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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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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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科室实施,社会广泛参与,局办公室检查的工作机制。
市农机局办公室是机关及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机关及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农机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系统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局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局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各科室及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各科室、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农机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市局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科室领导;
(二)机关机构:
机关职能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领导成员、联系方式等),办公室内设机构及职能;
(三)政策法规:
相关政策、规定;
(四)非保密统计数据及工作动态;
(五)全局性重点工作;
(六)与工作相关的预案、应急管理;
(七)其他。
第八条 科室及部门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领导;
(二)内部设置:
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
(三)科室有关制度;
(四)科室重点工作;
(五)部门动态;
(六)部门动态:
新闻发布,重要会议,工作动态;
(七)其他。
第九条 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重点公开的信息:
(一)单位领导:
领导简介、领导机构;
(二)机构设置:
单位简介(包括单位职能、联系方式等),内设部门(包括部门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工作动态(工作简报,工作检查情况,会议纪要、重要会议内容等);
(四)政策法规(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五)业务公开:
业务简介(业务种类、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运行流程图等),营业场所(地址、联系方式),网上业务平台;
(六)服务承诺:
办事、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补偿措施,监督投诉及结果反馈方式(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七)其他。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部门负责公开,局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包括:
(一)崇左市江州区政府网站、崇左农机化信息风公开网页;
(二)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室、市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行政机关设立的其他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设施;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崇左市江州区政府网站、崇左农机化信息网公开网页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科室、部门均在其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各科室、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废止说明。
第十五条 科室、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局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十七条 农机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本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局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崇左市江州区农机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各科室都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确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
本局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
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
办公室应当及时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
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
办公室应当及时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
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受理人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办公室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
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说明;第三方未在本局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但是,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 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办公室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办公室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载有我局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服务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
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
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 除了本局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办公室应当予以更正。
本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崇左市江州区农机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与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和公开一致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和严格审查原则。
第三条 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并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交叉的重要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报请所有相关单位进行审查,批准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条 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在信息发布前,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和确认,保证不同单位发布的同一事项信息内容一致性。
第五条 本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知情权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本局内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科室的主观能动性,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共同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崇左市江州区农机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农机工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分管办公室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拟公开农机工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农机工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需公开信息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初步意见。
(二)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保密审查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本机关各科(室)在农机工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办公室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七条 本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办公室接到农机工作信息审查申请后,应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意见。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下列农机工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农机工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农机工作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作信息。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农机工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农机工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农机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崇左市江州区农机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崇左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崇左市江州区农机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本局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崇左市江州区农机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详见附件)。
三、上报备案的程序。
各科室应当将报备表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备案。
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科室公开该信息。
五、上报备案的时间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附件:
崇左市江州区农机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附件
崇左市江州区农机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审批领导(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信息内容
描述或标题
文号
密级
不予公开理由
分管保密工作的
领导意见
备注
崇左市江州区农机局政府信息办事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江州区农机局政府信息办事公开制度。
一、办事公开的原则
(一)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方便企业,利于监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适当内容。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利于商务工作的开展。
二、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依据。
(二)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四)办理程序。
(五)承诺时限。
(六)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三、办事公开的程序
(一)提出公开的内容。
(二)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重大事项经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具体组织实施。
四、纪律与监督
(一)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
(二)各业务科室应在局公开栏内张贴向社会公开办事的内容和工作流程,以便于群众监督。
(三)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各业务科办事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四)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当事者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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