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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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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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度汇编
目录
1、区城管执法局学习制度………………………………………………….1
2、区城管执法局会议制度………………………………………………….3
3、区城管执法局车辆管理制度………………………………………….7
4、区城管执法局请销假制度………………………………………………10
5、区城管执法局综合督查制度………………………………………….12
6、区城管执法局工作落实责任制………………………………………14
7、区城管执法局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15
8、区城管执法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17
9、区城管执法局合同管理办法…………………………………………18
10、区城管执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3
11、区城管执法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6
12、区城管执法局经费支出管理制度…………………………………30
13、区城管执法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32
区城管执法局学习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抓好我局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习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
学习中央、省、市、区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
2.城市管理业务知识学习;
3.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学习;
4.各项专题学习教育。
二、学习方式
1.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的方式组织学习。
2.采取股室负责人轮流授课的方式,开展业务知识学习交流。
股室负责人根据业务范围,选定一个专题,向干部职工讲解相关业务知识和开展工作的方法、措施等。
3.对一些必须掌握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如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市容环境整治的条例规定等内容,采取集中学习、督促自学、组织测试的办法,提升学习效果。
4.定期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电教片及各类警示教育片。
5.赴区内外考察、学习和培训的干部,要将自已的学习、收获形成报告,在机关学习会上交流,达到“促学”的目的。
6.对一些政策法规性强、理论层次深、专业要求较高的内容,邀请党校老师和教授、学者或外单位专业人士等进行专题讲座。
三、学习要求
1.树立良好的学风。
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养成勤读书、勤思考的习惯,克服浮躁情绪,挤出时间学习,静心用心学习,进一步提高学习的自觉性。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2.严格学习纪律。
实行学习考勤制度,制定学习考勤表,每次集中学习前点名,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许请假,不得无故缺席或早退。
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学习出勤情况。
建立、完善学习清单台帐。
实行考学制度,不定期对政治、业务学习情况以笔试形式进行考核。
3.突出学习成效。
适时召开学习经验交流会,提高学习的效果。
干部要在认真做好集中学习、自学笔记的基础上,每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不少于2篇。
区城管执法局会议制度
(试行)
为规范局机关会议管理,充分发挥会议在议事决策、研究问题、推动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会议质量,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定。
一、局党组会议
1、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参会人员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局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
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非党组成员的副科以上干部、股室、大队、中心负责人及有关经办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会议。
3、会议议题
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出,经党组书记确定。
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阅。
4、会议内容
(1)“党性一刻钟”学习。
传达中央、省、市、区委的决算部署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结合年度学习计划,深入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和城管业务学习。
(2)讨论研究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
(3)讨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4)讨论确定各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讨论确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讨论确定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7)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讨论确定涉及全局性的管理制度。
(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动议、考察人选和任免事项;研究干部、党员有关奖惩意见;研究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及辞职、辞退。
(9)研究决定“三重一大” 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需要提交党组研究的财务支出项目等事项。
(10)研究讨论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研究工青妇工作。
(11)通报上月度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本月工作重点、工作思路及需要研究协调解决落实的问题。
(12)其他需要经局党组集体研究的事项。
5、有关要求
(1)请假。
局党组会议参会人员应当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局党组成员,需向局党组书记或者受局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局党组成员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局分管领导请假,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对会议议题有重要意见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2)回避。
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3)保密。
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除局党组决定可传达或者公开外,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4)记录。
局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
会议记录按年度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5)纪要。
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落实会议精神。
局办公室要跟踪督办,确保会议决定事项按时按质落实到位。
二、专题会议
1、会议时间
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2、参会人员
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由牵头部门组织。
专项工作涉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3、会议议题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召开专题会议。
4、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专项工作相关文件。
(2)讨论确定各部门专项工作的主要职责、安排人员负责专项行动的工作。
(3)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工作。
5、有关要求
(1)会议记录。
专题会议的会议记录由专门负责专项工作的同志记录。
(2)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的,由牵头部门整理,送会议召集人签发,并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三、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1、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月1次。
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2、参会人员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3、会议议题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党组书记提出,局办公室负责制定会议议程,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会,准备会议材料等工作。
