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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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村集体在保障村级组织日常运营管理经费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研判、分析,将暂时闲置资金通过民主决策程序,采取竞争性存放的方式,确定银行机构进行资金定期存放。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竞争性存放,是指村集体对闲置资金量在200万元以上(含)且资金闲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存放银行的一种公开存放方式。
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基本户开户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三条村集体根据实际资金闲置情况向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竞争性存放计划,填报《县村级资金竞争性存放委托申请表》(详见附件2),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县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招标,可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延期或临时组织招标。
县农业农村局可委托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代理组织。
第四条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
竞争性存放资金到期后仍处于6个月以上闲置的,可以在原中标银行续存,但需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讨论通过,且续存利率不低于“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近期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中标利率,否则应在资金存放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存款本金、利息足额划回基本存款账户并重新确定资金存放方式。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应通过县农业农村局或受其委托的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开投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六条各参与竞标银行根据国家利率政策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意向投标的具体标的。
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第七条参与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县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
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第三章投标
第八条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上应加盖投标银行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章。
第九条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授权书》、有效身份证件及《竞标资格声明函》。
对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作拒收处理。
第十条在投标截止期内,有效投标人有2家及以上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只有1家的,如该投标人报价利率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加点最高上限的,则确认为中标候选人,否则投标无效。
第四章评标标准及计分方式
第十一条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村集体资金安全性、收益性、金融机构支农程度等因素,实行百分制,各指标及分值权重:
利率水平指标(70分)、银行经营状况指标(15分)、银行支农程度指标(15分)。
第十二条利率水平指标,是指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应期限的存款利率,直接反映资金存放效益。
投标人中存款实际年利率报价最高者为基准值,得70分:
其他投标人的得分=(投标存款实际年利率/基准值)*70。
第十三条银行经营状况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存贷规模、运营服务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该指标以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具体包括存贷款规模、不良率情况。
截止上年度末投标银行的存贷规模情况:
基准分10分。
以投标人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出具的年度银行的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情况累加,对参与投标人进行排名,排名最高得1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减0.5分,直到扣完为止。
截止上年度末投标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情况:
基准分5分。
以投标人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或相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数据为依据,不良贷款率在1.5%(含)以内的不扣分,每超过0.1%降低0.2分,直到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银行支农程度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对农业、农村贷款的支持程度。
该指标以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提供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具体包括涉农贷款余额和涉农贷款比例情况。
截止上年度末投标银行的涉农贷款余额情况:
基准分10分。
以投标人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出具的上年末银行的涉农贷款余额,对参与投标人进行排名,排名最高得1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减0.5分,直到扣完为止。
截止上年度末投标银行的涉农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情况:
基准分5分。
以投标人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出具的年度银行的涉农贷款比例,对参与投标人进行排名,排名最高得5分,每降低一个位次减0.2分,直到扣完为止。
第五章开标、中标
第十五条县农业农村局或受其委托的县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组建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标组,评标组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评标过程邀请县纪委监委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开标时,工作人员请监督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将递交的竞标资料分发给评标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章的;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的;
(三)报价利率不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
(四)其他经评标组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情形。
第十八条经评标组、监督员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场宣读竞标银行投标情况、评标得分及预中标情况。
若出现评标得分相同情况,依次按利率水平、银行经营状况、银行支农程度顺序,赋分高者中标(得分完全相同由评标组在充分征得业主负责人意愿的情况下确定一家中标银行)。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打印招标结果确认书,提交评标组、监督员签字确认;同时将评标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告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村集体和中标银行订立书面合同,办理资金存放手续。
第二十条中标银行若弃标或不按中标利率执行的,取消近三年县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的投标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从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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