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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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服务或流通为主要业务,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X市X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区农业农村委是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认定成为区级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区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区依法设立满两年,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75%以上。
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
4.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未拖欠农民土地租金和工资。
5.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综合效益,有良好的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6.其他要求。
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用地、生产(养殖)许可、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申报企业生产规模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种植业。
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或年产值300万元以上。
2.养殖业。
畜禽养殖年出栏量折合猪当量2000头以上,或年产值300万元以上;养殖水面100亩以上,或年产值3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加工业。
经营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4.市场流通业。
从事农产品电商的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
5.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业。
有完善的餐饮、住宿接待设施,年产值300万元以上。
6.农林牧渔服务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活动的支持性服务,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7.其它产业。
企业从事产业未在上述范围的,应在同行业中发挥明显带动能力。
8.在贫困村建立原料基地,带动贫困户发展,与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可按上述标准的70%评定。
第三章申报
第八条申报及监测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X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表;
2.营业执照。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
5.企业简介,应说明企业经营的产品、经营状况及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
6.其它材料。
企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报程序:
由企业自愿填写《X市X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表》,并提供第八条所述相关材料,经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镇(街)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第四章认定及监测
第十条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组织专家组按照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请区农业农村委集体研究。
3.区农业农村委集体研究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区级龙头企业管理实行竞争淘汰制度,做到有出有进。
原则上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监测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
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区级龙头企业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国家级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区级龙头企业按有关政策享受农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区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
对不服从管理,当年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的,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或企业负责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区级龙头企业发生涉及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股权等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X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及监测表
附件:
X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及监测表
企业名称
负责人照片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联系
方式
企业联系人
职务职称
联系
方式
企业
员工人数
经营
地点
产业类型
销售收入
或产值
其中涉农部分:
经营规模(亩、头、只、吨)
带动农户数
企业
负债率
产销率
固定资产
工商登记日期
企业简介
镇(街)或园区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区农业农
村委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
产业类别分为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型、市场流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其他。
联系电话:
47527259电子件请发jjc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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