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5557533
- 上传时间:2022-12-25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298.11KB
综合执法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docx
《综合执法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综合执法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加强综合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执法人员综合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上岗,是指执法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法规室负责对本局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局正式在编在职的人员;
(二)在执法岗位工作;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未受过治安、刑事处罚且无其他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的。
具备前款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 法规室负责向市司法局统一申领行政执法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执法证件电子信息采集数据;
(二)执法人员在编在岗明细表;
(三)本局执法依据和“三定”规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执法工作的;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三)编外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由国务院各部委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法规室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持证依据、持证范围、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备案应当报电子数据。
第八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室向市司法局申请更换行政执法证件后,收回原执法证件:
(一)执法职能调整,需要更改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岗位变动,需更改执法区域或者执法类别的;
(三)依职权执法、依授权执法等执法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名称、职务有变动的;
(五)执法证件破损不能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执法证件的情形。
第九条 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法规室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交市司法局注销。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如有遗失,登报声明作废,按照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法规室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证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本局的执法证件年检情况。
第十二条 综合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综合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执法标识。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法规室应当依照《市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按照程序暂扣或吊销其执法证件:
(一)涂改、转借证件的;
(二)越权使用证件的;
(三)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权谋私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七)证件被暂扣3次以上的予以吊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综合执法 执法人员 资格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