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排查整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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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排查整治清单
2-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排查整治目录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二、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
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2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3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5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5.2.16。
6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7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
8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
9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
10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
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9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六)氯乙烯”第六、十一条。
1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12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
13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
14
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条。
15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16
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17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18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三、限期改正类
1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3.2.3。
2
重大危险源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3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未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4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且未完成搬迁的;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五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二)总图布局”第七项。
5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未拆除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五款。
6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7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
8
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9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
10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0.2;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4.1、4.2。
11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12
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5。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4
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2。
15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16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标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建立且未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
17
未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四条。
18
未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规定》第九条
19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规定》第二十六条。
20
未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开展风险外溢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1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五)安全风险管理第六项”。
21
未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2021年年底前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不足10%以上,2022年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不到30%以上。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二、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22
主要负责人未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掌握重大安全风险“底数”、隐患整改情况,没有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
23
未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4
未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
25
未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排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未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存在的重大隐患没有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26
未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要素指南(试行)》,有效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7
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第3.2条
28
开停车、试生产未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等相关制度规范。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鲁应急函〔2020〕3号)
29
未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鲁应急发〔2019〕73号)
30
未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存在隐患重复出现、甚至边排查整改边产生隐患现象;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鲁应急发〔2019〕73号)
31
未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没有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2
没有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独栋厂房限人、二道门防人”工程,利用科技手段,最大限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鲁安发〔2020〕9号)
33
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未建成并有效运行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鲁安发〔2020〕9号)
34
涉及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的危化品企业未按照《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试行)》完成汽车装卸设施的安全改造。
《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试行)》(鲁安办发〔2020〕26号)
35
涉氯企业未按照《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完成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改造;
《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鲁安办发〔2020〕35号))
36
没有严密防控季节性安全风险,落实《关于认真做好夏季汛期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冬季岁末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关于认真做好夏季汛期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字〔2020〕46号))《关于认真做好冬季岁末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1〕1号)
2-2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
序号
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名称
淘汰原因
淘汰
类型
限制范围
代替的技术或装备名称
依据
一、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
1
采用氨冷冻盐水的氯气液化工艺
氨漏入盐水中形成氨盐,再漏入液氯中,形成三氯化氮,易发生爆炸。
限制
两年内改造完毕
环保型冷冻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
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安全风险大。
禁止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
3
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
自动化程度相对较低,人工加煤、下灰时易发生火灾、爆炸、灼烫等事故。
限制
新、扩建项目禁止采用
新型煤气化技术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4
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
常压反应釜内物料量大,反应速度慢且不均匀,尾气逸出量大,安全风险大。
禁止
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加压中和法或管式反应器法硝酸铵生产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二、淘汰落后的设备
1
敞开式离心机
缺乏有效密封,工作过程中物料及蒸气逸出带来的安全风险高。
限制
涉及易燃、有毒物料禁用
密闭式离心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
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
气柜导轨容易发生卡涩,使物料泄漏。
限制
新、扩建项目禁止,现有多节气柜按照单节气柜改造运行
单节钟罩气柜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3
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在此环境下,易发生腐蚀造成泄漏。
禁止
常规列管换热器、板式换热器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4
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安全风险高,易发生中毒事故。
限制
一年内改造完毕
仓库密闭,并设置与报警联锁的自动吸收装置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5
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石油制品的釜式蒸馏装置
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禁止
常减压蒸馏塔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
6
开放式(又称敞开式)、内燃式(又称半密闭式或半开放式)电石炉
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火灾、爆炸、灼烫事故。
禁止
密闭式电石炉
电石行业产业政策
7
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
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缺乏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容易导致炉膛爆炸。
限制
一年内改造完毕,科研实验用炉不受限制
带有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用软管
缺乏检测要求,安全可靠性低。
禁止
码头使用的金属软管和电子级产品使用的软管除外
金属制压力管道或万向充装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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