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加强诉源治理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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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加强诉源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我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党委领导、多方联动,法治引领、依法化解,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立足区情、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持续加强平安、法治建设,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排头兵,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和诉源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工作难题。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
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完善信访制度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各类纠纷化解组织的发展。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和诉源治理。
(责任单位: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
(二)平安建设协调机制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
各级平安建设协调组织要扎实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推动等工作,发挥基层综治中心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和考核体系。
密切关注本地区社会稳定形势,全面掌握矛盾纠纷总体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化解。
对矛盾纠纷化解和诉源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责任单位:
平安建设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
(三)政法部门要强化法治保障。
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的协调配合,加强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和依法终结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督促和纠正行政机关不行使职权、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积极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健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机制,明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
公安机关要加强治安调解工作,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在办理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引导、推动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责任单位:
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信访部门要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发挥好信访调解作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医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专业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
自然资源部门要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调解处理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农业农村和水务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12315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
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推动建立延伸到城乡社区的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调处养老服务、孤儿收养、监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交通部门要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因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因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生态环境部门要调解处理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
教育体育部门要调解处理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做到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宗教问题。
人民银行支行、金融工作局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化解金融消费领域矛盾纠纷。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责任单位:
区信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执法局、教育体育局、民族宗教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人民银行支行、金融工作局等部门)
(五)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主体发挥作用。
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渠道。
工会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化解工作。
共青团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
妇联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矛盾纠纷。
法学会、律师协会等组织应动员组织广大法治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应依照职责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人事等纠纷。
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法学会、律师协会、残联、工商联等部门,各乡镇、街道)
三、促进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发展
(六)推进基层社会法治化治理。
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契机,统筹政府、社会、市场等各种力量,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引导群众成为治理主体,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度化,完善乡村、社区、宗教、校园、企业、社团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及时掌握、预警、调处基层各类诉求和矛盾问题,将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深入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综治考核指标体系,压实工作责任。
健全完善各级平安建设协调机制,整合基层社会治理各方力量、各类平台、各种资源,加强基层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基层综治中心与信访接待中心、网格化管理中心、诉调对接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等整合融合。
(责任单位:
区委政法委、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教育体育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民政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部门,各乡镇、街道)
(七)规范加强调解工作
1.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相关工作制度,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积极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住宅房屋、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方面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最大限度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责任单位:
区司法局)
2.健全行政调解制度。
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把房屋土地征收、物业管理、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涉校涉教等方面矛盾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
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由同级综治中心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综治中心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的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调解。
(责任单位:
区委政法委、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教育体育局、民族宗教局、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
3.拓展司法调解范围。
人民法院要发挥“分调裁审”机制作用,推动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
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利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
(责任单位:
区人民法院)
(八)建立健全仲裁制度。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建设。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推动小额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
完善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发展仲裁调解队伍,妥善解决兼职仲裁调解人员劳务费,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大力开展民商事仲裁,鼓励结合行业性组织特点建立仲裁调解中心,依法保障仲裁协议的效力,提高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责任单位: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法院)
(九)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制度。
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强化经费、队伍等相关保障。
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或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法律意见等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责任单位:
区司法局)
(十)鼓励探索协商、中立评估、第三方调处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推进村(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采取座谈会、物业联席会、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开展协商活动。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律师或其他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参与协商,为纠纷化解提供协调和帮助。
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在不动产纠纷、土地纠纷、商事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由评估员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领域、法律方面的咨询或辅导。
强化落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问题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充分发挥公证、鉴定等机构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部门)
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建设
(十一)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将矛盾纠纷排查和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体系。
各单位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和多元化解组织设置,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办事。
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确保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位。
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与舆论引导同步部署。
(责任单位:
区委政法委等部门)
(十二)探索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方式和渠道。
人民法院应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组织要规范矛盾纠纷调解受理工作,主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尊重当事人意愿和各项权利,对不适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责任单位:
区人民法院、司法局等部门)
(十三)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
人民法院要依法保障生效调解协议得到实现,强化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对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
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办理。
(责任单位:
法院、司法局)
(十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规政策。
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和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作。
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促进从法规政策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
区人大法工委、司法局等部门)
五、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
(十五)充分发挥基层综治中心作用。
推进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建设,加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人财物保障,强化综治中心实战功能,将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网格、家庭延伸,及时反映和协调群众利益诉求、化解基层矛盾。
发挥区综治中心的协调组织功能,强化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力量保障,规范村(社区)综治中心日常运行,实现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无缝衔接,严格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责任单位:
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司法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
(十六)加强人民法院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大力推进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加强与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程序的衔接,畅通与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商会等对接渠道,加强数据协同共享,聚焦群众解纷需求,积极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第三方人员参与,广泛吸收代表委员、专家学者、退休司法人员、基层工作者、品牌工作室等解纷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人民法院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将多元解纷、诉调对接、速裁快审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专门的调解工作室、设置独立的速裁法庭或组建速裁快审团队,充分发挥分流、调解、速裁和快审机制作用。
完善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发挥诉前解纷作用。
深化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改革,建设移动微法院、24小时自助法院,普遍推行跨域立案服务,让群众诉讼更加省时方便。
完善诉讼事务社会化服务机制,将能够由社会辅助完成以及能够外包的服务性工作全部剥离出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责任单位:
区人民法院)
(十七)加强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
进一步发挥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作用,整合行政、司法机关以及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最大限度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完善实体化运作机制。
探索建立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等,集中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
区政府办公厅、区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部门)
(十八)推进诉调平台信息共享互通。
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
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
总结推广“网上枫桥”等经验,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
积极稳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
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系统建设,全面建立网上调解平台,全面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在线咨询评估、调解、确认、分流、速裁快审等一站式解纷服务,努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责任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司法局、法院等部门)
六、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定期进行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各类资源,形成合力,注重实效,确保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二十)强化考核督导。
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作为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乡镇(街道)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提出解决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乡镇(街道)和单位,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一)落实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把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等纳入预算。
要将人民法院聘请律师、人民调解员等参与多元解纷工作经费、法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所需的场所建设、设备采购、软件使用等经费纳入专项预算保障。
探索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相关基金会,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提供捐赠、资助。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集中培训机制,推动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律师、仲裁员等法律工作者更新观念,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鼓励、支持优秀人民调解员、法律专家、法律服务工作者建立调解工作室。
鼓励、支持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积极参与案件所涉矛盾纠纷的化解。
鼓励、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培训机构。
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
(二十三)营造良好氛围。
积极构建集报刊、宣传牌、广播、电视、网络“五位一体”的全方位宣传模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的宣传普及,教育引导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合法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积极培育、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努力营造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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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 多元 机制 加强 治理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