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技术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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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技术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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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
技术指南
2021年5月
制定说明
本指南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有关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编制而成。
本指南共分7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水路承灾体属性信息普查、水路自然灾害信息普查和水路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等级划分等。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南的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员:
苏航、寇本川、喻志发、姜兴良、朱胜利、朱耀庭、刘天韵、陈允进、刘贻华、孙冉、夏冬飞、黄勇清、万宏、王翠、李立新、毕辉。
3
目录
1总则 6
2引用标准名录 8
3术语、符号 10
3.1术语 10
3.2符号 11
4基本规定 12
4.1一般规定 12
4.2调查流程 12
4.3工作方法 13
4.4调查内容 13
4.5归档资料和数据建库 14
5水路承灾体属性信息普查 15
5.1一般规定 15
5.2调查内容 15
5.3调查方法 17
5.4数据核查 17
6水路自然灾害信息普查 19
6.1一般规定 19
6.2调查内容 19
6.3调查方法 20
6.4数据核查 20
7水路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等级划分 22
7.1一般规定 22
7.2危险性评价 22
7.3危害性评价 25
7.4风险分级 26
7.5风险区划 27
附录A水路承灾体属性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普查表 28
港口普查表表A.0.1 28
内河航道普查表表A.0.2 43
通航建筑物普查表表A.0.3 52
航运枢纽普查表表A.0.4 61
5
1总则
1.0.1为规范指导我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对我国水路承灾体的空间分布、基本属性特征和与水路自然灾害相关的属性特征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全国水路自然灾害底数,形成全国水路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为全国水路自然灾害应急管理、自然灾害主动治理提供依据,编制本指南。
1.0.2鉴于水路承灾体在规划设计各阶段已经综合考虑地震、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因素,并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相对可控。
但由于自然灾害产生原因的复杂性,人类对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机理和规律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深入,且自然灾害逐年呈现强度增加、周期缩短、连发性多等趋势,为加强水路承灾体的防灾减灾工作,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
1.0.3本指南适用于交通行业管辖的在建和营运的水路承灾体。
1.0.4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范围包括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其中码头泊位调查范围为沿海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三级及以上航道、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
1.0.5自然灾害的类型主要包括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及森林和草原火灾共6类灾害,简称灾类,灾类又可划分为各种灾害,简称灾种。
其中森林和草原火灾对水路承灾体影响较小,不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1.0.6水路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由专业人员根据普查的水路承灾体基础信息和主要自然灾害信息等开展,用于形成全国、省级、市级、县级综合风险区划和灾类风险区划图。
1.0.7水路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选择指标体系法和风险矩阵法作为评估方法。
1.0.8区划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域(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区划单元分为行政单元和空间单元两类。
其中,行政单元以国家、省域、市域、县域行政边界为参照,空间单元以公里网格为基础。
1.0.9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应遵循客观和科学的原则,采用简单可靠易操作的方式,规范灾害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国水路自然灾害信息和风险等级数据库。
