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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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全力助推“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6县标杆”的目标,坚持“利民为本、法治为基、整体智治、协同高效、综合集成”原则,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的工作体系,加快形成“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
——稳步推进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202x年底前,70%的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覆盖70%以上的执法领域,70%的行政综合执法量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85%以上的执法力量下沉基层执法队伍,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理执法”。
——努力做到一个闭环管职权。
全面落实各级监管事项清单,横纵双向的行政执法监督评价体系不断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评价”的“大执法”工作闭环基本形成,政府监管工作效力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和认同感不断提高。
——着力实现一个平台管指挥。
202x年底前,乡镇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平台实行实体化运作,高标准建成行政执法协同指挥集成平台,强化推进一批数字化核心业务应用。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范围和步骤
县政府在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中选择高频率、易发现、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到乡镇,编制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编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赋权后,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除未办结案件外,在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再行使以上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
各业务主管部门仍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需移交乡镇处罚的,对线索先进行处置,需要立案调查的按规定移交。
因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立、改、废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的,乡镇的相应职能随之调整。
涉及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职权仍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
(责任单位: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时间:
202*年—202x年)
(二)理顺管理体制
1.机构设置。
实行“一支队伍、两块牌子”,在县综合行政执法萧江中队加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派驻中队主要负责人兼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结合划转职能,确定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
赋权乡镇的事项,以镇政府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未赋权事项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专业执法部门名义开展。
(责任单位:
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时间:
202*年)
2.管理体制。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实行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由乡镇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班子领导分管,实行全员工作绩效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3位的队员,乡镇可函商原单位对不适宜人员进行替换,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书面征得乡镇党委同意后,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任免。
乡镇分管领导兼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党组织书记,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指导员任党组织副书记,队员党(团)等组织关系转入乡镇相关组织。
(责任单位: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乡镇;时间:
202*年—202x年)
(三)建立全闭环行政执法体系
1.拓展综合执法职能。
按照“依法合规、能划尽划、集成高
效、逐步推进”的原则,在《两个目录》动态调整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拓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全面梳理基层政府所需要、又能承接的事项清单,到202x年底,基本形成成熟完备的乡镇整体执法事项清单。
(责任单位: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时间:
202*年—202x年)
2.健全行政执法制度。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将裁量运用情况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建立裁量依据适用及说明理由制度。
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保密等行政执法制度。
(责任单位:
县综合执法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时间:
202*年—202x年)
3.加强法制审核。
实行法制员、公职律师、驻队律师制度,强化法制审核力量。
推行疑难案件联合会审制度,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对乡镇执法的支持和指导。
(责任单位: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时间:
202*年—202x年)
4.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着力提高各领域执法覆盖率,推进执法履职全面到位。
全面推行“教科书式”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责任单位:
乡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有关部门;时间:
202*年—202x年)
(四)完善执法指挥协助机制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基层治理四平台统一指挥协调;未纳入“一支队伍”管理的部门派驻机构,接受基层治理四平台统一指挥协调。
跨区域、全县性重大执法行动,可统一指挥、调配乡镇执法力量,但应事先函商乡镇党委、政府。
(责任单位:
乡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有关部门;时间:
202*年—202x年)
(五)完善全覆盖监管体系
1.健全落实监管事项清单。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
谁监管”原则,围绕许可前端和处罚末端双向梳理编制乡镇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编制监管规范、标准和流程图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监管工作调研评估。
(责任单位:
县级有关部门;时间:
202*年—202x年)
2.强化自身监管机制。
完善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层级监督和刚性约束。
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投诉举报制度,解决“三不管”“多头管”等问题。
探索开展社会满意度评价和第三方评估。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全面公开执法主体名称、执法职权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责任单位: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时间:
202*年—202x年)
(六)健全常态化队伍激励体系
1.注重人才培养。
加强行政执法专项培训教育,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基层执法工作指导。
(责任单位:
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时间:
202*年-202x年)
2.加强基层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强化“文明规范公正基层队伍”建设,推行“星级执法队伍”评定,提升基层执法队规范化建设水平。
(责任单位: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时间:
202*年-202x年)
3.加强职业保障。
建立健全执法队伍规范化管理制度,对于妨碍行政执法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加大正面激励力度,宣传和表彰优秀行政执法人员事迹,提升执法人员职业尊荣感。
(责任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时间:
202*年-202x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研究改革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负责改革日常工作。
(二)加强考评激励。
充分发挥考评激励作用,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乡镇创先争优加分事项,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考绩加分奖励。
在职级晋升、职称评定、中层职数等方面对执法队员予以政策倾斜。
(三)加强工作保障。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关标准,进一步落实和配备编外用工、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统一执法文书、标志标识和执法服装,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四)加强工作纪律。
试点期间,各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严禁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干预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附件:
1.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县乡镇综合执法事项统一目录
13
附件1:
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第一组长:
二、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
附件2:
县乡镇综合执法事项统一目录
序号
条线
方面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备注
一、公安(共1项)
1
公安
人行道违法停车
330209028001
人行道违法停车的处罚
330209028001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二、自然资源(共7项)
1
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
33021504100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330215041001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2
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
33021504100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330215041002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3
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
330215040001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330215040001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4
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
330215040002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330215040002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5
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
33021504000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330215040003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6
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
330215073000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
330215073000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7
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
330215067000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330215067000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三、建设(共25项)
1
建设
城市绿化
330217138001
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的行政处罚
330217138001
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2
建设
城市绿化
330217138002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330217138002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3
建设
城市绿化
330217138003
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
330217138003
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4
建设
城市绿化
330217138004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330217138004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5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240001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330217240001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6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240002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330217240002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7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288000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行政处罚
330217288000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8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216000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330217216000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调整事项名称
9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168000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330217168000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10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197003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330217197003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11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197006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330217197006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12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175000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330217175000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13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181000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330217181000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14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211000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330217211000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15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225000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330217225000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16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285000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并随意堆放,未清洗作业场地的行政处罚
330217285000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并随意堆放,未清洗作业场地的行政处罚
17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156000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330217156000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18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18200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33021718200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19
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330217014000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330217014000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20
建设
市政公用
330217238013
对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330217238013
对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21
建设
市政公用
330217142004
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30217142004
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2
建设
市政公用
330217142006
对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30217142006
对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3
建设
市政公用
330217219001
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330217219001
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24
建设
市政公用
330217281000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330217281000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25
建设
市政公用
330217B07000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30217B07000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八、水行政(共3项)
1
水行政
水事管理
33021909000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处罚
330219090000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处罚
2
水行政
水事管理
330219031000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330219031000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3
水行政
水事管理
330219162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33021916200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十、市场监管(共1项)
1
市场监管
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330231076001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330231076001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十五、农村环境卫生(共1项)
1
农村环境卫生
农村环境卫生
330220049000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330220049000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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