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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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2022年度考核细化标准
政治建设(20分)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情况(5分)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在浙江、杭州考察调研时重要讲话精神不力,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或工作失责失管、推进滞后,造成不良影响,被发书面纪检监察建议的,每例扣1分;被中央、省、市、区通报问题的,每例分别对应扣4分、3分、2分、1分;被上级机关责令问责的,每例扣2分。
党组织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查属实的,每例扣5分;下属党组织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查属实的,每例扣3分;党组织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未坚决批评制止,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发书面纪检监察建议的,每例扣2分。
未落实政治监督“四清单、两档案、两报告”有关要求,对政治监督“问题清单”整改落实不力,被上级通报的,每例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护航稳进提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专项政治监督的,每例扣1分。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情况(5分)
在落实《余杭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廉洁办亚运、数字化改革等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中,工作失责失管,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被发书面纪检监察建议后仍整改不力的,每例扣1分;被中央、省、市、区通报问题的,每例分别对应扣4分、3分、2分、1分;被上级机关责令问责的,每例扣2分。
落实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5分)
对中央、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不力,被中央、省、市、区通报问题的,每例分别对应扣4分、3分、2分、1分。
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巡视巡察工作的,每例扣2分;对本轮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及区委明确的重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例扣2分。
集中整改阶段对区委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率低于80%的,每例扣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扣3分。
贯彻执行区委《关于抓好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进一步健全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的通知》不到位,被发书面纪检监察建议的,每例扣1分;被中央、省、市、区通报问题的,每例分别对应扣4分、3分、2分、1分;被上级机关责令问责的,每例扣2分。
未按要求协助推进区委巡察上下联动“精准亮剑”专项行动的,每例扣1分。
推进“七张问题清单”重大巡视问题整改不力,出现无合理理由逾期整改情况的,每例扣1分;“七张问题清单”工作推进不力被上级点名通报批评的,按照省级、市级、区级及影响程度,每例分别对应扣3分、2分、1分。
推进“四责协同”情况(5分)
贯彻执行省市区委和街道党工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监督有关文件精神不到位,被发书面纪检监察建议的,每例扣1分;被中央、省、市、区通报问题的,每例分别对应扣4分、3分、2分、1分;被上级机关责令问责的,每例扣2分。
廉政风险排查不到位或防控措施不落实的,每例扣1分;引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加扣1分。
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基层权力制度的,被上级责令纠改的或被给予书面纪检监察建议的,每例扣1分;引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加扣1分;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信访问题突出的,加扣1分。
贯彻落实区委《关于纵深推进清廉余杭建设的实施意见》不力,推进相关领域清廉建设工作不到位,被发书面纪检监察建议的,每例扣1分;被中央、省、市、区通报问题的,每例分别对应扣4分、3分、2分、1分。
未结合实际培育树立清廉余杭示范点的,每例扣1分。
思想建设(4分)
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情况(4分)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街道党工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到位,未把党章党规党纪、监察法等相关内容纳入党组织学习教育计划,或落实不到位、不规范的,每例扣1分;未落实纪检监察对象廉政教育全覆盖要求,开展相关法纪教育、道德教育以及廉洁好家风等廉政文化建设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工作的,每例扣1分。
未按要求开展“清风护苗”专项行动的,每例扣1分;未开展村社“一把手”未带头上廉政党课的,每例扣1分;未开展村社工作人员廉政教育的,每例扣1分。
作风建设(6分)
持之以恒整饬“六大顽疾”推进基层减负情况(3分)
整饬“六大顽疾”、落实基层减负各项措施不力,被发书面纪检监察建议的,每例扣1分;被中央、省、市、区通报问题的,每例分别对应扣4分、3分、2分、1分;被上级机关责令问责的,每例扣2分。
深入推进作作风建设情况(3分)
对上级交办的反映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间开展整改落实的,每件扣1分;因整改落实不认真被书面退办或上报的情况与上级核查结果不一致的,每件扣2分。
贯彻落实亲清政商关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会所整治”、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等作风建设重点任务重要制度不到位,被发书面纪检监察建议的,每例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亲清政商关系“示范先行”专项行动的,每例扣1分;执行《亲清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倡导清单”》等制度措施不力的,每例扣1分;开展影响亲清政商关系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不深入、不落实的,每例扣1分;被中央、省、市、区通报问题的,每例分别对应扣4分、3分、2分、1分;被上级机关责令问责的,每例扣2分。
对基层腐败案件查办、数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推进不力,被上级通报的,每例扣2分。
纪律建设(20分)
从严强化日常监督(10分)