水路承灾体需提供非涉密信息。
2引用标准名录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表2.0.1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备注
1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
GB/T32572-2016
自然灾害承灾体分类与代码
3
GB/T28921-2012
自然灾害分类与代码
4
MZ/T031-2012
自然灾害风险分级方法
5
DZ/T0286-201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6
DZ/T0261-2014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
50000)
7
SL767-2018
山洪灾害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
8
MZ/T042-2013
自然灾害损失现场调查规范
9
JTS141-2011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10
JTS165-2013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11
JTS167-2018
码头结构设计规范
12
JTS154-2018
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
13
JTS181-2016
航道工程设计规范
14
JTS181-5-2012
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
15
JTS182-1-2009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
16
JTS190-2018
船厂水工工程设计规范
17
JTS153-2015
水运工程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
18
JTS133-2013
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
19
JTS147-2017
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
20
JTS146-2012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21
JTS166-2020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
22
JTJ305-2001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
23
JTJ307-2001
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
24
-
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指南
25
交安监发﹝2017﹞60号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6
交安委办函﹝2017﹞50号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
27
交安监发〔2017〕140号
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沿海码头、护岸及防波堤分册)
28
国灾险普办发〔2021〕6号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修订版)
3术语、符号
3.1术语
3.1.1水路自然灾害
不利自然条件造成水路承灾体严重破坏或服务能力大幅度下降,甚至造成水路交通中断或受阻的突发性事件。
主要包括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等。
3.1.2水路自然灾害隐患
指由于一定的致灾因素或水路承灾体防护能力不足,水路承灾体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因素,包含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3.1.3水路承灾体属性信息
包括港口设施、航道设施、通航建筑物设施和航运枢纽设施信息及设防标准。
3.1.4水路自然灾害信息
包括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类型、规模范围、频率,以及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3.1.5空间分布
水路承灾体及与其相关的自然灾害在地理空间的分布。
3.1.6总体风险评估
总体风险评估是根据水路承灾体的复杂程度、周边环境、自然灾害信息、结构灾害信息、减灾资源和能力、隐患信息、资料完整性等,以及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评估水路承灾体的整体风险,并确定灾类风险等级,绘制综合风险区划图和灾类风险区划图。
3.2符号
(1)P-危险性指数
(2)Xij-评估指标的分值
(3)γij-第i个项别、第j个评估的权重系数
(4)Rij-第i个项别、第j个评估的基本分值。
4基本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包括水路承灾体属性信息普查和水路自然灾害信息普查。
4.1.2调查期限:
水路自然灾害信息普查为1978年至2020年。
其中1978年前建成的水路承灾体从1978年开始统计,1978年及之后建成的水路承灾体自开工建设年份开始统计。
4.1.3调查范围:
在建和营运的水路基础设施。
4.1.4普查工作以资料收集、基层单位上报,逐级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4.1.5普查成果应按统一的要求与格式,建立统一的信息数据库。
4.2调查流程