必要时与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合并召开。
4、会议内容
(1)组织各类学习。
(2)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
(3)部署安排局年度工作或阶段性工作。
5、会议要求
(1)请假制度。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2)学习要求。
认真撰写整理学习笔记,会后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落实会议精神。
区城管执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试行)
为规范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区政府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的使用范围
1、执法、巡逻、监管、督查用车;
2、其它工作用车。
二、审批权限及手续
执法大队日常巡逻用车由大队统一调配;监督指挥中心日常用车由中心统一调配。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配执法用车。
三、车辆使用管理
1、车辆由专人负责驾驶、保管,大队、中心要将车辆驾驶人详细情况建档登记,动态管理。
2、车辆停放。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3、驾驶人职责。
驾驶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安全行车。
严禁酒驾、醉驾,驾驶人酒驾、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驾驶人属聘用人员的,予以解聘;驾驶人属在编人员的,根据相关规定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
严禁公车私用;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不得以任何理由非工作时间擅自使用和非定点停放车辆。
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罚款、驾驶证扣分的一律由驾驶人本人承担。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应当勤检查、勤维护,确保车辆内外清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对车辆故障要及时排除,严防事故发生。
四、车辆用油及维修保养
1、车辆用油管理。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
大队、中心按月与车辆驾驶人员共同确认车辆加油金额和车辆行驶里程,双方签字确认。
办公室负责统计和审核每台车辆的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每辆车用油情况须于每月10日前在大队、中心公开。
2、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报销需最少由两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报批手续的,应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
未经批准不得增加修理项目或更换部件,否则不予报销,每辆车维修情况须于每月10日前在大队、中心公开。
五、监督和处罚
大队、中心、办公室共同负责车辆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对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报销等工作进行审核。
对车辆定点停放、车辆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并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严格按规定程序,据实报销车辆使用相关费用。
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驾驶人全额负担。
禁止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乱报多报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全局通报,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呈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因公车私用或未经安排私自向外借车、换车;不执行非工作时间车辆定点停放制度等行为,一经发现,全局通报。
未经安排私自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或因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造成损害结果的,一切责任驾驶人自负。
车辆管理人和驾驶人未及时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检查中发现车辆未定期清洗造成内外不清洁,外观破损,车况差(如漏油、漏水、车灯不亮、刹车不灵等)现象,全局通报。
驾驶人不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全年被通报3次以上,或当月连续被通报2次,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停止驾驶人车辆驾驶资格,并按规定扣除相应绩效。
车辆驾驶员是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车辆管理负直接责任,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用车人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形,属本局党组管理的由局党组研究做出处理决定,作为聘用人员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编干部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处理。
区城管执法局请销假制度
(试行)
一、病假
1.病假一天以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两天及以上须经局长批准。
2.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办公室备案。
3.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2.股室、部门负责人请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批准。
3.副职领导和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由局长批准。
4.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股室或所属部门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手续,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视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产假
1.婚假
干部、职工结婚,经批准,可享受婚假3天。
2.产假
参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四、报备和销假制度
1.以上请假均应在请假后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备。
2.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立即报办公室销假。
五、纪律要求
1.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工作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需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3.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当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延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持虚假医疗证明并被准假,经查证核实的。
(5)请假期内的薪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当年目标考核和绩效工资。
(二)工作人员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处理。
(三)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证明请病假的,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区城管执法局综合督查制度
(试行)
一、督查机构
区城管执法局党组指定的督查组。
二、督查对象
城管执法人员,各保洁公司及保洁人员,市容管理外包公司及市容管理辅助人员。
三、督查内容及重点
督查内容:
市容环卫管理和作风效能工作。
督查重点:
市容管理易发问题(流动摊点、出店经营、占道摆放、牛皮癣、广告牌乱设置、渣土抛洒)和环卫管理易发问题(散落、成堆垃圾,普扫或保洁不及时,果皮箱周边垃圾堆放和果皮箱内胆外置),以及城管环卫、市场辅助人员队伍作风形象问题。
四、督查标准
依据《***区城管执法局市容环卫管理督查考评标准》执行。
五、督查原则
奖罚分明、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六、督查办法
主要采取周督查、《督查简报》反馈等方式进行。
周检查采取不定期不打招呼的督查方式,由局副科以上领导带队,队员由局领导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
法规稽查股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督查整理、汇总。
重要问题需要转办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限时办理、反馈。
七、结果运用
督查考评的分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结合《***区城管执法局执法队员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区市容管理社会化运行服务考核办法》《环卫队员管理考核办法》《环卫保洁承包考核办法》等文件执行奖惩。
