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评价考核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财政局(金融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
7.邮政快递业。
对县内注册的快递企业,年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100万件、150万件、200万件、250万件、300万件,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8万元、11万元、1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
8.中介服务业。
对在我县注册设立的广告、会计、审计、律师、信息咨询、租赁、资产评估、房屋中介、税务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展服务等法人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税务局
9.外贸出口业。
在我县新注册的企业,投入运营后首次实现本地产品出口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现有外贸企业,年内实现本地产品出口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税务局
10.服务业集聚区及龙头企业。
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的,除自治区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被新认定为吴忠市服务业集聚区的,除吴忠市奖励外,再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凡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区、市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11.会展经济。
凡通过县人民政府参加区市统一组织的各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农特产品、文旅商品展销活动的企业,参展费用由商务部门协助申报申请自治区商务厅补贴;凡参加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各类农产品和文化旅游商品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参展摊位费、交通费区外每家给予5000元补助,区内县外每家给予2000元补助,县内每家给予1000元补助。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局
二、鼓励社会投资服务业
12.盘活闲置资产。
新引进新注册新开办的服务业企业或个体,通过租赁闲置楼宇、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正常运营且带动服务业发展效果明显,一次性租赁5年的,前3年按市场租赁价格给予50%、30%、20%的租金补贴。
牵头单位:
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
13.培育特色街区、专业市场。
对新开发建成的特色街区、专业市场,入住率分别达到50%、70%、90%以上,入驻经营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贴。
牵头单位:
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
14.投建休闲游乐设施。
在符合规划区域建设休闲娱乐设施,占地1000平米以上,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10%给予补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
文广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三、扶持农特产品展示展销
15.鼓励建设农特产品展销中心。
企业、个体在业务部门报备后并签订《县农特产品展示展销中心设立协议书》,在县外大中城市新开办县农特产品展销中心,店面租赁合同3年以上,在一线城市开办的,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至6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8万元;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15万元;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20万元。
在二线城市开办的,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至8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5万元;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10万元;面积在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5万元。
在三线及以下城市开办的,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3万元;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5万元;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8万元。
以上补助验收合格后按照4∶3∶3比例分3年兑现。
牵头单位:
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局、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
16.举办宣传和推介展销会。
企业、个体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举办农特产品品牌宣传和产品推介展销会,推介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一次性给予承办主体承办费用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
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局、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
17.拓宽产品供应渠道。
企业、个体当年将农特产品推进国际、国家级重大会议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个体将农特产品推进全国大中城市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给予年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局、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四、 鼓励入规纳统增效
18.鼓励“个转企”。
凡在库的服务业(商贸)个体工商户年内转为服务业(商贸)企业,稳定运营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税务局
19.支持“小升规”。
凡年内由规模以下(限额以下)跃升至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库网上直报数据的,当年一次性给予奖补1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20.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
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库网上直报数据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8%、15%、30%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批发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21.鼓励个体工商户入统。
凡在县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当年纳入统计库中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已经纳入统计库中的个体工商户(大个体),年营业收入增长8%、15%、3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22.工业主辅分离。
凡由工业企业剥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库网上直报数据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牵头单位:
发改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
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税务局
五、附则
23.凡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税款的(不含同意缓缴的),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享受各项奖励扶持政策。
24.以上补贴政策如与相关单位重合的,企业、个体仅能选择一家单位进行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如有恶意套取补贴的企业、个体,由相关部门负责追回,并列为黑名单,在今后不得享受任何补贴。
25.本措施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6.本措施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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