4.2.1县级交通运输(水路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港口企业、航道管理部门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等相关单位,以已有数据为基础,采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采集系统(简称“采集系统”)填报补充数据;市级交通运输(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校核工作,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作,对省内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对校核结果进行抽查(各省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水路承灾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填报、审核);长江干线航道普查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部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4.2.2调查流程见图4.2.1。
图4.2.1水路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流程图
4.3工作方法
4.3.1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应采用资料填报、现场调查、勘察、监测、遥感解译等多种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4.3.2对已有相关数据资料,按普查对数据的要求进行统计、整理入库。
利用采集系统采集水路承灾体空间位置等属性信息,并采用分层级抽样、人工复核等手段,保证数据质量。
4.3.3普查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式进行。
4.3.4基础空间信息制备与软件系统建设应综合运用地理信息、遥感、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开展。
4.4调查内容
4.4.1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包括水路承灾体属性信息普查和水路自然灾害信息普查。
4.4.2自然灾害灾种划分如下:
(1)地震灾害包括地震灾害;
(2)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
(3)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大风、雷电灾害;
(4)水旱灾害包括干旱灾害、洪涝灾害;
(5)海洋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灾害。
4.5归档资料和数据建库
4.5.1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归档资料宜包括以下内容:
(1)水路自然灾害调查数据;
(2)各类图片、照片、影像等原始资料;
(3)实地调查获得的补充资料;
(4)港区平面图(或规划图)、初步设计报告、竣工平面图、典型断面图等电子版资料;
(5)灾害事故报告;
(6)工作总结报告、质量检查报告、质量审核报告、质量抽查报告。
4.5.2数据建库应参考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数据库规范标准,按照统一的格式建立。
成果汇交时先纵向后横向。
5水路承灾体属性信息普查
5.1一般规定
5.1.1水路承灾体属性信息普查分为港口设施、航道设施、通航建筑物设施和航运枢纽设施信息调查。
5.1.2港口设施调查对象为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其中码头泊位调查范围为沿海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
主要包含码头泊位、防波堤、引堤和护岸、进出港航道、仓库、大型机械设备、储罐。
以作业区为调查单元。
5.1.3航道设施调查对象为三级及以上航道。
主要包含内河航道和航道整治建筑物。
以基层养护航段为调查单元。
5.1.4通航建筑物设施调查对象为三级及以上航道内的通航建筑物,主要包含船闸和升船机。
以单个通航建筑物为调查单元。
5.1.5航运枢纽设施调查对象为三级及以上航道内的航运枢纽。
以单个航运枢纽为调查单元。
5.1.6水路承灾体需提供非涉密信息。
5.2调查内容
5.2.1港口设施
5.2.1.1码头泊位
包括空间分布、泊位数量、泊位类别、泊位吨级、泊位长度、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标准、结构安全等级等。
5.2.1.2防波堤
包括空间分布、总长度、高度、结构类型、抗震设防标准、结构安全等级等。
5.2.1.3引堤和护岸
包括空间分布、总长度、结构类型、抗震设防标准、结构安全等级等。
5.2.1.4进出港航道
包括空间分布、航道等级、通航宽度、通航水深等。
5.2.1.5仓库
包括空间分布、货物类别、设计荷载、抗震设防标准、结构安全等级等。
5.2.1.6大型机械设备
包括机械设备类型、抗风等级、风速设计标准等。
5.2.1.7储罐
包括地基基础类型、形状、直径、高度、抗震设防标准等。
5.2.1.8具体参见附录A.0.1港口普查表。
5.2.2航道设施
5.2.2.1内河航道
包括空间分布、等级、类型、宽度、维护水深、弯曲半径等。
5.2.2.2航道整治建筑物
包括空间分布、结构类型、长度、宽度、抗震设防标准等。
5.2.2.3具体参见附录A.0.2航道普查表。
5.2.3通航建筑物设施
5.2.3.1船闸
包括空间分布、船闸特征、建筑物等级、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营运荷载要求等。
5.2.3.2升船机
包括空间分布、升船机特征、建筑物等级、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营运荷载要求等。
5.2.3.3具体参见附录A.0.3通航建筑物普查表。