是在编干部的,还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八、有关要求
各督查对象务必高度重视市容环卫督查工作,以督查考评为契机,制定具体措施,并安排专人受理、反馈督查转办有关事项,切实抓好市容环卫工作。
督查机构要主动、及时督查,认真查找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督查台账,及时转办重大市容环卫管理问题,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督查情况。
区城管执法局工作落实责任制
(试行)
1、实行分级负责制。
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股室、大队、中心负责人对本股室、大队、中心工作任务的落实和推进负第一责任。
2、实行工作任务分解制。
年初,由局办公室根据全区工作要点和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重点工作任务及项目建设、服务企业等涉及我局落实的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并制定相关任务分解表下发执行。
3、实行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月报制度。
月初,各股室、大队、中心要根据全年任务分解表的安排,对本月拟开展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对上一个月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反馈,由办公室汇总后形成股室月工作安排表,并在局机关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对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各股室、大队、中心负责人要在例会上说明原因。
4、强化督查考核。
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完成落实工作情况的日常督促检查。
凡局长批示的文件,经办公室登记后,第一时间送达分管领导或部门。
分管领导要及时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办理意见,明确责任人和办结时限,送办公室汇总后呈局长审阅。
一般文件原则上一天以内反馈,紧急文件半天内反馈。
抓工作落实的情况作为考核机关干部工作能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使用机关干部的重要依据。
区城管执法局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试行)
一、严格按程序请示报告
1、各股室、大队、中心人员遇到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要及时向股室、大队、中心负责人报告,股室、大队、中心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向局长、分管领导报告。
2、在对外政策性解释时,由各股室、大队、中心负责人统一进行答复,对把握不准问题不得随意答复,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或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答复。
3、各股室、大队、中心接到有关考察接待通知后,第一时间报告分管副局长,并书面报局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根据局长确定后考察接待方案统一做好安排。
4、本单位需向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须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向上级请示报告。
5、凡涉及重大事项、重要舆情以及干部个人重要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局长、分管领导。
二、重要工作先请示后办理原则
1、接待或邀请上级机关、领导和其它区县城管部门领导的;
2、组织或参加可能在社会或本单位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的;
3、接待安排社会传媒机构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本单位工作事宜的;
4、涉及本单位工作和人员的突发事件,本单位人员及家庭的重要情况等。
三、各股室、大队、中心向上级部门电话请示报告工作,需做好电话记录报局长、分管副局长审阅,并交办公室存档。
区城管执法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试行)
一、印章使用范围
1、局印章的使用
①本单位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②以区城管执法局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出的文件、函件和报表;
③本单位派人到外区参加重要会议、考察了解干部、进行调查研究的介绍信;
④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介绍信;
⑤以区城管执法局名义到上级机关、外市查阅有关干部档案的介绍信、查档单;
⑥本单位答复和转办上级交办、查报的重要事项的函件;
⑦其他情况需要使用印章的。
2、局所属事业单位印章的使用
①以该单位名义发出的函件;
②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③开出的代办费等收款收据;
④其它需要用章的情况。
3、股室印章的使用
股室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一般不对外,只能用于相关业务的联系。
二、印章使用和保管
1、使用局印章时,须经局领导批准。
使用所属事业单位印章时,须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2、局所属事业单位印章均由专人保管和监印;用章时必须进行登记。
3、对不符合印章使用规定的函件,监印者不予盖章,如函件中字迹潦草、语意含混、内容错误时,应抄清或修改后再行用印。
4、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5、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印章制发和销毁
我局印章除由上级配发的外,其他印章制发、启用、销毁均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区城管执法局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在行政管理、购买服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项目合作合同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除政府采购外的行政管理合同;
(二)购买服务合同;
(三)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局办公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的重点:
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签订方式;合同变更问题;合同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局办公室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提供论证意见。
(二)各股室、中心、大队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
(三)承办股室、中心、大队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以及履行等事宜。
第六条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调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
合同标的额度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分管领导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
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先由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
重大事项,应当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五)签订。
合同文本应当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受其委托的分管领导签订,并加盖局行政公章。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七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九条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秘密措施。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的,承办股室、中心、大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股室、中心、大队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二条存档。
合同承办股室、中心、大队应当在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办公室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规定。
第十三条签订重大合同时,承办股室、中心、大队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备案说明;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
(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第十四条各股室、中心、大队应当每年将本股室、中心、大队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形成专题文字材料报送局办公室。
第十五条各股室、中心、大队应当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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