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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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高质量推进我市未来乡村建设,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来乡村建设原则:
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核心,以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为本底,以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基本单元为导向,建成具有数字智能、生态宜居、共建共享等未来体验的现代化乡村。
第三条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未来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未来乡村建设。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由市财政(含上级补助)资金和发行专项债扶持资金构成。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未来乡村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建设类、整治类、服务类等三类项目。
(一)建设类项目:
包括公用建筑、交通道路、路灯绿化、新能源设备、数字化应用等基础设施建设;村庄风貌优化(立面改造、公园小品、三线整理等);与医疗、教育、文体、社会保障、生态建设、资源节约等公共服务相关的建设项目。
(二)整治类项目:
在新时代美丽乡村整治基础上,深化“三清三整三提升”,注重环境整治修复、拆后空间利用和自然风貌保护,形成具有乡土特色的“微菜园”、“微田园”、“微庭院”等美丽载体,做好田园洁化、美化。
(三)服务类项目:
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设计、监理、勘察、测绘、环评等服务以及器械、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等;未来乡村专项宣传(媒体推广、影像制作);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与未来乡村建设相关的运营与维护服务;涉及网络、应用系统和资源开发等运营服务的数字化项目,以及数字化维护项目、数字化服务外包项目。
第五条未来乡村分为村域型、镇域型和片区型三种类型。
各乡镇(街道)应系统谋划、统筹布局、高效推进,倡导政府、社会、市场协同发力,全面激活市场、要素和主体,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城乡深度融合。
聚力打造邻里、健康、文化、低碳、交通、智慧、治理等应用场景,建设内容要符合《市未来乡村指标体系(试行)》相关要求,与场景需求无关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资金补助。
第六条未来乡村建设按照任务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村域型必须为非搬迁撤并类村庄,非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片区型必须有1-2个村为非搬迁撤并类村庄,非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
(2)建设范围内行政村需村级组织战斗力强,村民积极性高,村经营性年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镇域型或片区型至少1个村经营性年收入达100万元以上,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占比50%以上)。
(3)村域型应达到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标准,片区型及镇域型应有50%的行政村达到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标准。
(4)村域型及片区型行政村常住人口原则上要求800人以上(山老区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区域条件,坚持人本化为主,确定未来乡村主题,明确共富机制、应用场景、建设范围及布局规划等内容。
填写《市未来乡村建设申报表》(附件1),统一上报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振兴办)。
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推进辖区内未来乡村项目建设,承担实施主体责任。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建设类项目实施。
(一)规划设计。
乡镇(街道)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未来乡村规划方案,并进行建设类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及设计图纸需符合《市未来乡村指标体系(试行)》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工程建设体量、用材和建设资金,不提倡使用昂贵建材用作铺装或建筑物构件;不能建设无实用价值的项目,避免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
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设计图纸由市振兴办组织部门评审,投资额不足400万元的建设项目设计图纸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审查。
(二)项目立项。
乡镇(街道)报送拟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方案)、资金概算、区位图等资料,并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三)项目招标。
项目招标需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对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以立项文件中核定的投资额作为招标概算。
(四)建设监管。
市振兴办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业务指导。
各乡镇(街道)要安排精干力量,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项目可由乡镇(街道)自行负责监管。
(五)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各乡镇(街道)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汇总相关资料,组织初步验收。
数字乡村等数字化项目同步接入数字社会未来社区·乡村“我的家园”应用。
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报市振兴办组织市级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属地乡镇(街道)运行、监管、维护,工程建设资料交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
(六)结算审核。
通过市级验收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结算审核价包括工程建安费用和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测绘、审价等服务类费用。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设计变更和预算追加的,单项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价20%且金额未超过20万元的,由乡镇(街道)审查核定后报市振兴办备案;单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20%或者金额超过20万元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确定。
第九条整治类项目实施。
(一)项目组织。
乡镇(街道)细化整治项目清单、内容和投资额,经乡镇(街道)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开展项目建设。
(二)实施标准。
整治类项目投资额控制在60万元/村以内,实际整治资金超出限额资金部分,由乡镇(街道)自筹解决。
(三)项目验收。
整治项目完成后,乡镇(街道)自查前后对比成效,并报市振兴办予以验收。
验收未通过的,需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连续两次未通过的,取消整治类项目补助。
(四)结算审核。
通过市级验收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人工费用、机械材料费用在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工程造价信息基期价格执行。
第十条服务类项目实施
未来乡村建设所需的技术服务、货物等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有关创建单位应积极发动在外乡贤、企业家回馈家乡建设,带动社会工商资本投入未来乡村建设。
每个创建单位社会资本投入应不低于财政补助金额,由乡镇(街道)负责确认。
第十二条补助比例。
通过温州市未来乡村考核的,在补助限额内按结算审核价予以全额补助;未通过温州市未来乡村考核的,在补助限额内按结算审核价予以80%补助。
第十三条补助限额。
项目资金按村域型、片区型、镇域型分三类补助:
创建温州市未来乡村村域型最高补助2500万元,被认定为温州市未来乡村示范(优秀)的最高补助3500万元;片区型最高补助5000万元;镇域型以实施村社规模和建设项目内容核定补助金额,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一)整治类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并办理结算审核后一次性拨付资金。
(二)服务类项目按采购合同予以拨付。
(三)建设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
施工进度超30%,拨付合同价的30%,项目通过初验后,拨付至合同价的70%;项目通过验收并办理结算后,按温州市考核结果和结算审核价拨付剩余资金。
各乡镇(街道)申请资金拨付,需提供相关资料(具体按财政资金来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街道)在完成整改后方可申请拨款:
1.未按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实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计划的;
2.项目建设进展缓慢,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3.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账凭证和资料的;
4.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及其他影响项目验收问题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财务支出制度。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福利费用、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费用等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责令纠正并收回已补资金。
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
市未来乡村建设申报表
附件
市未来乡村建设申报表申报乡镇(盖章)
名称
领办人
类型
□村域型 □镇域型 □片区型
基本情况
现状
乡镇(街道)名称
占地面积(公顷)
行政村(个)
户数(户)
户籍人口数(人)
常住人口数(人)
试点创建
创建范围
场景布局
试点创建
场景布局
特色亮点项目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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