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狂犬病免疫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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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狂犬病免疫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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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犬只狂犬病免疫实施方案(试行)
狂犬病是一种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人感染狂犬病的病例80%以上是由病犬咬伤引起的,且患狂犬病后病死率为100%,我国将狂犬病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进一步落实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和消灭狂犬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在全县范围内推进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对全县范围内饲养犬、收容流浪犬等实行狂犬病免费强制免疫,确保应免尽免。
通过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遏制疫病传播,显著降低人畜狂犬病发生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免疫对象
对县内所有饲养犬只、流浪犬等实行狂犬病免费免疫、兼顾流浪猫等,免疫所需的兽用狂犬病疫苗由县农业农村局提供。
饲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狂犬病免疫义务,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所在乡镇(街道)的犬只狂犬病指定免疫点或宠物医院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三、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犬类防疫工作的资金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方案的制订,国产狂犬病疫苗的调度、保存、发放,以及免疫技术的指导和狂犬病免疫补助资金发放至乡镇(街道)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犬只免疫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做好辖县内犬、流浪猫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调查摸底辖县内犬只数量,向狂犬病免疫点提供国产狂犬病疫苗并监管其保存使用情况,督促免疫点做好台账记录,做好全镇(街道)狂犬病免疫补助费资金的核准、申报及发放工作。
开展内部监督,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案规定的,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狠抓工作落实。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合理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免疫点服务范围按照行政县域划分,不得跨乡镇免疫。
各乡镇(街道)应聘用业务强、服务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免疫员,公布免疫注射点相关信息,加强疫苗的使用和保管,保证疫苗质量。
(二)开展技术培训。
县农业农村局要开展狂犬病免疫技术培训,指导免疫技术员严格免疫程序,规范免疫操作,确保免疫效果。
(三)建立免疫档案。
各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要建立和完善免疫档案,通过智慧化犬类综合管理平台规范详细记录畜主姓名、联系电话、畜主住址、接种人员、接种日期、疫苗来源、批号等信息。
(四)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养犬人自行将所养犬使用笼具等固定设施带到指定免疫点进行免疫,并负责配合做好保定工作。
免疫员要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免疫工作安全。
(五)加强信息报告。
犬只狂犬病日常免疫工作情况各免疫点实行月报告制度,在集中免疫期间各免疫点实行周报告制度。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补助。
为切实做好犬只疫病防控工作,从今年10月1日起,犬、流浪猫免疫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统一保障,狂犬病免疫补助经费标准为每免疫一只犬、流浪猫补助20元。
的犬只免疫补助经费按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各乡镇(街道)实际免疫的犬只、流浪猫结算,具体以智慧化犬类综合管理平台接种登记数为准。
如有犬主要求使用进口犬只狂犬病疫苗开展狂犬病免疫的,犬主可携带犬只到辖县范围内有资质的犬只诊疗机构自费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附件:
1.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告知书
2.县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原始登记表
3.县犬只免疫注射点具体信息
附件1
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告知书
各位养犬户:
狂犬病又称疯狗病、恐水症,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安全,发病死亡率高达100%。
为切实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广大养犬户要及时为饲养的犬只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养犬户可携带所饲养犬只到县农业农村局确定的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进行免费狂犬疫苗免疫注射,领取狂犬病免疫证后携带两张犬只彩色照片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的登记点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一、接种犬只自身条件
1.接种犬只应在三月龄以上;
2.接种犬只一周内无任何异常行为;
3.接种犬只一周前后无转运,无饲养场所及饲养人员变更;
4.接种犬只在发情期、怀孕期及哺乳期禁止接种狂犬病疫苗。
二、接种犬只接种后犬只产生的不良反应
1.犬只接种后,注射部位可能出现无痛肿块,部分伴有轻微瘙痒或表现出短暂的机体乏力,极少数可能出现精神沉郁,体温升高,食欲下降等免疫反应。
这些症状会自行恢复,且不会影响犬只的正常行为和健康。
2.疫苗为生物制剂,会有极低的过敏概率。
如遇过敏,临床表现为:
呼吸困难,黏膜水肿,面部水肿等,严重者甚至死亡。
三、其他告知事项
1.犬只接种前,免疫注射点应将相关事项告知畜主。
犬只接种后应做好免疫登记,并请畜主签字确认。
2.畜主在免疫证及免疫登记簿签字确认后,视为已知晓告知内容,并同意对犬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且承担所有责任。
附件2
县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原始登记表
犬只狂犬病免疫点
免疫证号
畜主姓名
畜主住址
联系电话
犬只品种
接种时间
接种员签字
畜主签字
犬只狂犬病疫苗瓶签张贴处
备注
年 月日
年 月日
年 月日
年 月日
年 月日
年 月日
年 月日
年 月日
年 月日
年 月日
备注:
1.畜主姓名需要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2.畜主住址是指当前居住的地址;
3.若是流浪猫、流浪狗请在备注栏中标注;
4.若没有联系电话,请填写村(社县)负责人手机。
附件3
县犬只免疫注射点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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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狂犬病 免疫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