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权改革创新突破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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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权改革创新突破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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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权改革创新突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着眼黄河安澜健康,全面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以水资源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为重点,以节水增效、集约高效为目标,全面深化用水权改革,优化用水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益,建立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的节水、用水、治水、兴水体制机制,推动水资源利用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高效根本转变,实现人水和谐、地水相宜、产水适配、城水协调,确保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益在全区走在前列、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刚性约束。
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四定”原则,按照水资源承载能力规划发展,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坚持优化结构,转变方式。
统筹黄河水、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坚持生态优先、保障民生,优化生产、生活、生态配置格局,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深挖工业节水潜能,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形成保护水源、高效用水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
(三)两手发力,强化监督。
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用水定额管理和“水效”为抓手,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水资源配置中监督、引导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政府对水权制度的有效管控。
(四)系统谋划,先行先试。
以我县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按照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相结合,分阶段、分区域统筹谋划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非常规水时空配置,激活水市场,先行先试,全面加快我县水权改革步伐。
(五)创新引领,率先突破。
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重点,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化,明确水资源的商品地位,促进用水权合理流转,破解制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水资源短缺困境,从而解决总量不足、结构不优、效益不高的三重难题。
三、主要目标
2021年用水权改革全面推开、重点突破,水资源“四定”指标体系和分区管控体系全面建立,工业用水确权全面覆盖、农业用水确权应确尽确,市场化交易平台建成运行、政府收储调节机制有效实施,水价和水资源税配套改革基本到位,高耗水农业面积大幅调减,高耗水工业得到有效抑制,全社会节水意识明显增强,水资源刚性约束效果显现。
2022年用水权改革全面深化、巩固提升,基本建立符合自治区水权分配、优化配置、收储交易、水权流转、监督考核等用水权制度体系。
通过开展用水权改革,水资源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8%以上,“十四五”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降低1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产业布局不断优化。
水资源监控网络不断完善,地下水集约化用水大户在线监测率达100%,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完成,水资源税改革深入推进,新增合理用水需求得到保障,全面建成自治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示范县。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
1.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产业布局中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落实《自治区水资源超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落实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用水项目和取水许可“双限批”制度,对重点取用水工业企业建立水量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系统,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及水效对标,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牵头单位:
发改局
配合单位:
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自治区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考核制度,将用水节水作为五年规划约束性指标,纳入乡镇、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牵头单位:
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
县委政研室、发改局、水务局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听取审议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年度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
人大办公室
配合单位:
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强化计划用水管理考核,用水单位严格按照上报用水计划进行取水。
牵头单位:
水务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场
2.细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根据各乡镇人口、城市、产业、区域等实际及发展规划,依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同比增减”的原则,将县黄河水、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水资源指标进一步细化分配、科学核定取用水户确权水量,将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自上而下,合理分配至乡、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企业等用水户。
(1)农业初始水权分配
农业灌溉用水权:
以自治区农业用水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为基准,严格遵守自治区公布的农业用水定额及确权登记的灌溉面积,在已确权到乡镇、干渠直开口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到最适宜配置与核算的用水单元。
引、扬黄灌区确权到农业用水大户或最适宜计量的末级渠口,井渠结合灌区确权到户。
农业灌溉用水权有效期为5年,每5年重新核定用水权,起止期与国家五年规划相一致,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要根据当地地下水管控指标综合考虑确权至用水户。