对党建考核、执纪监督、专项检查、正风肃纪等发现的问题,未结合实际开展整改落实的,每例扣1分;整改落实效果不明显,被责令纠改的或被给予书面纪检监察建议的,每例扣1分;造成问题再次发生的,每例扣2分。
未按要求开展基层监督“提质增效”专项行动的,每例扣1分;未切实履行好“一把手”监督职责的,每例扣1分。
对领导班子涉及“三重一大”等决策事项和程序,明知违规而未提出反对意见,又不及时向街道纪工委报告的,每例扣1分;对发现的同级班子和班子成员问题线索,未及时向街道纪工委报告的,每例扣2分;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处置而未处置,或处置不规范被上级通报或责令纠改的,每例扣2分。
未围绕重要节点开展正风肃纪的,扣1分;对于上级交办正风肃纪问题调查或整改不力的,扣1分。
一体推进“三不”机制(10分)
对本村社违纪违法案例或街道纪工委监察要求的案例,未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进行警示教育的,每例扣1分。
未常态化开展谈话提醒,导致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或引发信访的,每例扣1分;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加扣1分。
未按要求开展监督并在监督记录本等载体中留痕的,被给予书面问题反馈、通报的,每例扣0.5分;因监督不到位引发信访的,每例加扣0.5分;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每例加扣1分。
对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有效处置、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未及时上报街道纪工委监察办的,每例扣0.5分;引发信访的,每例扣0.5分;引发违纪违法问题的,每例加扣1分。
未按要求落实“一把手”监督平台、小微权力全过程网上运行平台等监督工作试点、运用工作,被给予书面问题反馈、通报的,每例扣1分;对本街道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例加扣1分。
未按要求落实清廉文化建设、清廉素材征集任务的,被书面反馈问题或通报的,每例扣1分;对本街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加扣1分。
组织建设(10分)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情况
(10分)
按要求落实纪检监察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的,每例扣1分。
全年向街道纪工委报送纪检监察信息少于6条的,每少1条扣0.5分。
全年向街道纪工委报送问题线索少于1条的,扣1分。
纪检监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处或问责的,对照本细则中被处分、被问责人员的扣分标准,每人次加扣2分。
反腐败斗争(20分)
强化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情况(20分)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以最低档处分为基准,按受处分对象的职务(身份)进行扣分:
村社书记每人次扣3分、副书记每人次扣2分、其他村社干部每人次扣1.5分、村(居)民小组组长每人次扣1分、其他纪检监察对象每人次扣0.5分;处分每上升一个档次,各类均加扣0.5分。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且行为发生在十九大以后的,每例再加扣1分。
被上级书面通报的,每例再加扣1分。
受到问责处理的,以诫勉为基准,按被问责对象的职务(身份)进行扣分:
党组织每例扣0.5分、村社书记每人次扣0.3分、副书记每人次扣0.2分、其他村社干部每人次扣0.1分;问责每上升一个档次,各类均加扣0.5分。
被上级书面通报的,每例再加扣1分。
村社书记或副书记(或2名及以上班子成员)因违反政治纪律或因职务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加扣2分。
当年检举控告类重复信访举报,每增加1件扣1分;对挂牌督办的重复信访,未化解1件扣2分;以上两项当年化解销号的,不扣分。
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越级访被上级二次通报的,个访每例扣1分,集体访每例扣2分。
当年检举控告量逆势增长的,每增长1件,扣0.5分;重复检举控告每受理1件,扣0.5分;当年再次办结反馈双满意或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并事实息访的,不扣分;赴中央、省、市纪委初次越级访的,每件分别动态扣2分、1分、0.5分。
工作评价(10分)
由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对各村社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加分项目(10分)
1.在完成问题线索报送要求的基础上,增报并被查实的,每条加3分。
2.在完成信息报送要求的基础上,增报并被录用的,每条视情加1-2分。
3.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明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验做法得到上级推广运用、或当年度上报的清廉故事、视频、作品等在上级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奖项的,每项酌情加3-5分,积极参与的酌情加1-3分,同一内容不重复加分。
4.清廉示范点加分:
当年度获评区级清廉示范点的,加1分;获评市级清廉示范点的,加3分;获评省级以上清廉示范点的,加5分。
5.“提级监督”村社销号优秀案例加分:
当年度获评区级优秀案例的加3分;获评市级以上优秀案例的加5分。
6.参加上级纪委组织的业务类、文化类竞赛活动获得名次的,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区级加2分,街道本级加1分。
2022年度考核细化标准
有关事项说明
1.违法违纪违规人员工作变动的,三种情形:
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系在原单位发生且现单位未发现的,则对原单位扣分,现单位不扣分;②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多项错误,按其主要错误作为评判标准)在原单位及现单位都有发生,区分情节轻重,分别对原单位及现单位酌情进行扣分;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在任职时,查处时已调离或退休的,调离或退休时间1年以内的,全额扣分;调离或退休1—3年的,减半扣分;调离或退休3年及以上的,不扣分。
2.违法违纪违规人员党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分离的,如违纪违法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则对人事关系和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各扣一半,如违纪违法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则对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扣分。
3.条文中的“上级”指街道及以上。
4.各指标对应的“具体考核指标”的扣分总和以该指标总分为限。
即“具体考核指标”中对照扣分标准所扣的分值之和若超出对应指标的设定分值,则以该指标的设定分值作为扣分结果。
5.考核中出现异议的,由街道纪工委上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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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考核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