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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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规范我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及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升和发展,参照《**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登记机关在我市登记注册、联系紧密、运行规范、服务有力,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并按照本办法认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二条 示范社认定范围为本市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机和植保等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包含即将过有效期的示范社及初次申请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示范社应是由农民依据当地主导产业、特色农业和社会化服务发展需要自发组织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社员收入、抗御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作用明显、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合作社。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示范社每年申报认定一次,一般于每年5月份申报,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管理规范化
1.章程制定好。
章程制定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有完善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1年以上,及时报送上年合作社年度报告;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
2.带动成员多。
以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重点组建合作社,成员数5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以家庭农场为单位加入合作社的,视作农户成员。
成员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设立成员名册,每个成员都要按章程规定出资。
3.财务制度全。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
实行社务公开制度。
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4.基础设施强。
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50平方米以上,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经营品牌化
1.产业有优势。
产业属本市主导或特色产业,生产基地相对集中,产业带动作用显著。
带动非成员农户10户以上。
2.生产有规模。
合作社生产规模(成员生产基地,不含带动非成员农户基地)须达到以下要求:
种植业类不少于50亩,其中粮油产业不少于100亩,畜牧业类饲养量生猪不少于2千头、家禽1万只以上,水产养殖类不少于50亩;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亩次。
3.成员收入高。
合作社年统一经营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合作社本级年均盈余1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和本级盈余分别为50万元以上和5万元以上。
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15%以上。
4.品牌有影响。
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
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占总销售量60%以上。
第七条 生产标准化
1.生产有标准。
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农产品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面积、饲养量)占总产量(总面积、总饲养量)的60%以上。
2.技术应用先进。
配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技术顾问。
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农作制度创新和生态化建设,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3.统一供应物资比例高。
建立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60%以上。
第八条 成员技能化
每年组织社员参加各类生产技能、标准化、营销等知识培训不少于1次。
第九条 产品安全化
1.产品认证高。
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者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者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2.内部控制全。
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采用二维码、标签、耳标等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3.社会反响好。
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认定申报表(附件1)和评分表(附件2);
2、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5、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或成员账户等)。
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市、乡镇(街道)各留存一份。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于每年5月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核查,并对照《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认定评分表》(附件2),总得分在80分以上,且经公示无异后发文认定。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对示范社实行星级动态管理。
全市着重培育建设好100家左右产业优势明显、经营服务能力较高、参与成员较多并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强社大社。
对首次认定为基础级别的示范社,给予每家1.5万元,每年原则上新增10家左右。
其他示范社按照本办法开展星级认定,根据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原则按10%、30%、30%、30%的比例分别认定为三星、二星、一星和基础级别,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家奖励三星级3万元、二星级1.5万元、一星级0.5万元,对基础级别的示范社仅保留称号。
次年起,对晋升星级的示范社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十四条 对达到3年有效期的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
示范社监测需提供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等资料,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示范社称号。
第十五条 申报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称号或者当年度认定资格,收回当年奖励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星级从高到低择优推荐。
对一星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评优创先、项目支持、服务对接等帮扶措施,引导其扩大成员规模、提升运行质量、增强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认定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盖章)
合作社地址
QQ号
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登记注册时间(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登记注册号)
注册资金(万元)
注册资金中农民出资部分占的比例(%)
是否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成员账户是否规范
成员数(个)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个)
入股的社员个数
单个社员最大股金
占总股金比例(%)
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规模
(亩、头、只)
主要生产经营产品或服务项目
有否统一生产标准
标准化生产面积(产量)所占比例(%)
统一(使用)商标名称
统一技术服务和培训次数
统一供种、农资或饲料比例(%)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成员产品有否进超市
按交易额返还占盈余
分配比例(%)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是否开展电子商务
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三品一标)
上年度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次数
现有固定资产(万元)
上年度经营收入(万元)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上年度返还成员收益
(万元)
当年投资(万元)
社员人均年收入(万元)
所在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认定评分表
认定条件
分值
评分
备注
管理规范化
1、章程制定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相关决策、监督制度健全有效;依法登记注册1年以上,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
5
章程以登记单位备案为依据
2、以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重点组建合作社,成员数5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成员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设立成员名册,每个成员都要按章程规定出资。
10
3、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建账、规范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
实行社务公开制度。
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5
4、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5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布置规范,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5
经营品牌化
5、产业属本市主导或特色产业,生产基地相对集中,产业带动作用显著。
带动非成员农户10户以上。
5
生产基地有设有明显标志
6、合作社生产规模:
种植业类不少于50亩,其中粮油产业不少于100亩,畜牧业类饲养量生猪不少于2000头、家禽1万只以上,水产养殖类不少于50亩;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亩次。
10
7、合作社年统一经营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合作社本级年均盈余1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和本级盈余分别为50万元和5万元以上。
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15%以上。
10
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为佳,提供规范账册为基本,其他形式为参考。
8、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
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占总销售量60%以上。
5
生产标准化
9.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农产品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占总产量60%以上。
5
10.技术应用先进。
配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技术顾问。
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农作制度创新和生态化建设,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5
11.建立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有生产纪录台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60%以上。
10
成员技能化
12.每年组织社员参加各类生产技能、标准化、营销等知识培训不少于1次。
5
产品安全化
13.通过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者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5
14.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采用二维码、标签、耳标等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5
15.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不良记录。
无重大质量、卫生、安全事故。
发生一起本项不予得分。
10
加
分
16.合作社及负责人取得市级以上相关荣誉酌情加分,同类型荣誉以最高荣誉加分,不重复加分。
在政府主办展销会上突出合作社及品牌,在城镇建立品牌店等,酌情加分。
加分项合计不超过10分。
10
合 计
110
评分办法:
达到《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基本条件的,各明细项目评分为本项目分值的80%,同一明细项目评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差别得分,最高不超过本明细项目分值。
低于基本条件的,本明细项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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