5.2.4航运枢纽设施
5.2.4.1航运枢纽
包括空间分布、工程规模、枢纽特征、建筑物等级、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营运荷载要求等。
5.2.4.2具体参见附录A.0.4航运枢纽普查表。
5.3调查方法
5.3.1资料汇聚
水路承灾体属性信息普查以已有数据为基础,采用采集系统填报补充数据,并对上报资料汇聚。
5.3.2实地调查
对于数据缺失或现实性不能满足要求的数据,应开展外业实地调查。
5.4数据核查
5.4.1数据检查
应对上报的调查数据的数据文件格式、字段数量、名称、类型、长度,以及数据间关系等进行软件检查、人工检查和遥感核查等。
5.4.2数据抽查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参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数据与成果质检核查技术规则》。
5.4.3现场检查
利用数据检查结果,必要时结合实地查勘,核实采集数据的准确性;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修订采集内容和数据。
6水路自然灾害信息普查
6.1一般规定
6.1.1水路自然灾害信息普查是对水路承灾体承受的自然灾害信息以及潜在的可能造成水路灾害的风险信息进行调查。
6.1.2水路自然灾害信息普查应采用基层资料上报、资料收集分析为主,现场调查为辅的方式。
6.2调查内容
6.2.1水路自然灾害基础信息
水路自然灾害基础信息调查以灾种为调查对象,采取收集资料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经纬度、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结束时间等。
6.2.2水路承灾体结构灾害信息
6.2.2.1港口设施
(1)包括地基滑坡、沉降变形、航道港池骤淤、航道阻塞等。
(2)具体参见附录A.0.1港口普查表。
6.2.2.2航道设施
(1)包括航道淤浅、航槽移位、洲滩冲刷、人工护岸或整治建筑物稳定性变差、航道阻塞等。
(2)具体参见附录A.0.2内河航道普查表。
6.2.2.3通航建筑物设施
(1)包括溃坝、沉降变形、船闸或升船机机械结构灾害(锈蚀、老化、变形)等。
(2)具体参见附录A.0.3通航建筑物普查表。
6.2.2.4航运枢纽设施
(1)包括地基滑坡、沉降变形等。
(2)具体参见附录A.0.4航运枢纽普查表。
6.2.3危险性评价指标信息
包括复杂程度、周边环境、自然灾害信息、结构灾害信息、减灾资源和能力、隐患信息、资料完整性等。
6.2.4危害性评价指标信息
包括水路承灾体因灾重伤人口(人)、因灾死亡人口(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等。
6.3调查方法
6.3.1资料上报
根据附录A的表格,分不同灾害类型由基层单位采用采集系统进行填报和上报。
6.3.2资料汇聚
基层单位上报,逐级核查汇集。
6.3.3实地调查
进行现场调查,向当地熟悉情况的人员做访问调查,对灾害进行测量和记录。
6.4数据核查
6.4.1数据检查
(1)应对上报的调查数据的数据文件格式、字段数量、名称、类型、长度,以及数据间关系等进行软件检查、人工检查和遥感核查等。
(2)应将上报的历史水路自然灾害信息与已掌握的历年灾毁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历史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6.4.2数据抽查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参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路承灾体普查数据与成果质检核查技术规则》。
6.4.3现场检查
利用数据检查结果,必要时结合实地查勘,核实采集数据的准确性;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修订采集内容和数据。
7水路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等级划分
7.1一般规定
7.1.1水路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主要依据水路承灾体属性信息和水路自然灾害信息普查的基础上进行。
7.1.2风险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7.1.3水路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分级由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危险性)和产生的后果(危害性)来决定。
7.1.4以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为基础,综合评估水路灾类和灾种风险,并以综合风险评估为基础进行区域划分。
7.2危险性评价
7.2.1风险事件可能性的估测方法推荐采用指标体系法。
7.2.2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事件可能性的等级分成五级。
7.2.3指标体系法
(1)权重系数计算
权重系数采用重要性排序法计算,即根据评估指标与事故发生可能性以及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优先考虑人员伤亡)的相关性,进行综合评判后,将各评估指标按重要性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序,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2)危险性指数计算
危险性指数(P)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Xij-评估指标的分值,项别i=1、2、……、m,指标j=1、2、3、……、n,m为包括的项别的数量,n为对应第i个项别包括的评估指标的数量;γij-第i个项别、第j个评估的权重系数;Rij-第i个项别、第j个评估的基本分值;a为重要性排序号,a≤n。
(3)主要权重
1)进行项别危险性评价时,主要指标的权重对照表7.2.1确定。
