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xlsx
- 文档编号:5556700
- 上传时间:2022-12-25
- 格式:XLSX
- 页数:8
- 大小:14.31KB
科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xlsx
《科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xls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xls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县科技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序号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对应的许可事项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名称类型监管形式监管方式1XX县科技局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应用的监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第一类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检查需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专项检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2XX县科技局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应用的监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第一类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需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无无3XX县科技局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监管无第三类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检查侵占、毁损、拆除或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个人专项检查重点监管4XX县科技局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监管无第三类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侵占、毁损、拆除或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个人无无5XX县科技局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监管无第三类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个人专项检查重点监管6XX县科技局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监管无第三类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个人无无7XX县科技局地震安全性评估单位监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第二类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行政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估单位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8XX县科技局地震安全性评估单位监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第二类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行政处罚地震安全性评估单位无无9XX县科技局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执行的监管无第三类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检查需按照地震动参数或地震小区划结果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建设单位专项检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10XX县科技局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执行的监管无第三类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需按照地震动参数或地震小区划结果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建设单位无无11XX县科技局对有关单位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管无第三类对有关单位的行政检查企业、社会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等专项检查重点监管12XX县科技局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监管无第三类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行政检查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单位专项检查重点监管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4、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者机构和技术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诚信体系,并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1、制定监管或检查方案;2、选定监管或检查的建设工程;3、对选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进行检查;4、提出处理意见。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正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的,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4、结案,行政处罚材料归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已设定行政处罚1、制定巡查方案;2、现场核查处置;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4、提出处理意见。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情节严重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XX县科技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3、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4、结案,行政处罚材料归档。
1、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3、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已设定行政处罚1、制定巡查方案;2、现场核查处置;3、提出处理意见;4、责令限期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未发现问题;2、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3、结案,行政处罚材料归档。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中国地震局统筹指导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省级地震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4、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者机构和技术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诚信体系,并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1、制定监管或检查方案;2、选定监管或检查的地震安全性评估单位;3、对选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估单位进行检查;4、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并责令改正;3.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1、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3、结案,行政处罚材料归档。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制定监管或检查方案;2、对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检查;3、对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并责令改正;3、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对行政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3、结案,行政处罚材料归档。
作出罚款。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有关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整改等行政命令。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3、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巡查方案;2、现场核查处置;3、提出处理意见;4、责令改正。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科技 监管 事项 目录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