村组、用水大户每年年底在用水确权量范围内上报下年度用水计划量,确权量与计划量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年度短期市场交易;因节水改造或种植结构长期调整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中长期交易。
县政府统筹预留2%用水权指标,灵活保障刚需用水、市场交易调控、丰枯风险应对等。
牵头单位:
水务局
配合单位:
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健全水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县、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四级管理体系,各乡镇场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管理和用水权改革,其主要领导负总责,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工作主要职责是:
按照县水务部门分配给辖区内的农业用水量指标,细化分配到辖区各村、用水合作组织、各直开口;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做好灌溉管理、水费收缴、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配合县水务部门做好辖区内“富余”用水权收储;负责辖区内用水大户、农户间用水权交易的审核、落实。
牵头单位:
各乡镇场
配合单位:
县委编办、水务局
确权范围:
县
确权主体:
各村组农户及农场
确权对象:
县分配的黄河水、地下水、地表水等水资源
用水权确定方法:
依据各乡镇中各村组的配水面积和配水净定额进行确定。
配水面积是以各乡镇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统筹具有灌溉条件的有效灌溉面积综合确定。
配水净定额严格执行自治区用水定额标准,依据各村组种植结构,同时按照自流灌区、扬水灌区高效节水灌溉率分别为40%、80%条件综合确定。
初步计算,全区综合用水净定额(干渠直开口)为345m3/亩,其中扬黄灌区287m3/亩,自流灌区508m3/亩。
规模化养殖业用水权合理确权。
根据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养殖业发展规模。
执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根据项目水资源论证核定水量,确权到规模化养殖企业或养殖户,用水权有效期为5年,每5年重新核定用水权,起止期与国家五年规划相一致。
牵头单位:
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
落实单位:
各乡镇场
确权范围:
县
确权主体:
养殖企业或户
确权对象:
县分配的黄河水、地下水等水资源
用水权确定方法:
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和节水评价制度,执行行业先进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
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
落实单位:
各乡镇场
(2)工业用水权以区域工业用水总量、取水许可量、行业定额标准、节水潜力等综合考虑确权水量,确权到用水户。
牵头单位:
水务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工业企业根据项目水资源论证核定水量,一律到市场购买用水权,并以此办理用水权确权凭证。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取水的企业办理取水许可证,公共管网内的企业核发水资源使用权证。
牵头单位:
发改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
综合执法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用水“黑户企业”的清查,建立用水“黑户企业”清单,并督促到市场购买相应用水权,未取得用水权的停止取用水。
牵头单位:
发改局
配合单位:
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水务局、综合执法局
工业企业用水权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领取水许可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凭证到市场购买相应用水权。
牵头单位:
水务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综合执法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
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确权范围:
园区以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工业企业。
确权主体: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
确权对象:
县分配的黄河水、地下水等水资源。
用水权确定方法:
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和节水评价制度,执行行业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
发改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
落实单位:
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3)生活用水权包括居民用水权和公共用水权,执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将水权确权至最小用水单元。
确权范围:
县
确权主体:
城市及农村居民、公共用水户
确权对象:
县分配的黄河水、地下水等水资源
用水权确定方法:
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和节水评价制度,执行行业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
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
落实单位:
水务局、各乡镇场
(4)生态用水权分配以自治区生态用水水量分配为基准,将分配至县域内各河流、湖泊生态水权确权至用水户。
确权范围:
县
确权主体:
各河流、湖泊管理单位
确权对象:
县分配的黄河水、地下水等水资源
用水权确定方法:
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和节水评价制度,执行行业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
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
落实单位:
水务局、各乡镇场
3.配套计量设施
配套计量设施,精准计算节水量。
合理划分计量点,计量设施需配套至适宜计量用水单元。
自印发之日起新增、改建节水项目严格实行计量设施与用水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无计量设施的用水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
牵头单位:
发改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
财政局
落实单位:
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农垦集团
4.合理确定节水量、明确节水主体
通过对近3年的用水量监测,确定通过建设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明确节水措施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以及各措施节水量的分配,节水主体一般包括政府、企业、节水管理组织、用水户等(当采用渠道衬砌工程、调整种植结构、高效节水灌溉等节水措施时,均涉及到农户的隐形投入,应予以考虑)。
各行业节水措施主要有:
①农业方面:
节水技术推广、种植结构调整、非常规水利用、压减高耗水作物、水价调整、节水管理;②工业方面:
节水工艺改造、节水器具及设备普及、水循环利用、中水利用等;③生活方面:
节水器具普及;④生态方面:
非常规水利用、节水措施普及等。
由政府把控,严格实行“先建设施后交易”的水权交易原则,节水量的计算是在对节水设施建设前后3年内用水量的真实监测、对比分析后确定通过节水措施所节约的实际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量进行严格核定。
牵头单位:
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
各乡镇场
5.搭建用水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重点用水权交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主要包括:
变更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的水权交易,行政区域之间的水权交易、政府收储水权指标之后的交易、年转让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非农业取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处于不同灌域或者处于同一灌域内的不同行政区域且超过20万立方米的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搭建的县水权交易平台用于灌域内、支渠间、用水合作组织间等其他短期、小量一般用水权交易,通过撮合、协商等方式开展交易,用水权主体在市场交易中一律平等,自主自愿、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开展交易。
牵头部门:
财政局
配合部门:
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6.建立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
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调节、行政监管等手段,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用水方式转变,推动水资源向利用效率高、绿色发展的区域和行业流转。
明确水权交易价格的组成,一般由:
工程建设费、工程维修费、工程更新改造费、农田灌溉风险补偿费、第三方补偿费、生态补偿费等组成,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可供分配的资金。
按照“谁节水、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收益分配,积极创新水权市场化交易模式。
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生态用水,余量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
牵头部门:
水务局
配合部门:
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水权交易所得,由政府、社会资本方及节水户按一定比例分配交易所得收益。
农户将无偿取得的节余用水权,在农业内部进行市场交易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
农户不得向工业企业私自交易,由农业用水向工业用水交易的,应由县政府统一进行。
由政府交易的,交易金额的10%返还于用水户及用水管理单位,其中用水户占70%,管理单位占30%;交易金额的50%用于支付社会资本方的资本投入,直至社会资本的投入全部支付完成;交易金额的40%由政府及社会资本按照相关协议进行分配。
水权交易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部用于全县水利投入;交易金额的分配和使用,由县财政局、审计局进行监督和监管。
牵头部门:
财政局
配合部门:
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7.建立水权收储机制
探索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联合投资节水等用水权收储模式,落实县区闲置用水权指标认定与处置机制,盘活存量水资源。
引入具有一定资本运作能力的第三方承担政府收储职能,设立“水银行”,负责县域内的用水权市场适量回购、出售、储备部分用水权。
县政府投资节约的水权由县政府进行收储,社会资本投资节约的水权可优先获得,县政府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节约的水权经县政府收储后,余量可由社会资本方优先获得。
涉水项目中,凡涉及节水及水资源利用管控节约下来的水权,按照“谁投资、谁节约、谁享有”原则进行分配,县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回购。
探索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联合投资节水等用水权收储模式。
县政府建立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制度,探索设立用水权交易风险补偿基金,解决枯水年份农业、工业供水保证率不同造成的用水风险。
牵头部门:
水务局
配合部门:
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8.加强用水权市场交易监管
完善用水权交易监管机制,制定用水权交易资格确认、水量核准、资金监管、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对用水权交易行为的监管,禁止囤积水权、挤占生活生态和合理农业用水行为。
建立用水权交易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用水权交易实施效果以及对相关利益方的影响,保障水市场良性运行。
牵头部门:
财政局
配合部门:
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9.建立用水权交易激励机制
由政府统筹整合水资源税、水权交易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各类资金,落实农业用水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节水奖励参照《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落实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精准性、直通式返还节水农户,对“零排放”工业企业和节水型达标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支持,真正将节水和节水主体的收益挂钩,提高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以及为节水自行投入的意愿性。
建立节水优秀乡镇奖励制度,形成以奖促节、以罚促节的机制。
牵头单位:
财政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
各乡镇场、农垦集团、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二)推广合同节水+水权交易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
10.建立用水权投融资机制
创新节水改造及用水权收储交易投资方式,探索水权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水权质押、抵押、担保、租赁等绿色金融产品。
总结现有“合同节水+水权交易”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制机制,盘活水资源,实现节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良性运行,以水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续发展,并在现代化生态灌区项目、“互联网+人饮”项目、葡萄长廊灌溉提升项目建设及农民用水管理等方面,推广“合同节水+水权交易”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优先获得节约的水资源使用权并实施交易。
结合“十四五”期间县分布式节水治污项目的实施,将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形成的稳定量达标再生水,县政府赋予相应的用水权指标,可在用水权市场进行交易。
牵头部门:
水务局
配合部门:
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11.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农业节水工程,确定合同节水区域、明确建设任务、分析节水潜力、水权交易分成、签订节水合同、开展节水工程建设、监测节水量、开展水权交易、根据合同约定实现收益合理分配。
农业合同节水的范畴包括县、乡、灌区、渠系等。
工业节水工程,确定合同节水内容、签订节水合同,重点开展节水工艺改造、节水设施设备应用、水循环利用、分质供水、分质用水、节水管理措施,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鼓励企业采用节水激励模式。
单位节水工程,签订节水合同,明确节水工程建设内容,开展节水工程、工艺建设,监测节水量,减少水费支出,采用收益合理分配模式。
牵头部门:
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
财政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三)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平台,集约化用水大户在线监测率达到100%
12.全面提升地下水监测计量能力
提升和完善我县地下水监测信息平台,与现代化生态灌区项目平台融合,扩大覆盖范围,补充相应功能。
