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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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扶贫办残联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38号)、《***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银政办规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有关要求,加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托底保障,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开展集中照护服务,提高个人生活质量,增强家庭发展动能,达到“照护一个人,解放一家人,温暖一群人”,助力特殊困难群体与全市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服务方式
按照坚持自愿申请、精准实施、资源整合、政策引导、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的原则,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利用养老院、医疗卫生、残疾人托养等服务机构,择优确定具备集中照护能力的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服务机构承担集中照护服务。
三、集中照护对象认定标准与流程
(一)集中照护对象,原则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区户籍且16周岁以上;
2.持有效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或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且精神疾病经医治后病情稳定;
3.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无传染性疾病,有长期照护需求,自愿同意集中照护;
5.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条件。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
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附件1),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
2.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贫困残疾人实际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在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据实填写本级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对其低保、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照护服务形式。
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个月月底前将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信息汇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情况汇总备案表》(附件2)报送至***区民政局备案,由民政局统一安排集中照护。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信息台账,对集中照护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对因自愿放弃集中照护或亡故、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等原因,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应及时终止集中照护,报经民政局核实无异后,结算照护费用。
四、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内容
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集中照护对象入院评估制度,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为照护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康复护理等基本生活照护服务。
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对象签订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照护对象,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
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文本,由民政局统一制定,包括照护对象和照护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照护对象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护服务内容、照护服务需求、照护服务费用及分担比例、照护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
照护对象因病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照护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照护对象监护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整合现有资源,择优选择确定具备集中照护能力的机构承担集中照护服务。
本行政区域无法满足病情稳定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护需求的,由***区民政局报请***市民政局统筹安排。
集中照护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活用房、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安全监护系统等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不同类型的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分区管理。
(二)根据照护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具有照护能力的工作人员。
(三)除上述条件外,承接病情稳定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护的机构,还应具备能够为精神残疾人员提供托养康复服务的相关资质。
五、集中照护资金保障
(一)经费补贴标准
参照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标准,暂定集中照护的基本生活费用为每人每月1250元。
护理费用参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9]31号)文件规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确定。
今后视物价变化及提供服务情况,由***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适时研究调整费用标准,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支付办法
贫困重度残疾人被集中照护后,在照护机构产生的费用,通过整合其个人领取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补贴等政府救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照护服务机构,不再转入贫困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
整合救助补助资金如有不足,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1.集中照护对象是低保家庭的,给予缺额100%补贴。
2.集中照护对象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如其家庭同时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给予缺额100%补贴;如不是低收入家庭,给予缺额70%补贴,剩余费用由集中照护对象家庭负担。
补贴所需资金,经民政局统计测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市本级与市辖三区按照6:
4比例分担,集中照护期间,照护对象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市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如剩余部分仍无力承担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六、建立健全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支持、被照护人及其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市级统筹、县区负责、街道(乡镇)落实的原则,积极推进集中照护工作落实见效。
(二)加强配合协作。
民政局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加强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工作的衔接,做好政策整合、资金统筹、照护机构确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局要统筹相关渠道资金及配套资金安排,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意愿和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审核发放管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对象审定及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委托照护服务协议履行相关职责,督促照护对象监护人履行照护费用结算、送医陪诊等相关义务。
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并落实照护制度,严格按照照护等级规范开展照护,加强岗位培训及机构建设管理,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加强监督管理。
民政局要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局和残联定期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
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机构。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照护对象事件发生。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在积极开展集中照护工作的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社会救助、残疾人福利等相关政策,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督促引导法定赡(抚、扶)养人依法履行赡(抚、扶)养义务,明确政府部门、照护机构、照护对象家庭责任,推动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基本民生工作新格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6日。
附件:
1、***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2、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汇总备案表
附件1
***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或受托人填写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照护形式
本人因重度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照护,自愿提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
集中照护期间,同意将个人所得政府救助金用于支付在照护机构产生的费用。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村(居委会)
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乡镇(街道)
审批意见
申请人符合贫困重度残疾人认定条件,自年月起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申请人不符合贫困重度残疾人认定条件,理由: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
此表1式2份,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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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情况汇总备案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填报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户口性质
(城镇/农村)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残疾类别
照护服务形式
家庭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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