危险性评价主要指标的权重表7.2.1
主要指标
工程复杂
程度
周边
环境
自然灾害
信息
结构灾害
信息
减灾资源
和能力
隐患信息
资料完整性
权重
0.20
0.10
0.40
0.10
0.10
0.05
0.05
注:
自然灾害信息指标的权重包含灾种信息指标的权重。
2)进行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危险性评价时,存在多个同一类型的水路承灾体时,按照计算分数大小排序,按照重要性排序法计算得出加权平均值;其中港区选取其内部所有作业区已选择的评价指标的最大分值进行危险性评价。
3)进行区域水路承灾体危险性评价时,水路承灾体按照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的危险性指数分值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重要性排序,按照指标体系法计算权重系数。
其中同一港区分布在两个及以上区或县的,按照某一区或县内的作业区的计算分数大小排序,并按重要性排序法计算得出加权平均值,作为区或县的危险性评价值。
(4)可能性等级
计算得出P后,根据P值对照表7.2.2确定自然灾害的发生的可能性等级。
水路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可能性等级标准表7.2.2
概率范围
中心值
概率等级描述
定性描述
概率等级
P
>0.3
0.6
很可能
特大
5
P>60
0.03~0.3
0.1
可能
重大
4
45<P≤60
0.003~0.03
0.01
偶然
较大
3
30<P≤45
0.0003~0.003
0.001
可能性很小
一般
2
15<P≤30
<0.0003
0.0001
几乎不可能
小
1
P≤15
7.2.4危险性评价主要过程
(1)选取某类水路承灾体某个危险性评价主要指标,采用指标体系法进行评价;
1)基本分值R打分;
2)确定重要性排序;
3)依据指标体系法计算公式评估分值;
4)确定风险等级。
(2)自然灾害指标选择方法:
1)进行灾类危险性评价时,仅选择单一灾类指标;
2)进行整体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时,包含全部指标;
3)进行灾种危险性评价时,灾类危险性评价指标将被替代。
(3)危险性评价主要指标得分与其权重乘积,得出某类水路承灾体的危险性评价P值;
(4)各单类水路承灾体危险性评价主要指标得分与其权重乘积,得出区域的危险性评价P值。
7.3危害性评价
7.3.1风险事件严重程度的估测方法推荐采用直接查表法。
7.3.2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的等级分成五级,本指南主要考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
水路自然灾害危害评价后果权重表7.3.1。
(1)人员死亡是指在事故中失去生命,可累加。
依据人员死亡数量进行分级,等级划分如表7.3.1。
(2)人员重伤是指在事故中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可累加。
依据人员重伤数量进行分级,等级划分如表7.3.1。
(3)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可累加。
(4)当多种后果同时产生时,应采用就高原则确定风险事件严重程度等级,等级划分如表7.3.1。
(5)进行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危害性评价时,存在多个同一类型的水路承灾体时,应采用就高原则确定风险事件严重程度等级;其中港区选取其内部所有作业区相关指标的累加值进行危害性评价。
(6)进行区域水路承灾体危害性评价时,应采用就高原则确定风险事件严重程度等级。
其中同一港区分布在两个及以上区或县的,按照某一区或县内的作业区的相关参数采用就高原则确定风险事件严重程度等级。
水路自然灾害危害评价后果等级标准表7.3.1
后果等级分值
1
2
3
4
5
定性描述
小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大
人员死亡
无死亡
1≤死亡<3
3≤死亡<10
10≤死亡<30
30≤死亡
人员重伤
重伤<5
5≤重伤<10
10≤重伤<50
50≤重伤<100
100≤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10≤直接经济损失<100
100≤直接经济损失<1000
1000≤直接经济损失<5000
5000≤直接经济损失<10000
10000≤直接经济损失
注:
未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万元的自然灾害不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7.4风险分级
7.4.1风险分级方法推荐采用风险矩阵法。
7.4.2水路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分级由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危险性)和产生的后果(危害性)来决定。
风险等级分为四级:
较小风险(Ⅰ级)、一般风险(Ⅱ级)、较大风险(Ⅲ级)、重大风险(Ⅳ级)。
可按表7.4.1确定。
风险等级划分表7.4.1
严重程度等级
可能性等级
小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大
1
2
3
4
5
很可能
5
较大风险Ⅲ
较大风险Ⅲ
重大风险Ⅳ
重大风险Ⅳ
重大风险Ⅳ
可能
4
一般风险Ⅱ
较大风险Ⅲ
较大风险Ⅲ
重大风险Ⅳ
重大风险Ⅳ
偶然
3
一般风险Ⅱ
一般风险Ⅱ
较大风险Ⅲ
较大风险Ⅲ
重大风险Ⅳ
可能性很小
2
较小风险Ⅰ
一般风险Ⅱ
一般风险Ⅱ
较大风险Ⅲ
较大风险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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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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