建设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
调查全县范围内的地下水用水户,建立地下水用户数据库,明确用水大户划分,加强地下水开采的许可管理,特别是对新建机井、深井的监管;实时监测用水户的水量、水位、水质,实现信息实时反馈、实时控制;配套建设地下水用水户自动传输水表及其远程操控阀门,水位监测设施,实现在线监测,远程控制;根据取水许可,实时审核用水量、监控用水户水资源税上缴、超总量用水情况。
严格控制地下水超水位取水。
对超定额、超总量取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
水务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气象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严格实行监测计量设施与用水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无监测设施的用水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
牵头单位:
发改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到2022年底,全县集约化用水大户取用地下水在线监测率达到100%。
牵头部门:
水务局
配合部门:
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严格执行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方案,全面落实不缴纳、免征减征水资源税和从低确定回收利用矿井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等优惠政策。
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税,超出计划(定额)20%以下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计征;超出计划(定额)20%(含20%)不足40%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计征;超出计划(定额)40%及以上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计征。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水资源税征收分类标准基础上加1倍计征,严重超采区加2倍计征。
逐步完善农业取用地下水收费的管理。
牵头单位:
财政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税务局、水务局
落实单位:
各乡镇场、农垦集团、宁夏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
(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灌溉定额内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3.执行用水权基准价
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工农节水潜力、生态补偿标准、用水机会成本和输水工程成本等,执行自治区确定的区域间、行业间、灌域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基准价,作为开展市场交易的基准。
用水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用水权基准价。
用水权基准价可根据水资源总量供给、市场供需关系、产业政策导向、水量丰枯增减等情况适时调整,并向市场公开。
农业用水权基准价要充分考虑农民经济承受力、保障粮食安全、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确保灌域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的积极性和可行性。
牵头单位:
水务局
配合单位:
财政局、发改局
14.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确定水价核算方法。
规范水价形成机制,包括水资源税、工程建设投资、运行管理费(人员工资、维修费、电费),定期动态核算供水成本,包括完全成本和运行成本。
明确骨干工程供水价格(运行成本、完全成本),特别是末级渠系水价核算,严控末级渠系水价。
规范用水量计量,核实灌溉面积,明确定额内水价和超定额水价,实现末级渠系水费按方计费,规范末级渠系水费的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可采用银行或微信交费,末级渠系水费支出按预算审批、进行用途管制,支出主要用于基层水管人员的工资和工程维护。
建立农业水价动态调整机制。
供水工程成本的变化受社会经济条件、物价指数、灌区灌水量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工程供水成本会不断变化。
为了使水价能够真实反映供水成本,应该定期对灌水成本进行核算,对灌水价格进行监审,对收费水价进行调整。
牵头单位:
水务局
配合单位:
发改局、各乡镇场
15.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严格执行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按照以水定产的原则,以定额为标准,结合各支渠多年实际用水量,科学配置年度农业灌溉用水指标,合理分档水量、加价标准、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
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超定额用水30%(含30%)以内部分按终端水价的1.2倍收费,超定额用水30%以上部分按终端水价的1.5倍收费。
实行分类水价,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用水主体,实行10%下浮水价,对于不能充分利用已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用水户,实行20%上浮水价。
水务局定期对各用水组织的农业灌溉配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水严格按照自治区颁发的标准执行。
用水单元(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
每年第四季度由水务局对用水单元(用水户)的用水总量复核,将超定额(计划)用水量转送至财政局及税务局,由其收取超定额费用。
牵头单位:
水务局
配合单位:
财政局、各乡镇场
16.推进农业灌溉管理服务体制改革
创新县灌溉运维模式。
在核定灌溉用水量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强化灌溉服务组织服务于农、服务于民的公益性属性,调动基层用水服务组织的节水积极性,保证其合理稳定收益。
加强灌溉服务体系和管理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两委班子+基层灌溉服务组织+社会资本方”的基层灌溉服务管理模式,村两委班子负责落实行政决策,基层灌溉服务组织负责落实灌溉事务,社会资本方负责推进节水增效。
推进农业节水的同时,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基层灌溉队伍。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先试先行,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场),在提高农业用水价格,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管理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规模新型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等给予奖励。
对农业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水费给予补贴,超定额用水费不予补贴,充分调动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统筹整合水资源税、水权交易费等各类资金,报县政府批准后,落实执行农业用水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节水奖励参照《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牵头单位:
财政局
配合单位:
水务局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5月)
制定《县用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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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水权 改革 创新 突破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