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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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认定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是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具有一定植保专业技能防治组织,利用先进的植保机械设备和配套防治技术,开展规模化和规范化病虫害统防统治作业的现代农业生产性技术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植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适应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和方向。
二、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以“公共植保、绿色植保”为宗旨,以规范管理、强化服务为突破口,积极培育规范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
引导服务组织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范围,提升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水平,积极探索病虫防控的评估机制,促进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向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从而保障粮食、经济作物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
三、工作原则
一是政府支持原则。
采取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自主购机、政府补贴,农业部门提供技术和管理知识培训的办法,积极扶持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发展。
二是农民自愿原则。
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积极扶持多种形式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包括专业合作型、企业带动型、大户主导型、村级组织型等,创新服务的方式和方法,扩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覆盖面。
三是循序渐进原则。
依据病虫害发生防治的规律和社会需求的迫切性,在劳动力缺乏、防治需求紧迫地区和粮、茶、果、蔬等大宗作物重大病虫害重发地区,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模式,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导,逐步向其他地区延伸。
四是市场运作原则。
坚持走市场化道路,鼓励和发动社会资本创办各类专业化防治组织,按照企业经营开展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
四、重点内容
按照“五有”标准规范培育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
一有法人资格。
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必须经过当地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对外开展业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组织、服务组织具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服务内容。
二有技术队伍。
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必须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业机手和懂得主要农作物病虫识别、科学防治和植保机械维修等相关专业技术的农民技术员。
三有统治设备。
具有较先进的农作物病虫防治专用设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日防治能力达100亩以上。
四有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服务章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五有档案记录。
建立完整的服务档案记录,包括服务对象与联系电话、防治作物面积、防治方式、防治病虫种类、病虫发生情况、农药用量与时间、防治效果评估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争取支持,把推进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作为服务“三农”、满足农民群众需要的大事,全面落实、协调、指导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
全面落实植保机械购机补贴政策,扶持专业化防治组织的发展。
(二)做好技术服务。
积极帮助指导各专业化防治组织做好筹建、市场运作、订立规章制度和病虫测报、科学用药等技术工作。
加强专业化防治组织技术骨干的防治机械的培训,确保每个专业化防治示范组织都有一名联系人。
(三)加强监督管理。
采取得力措施,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实施效果考核,督促各项措施切实落实到位,确保专业化防治实施过程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
及时总结经验,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县“县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认定办法
(试行)
一、认定原则
扶小壮大,提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开展适期统一防治,减少农药施用量。
二、认定对象
辖区内注册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及具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能力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企业、农业生产企业等。
三、评价标准
从组织建设、服务能力、工作成效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同时,对服务散户比例相对较高或为整村整乡开展整建制服务的增设加分项。
综合评分80分以上,可申报“县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综合评分85分以上,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推荐申报“市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
四、认定程序
由县农业农村局植保机构采用听取服务组织汇报、查阅协议档案和防治面积清单、现场核查、服务对象抽查和询问等方式,对申报“县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的服务主体按县“县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对初评分≥80分的服务组织名单,在9月20日前报县土肥植保能源站。
县土肥植保能源站于10月15前组织人员对申报服务组织进行抽查复核。
根据复核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选,确定“县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名单,并予以公布。
县级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指标体系
评分 项目
评分 事项
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组织
建设
(15分)
登记要求
在县民政或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中须包括统防统治、病虫防治等植保内容。
5
符合登记要求的,不扣分; 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不得分。
人员配置
有植保技术人员;根据所开展的社会化服务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5
有植保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不扣分; 无植保技术人员的,扣3分; 无管理人员的,扣2分; 无植保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服务场所
有与服务能力相配套的技术咨询和器械、物资仓储等场所。
5
有相应场所的,不扣分; 无相应场所的,扣5分。
服务
能力
(50分)
作业队伍
具有与服务能力相匹配的相对稳定的机手队伍。
5
固定机手在≥5人的,不扣分; 固定机手≥3且<5名的,扣2分; 固定机手<3名的,不得分。
设施设备
有与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相配套的新型高性能药械或产品。
10
日作业能力在≥300亩的,不扣分; 100≤日作业能力<100亩的,扣2分; 日作业能力<100亩的,扣5分。
技术指导
根据植保部门发布的病虫情报和推荐技术进行服务。
15
按照病虫情报开展防治的(突发病虫等特殊情况下除外),不扣分;
未按照病虫情报防治的,每次扣5分; 扣完为止。
服务面积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水平和能力。
20
年服务面积在≥1000亩上的,不扣分; 800亩≤服务面积<1000亩的,扣3分;
500亩≤服务面积<800亩的,扣8分; 300亩≤服务面积<500亩的,扣15分;
<300亩的,不得分。
工作
成效
(35分)
服务质量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效果评价。
10
防治效果好,与服务对象间未发生争议纠纷的,不扣分;
防治效果较好,与服务对象间争议纠纷率在20%以下的,扣5分;
防治效果差,争议率较高的,不得分。
农药减量
每季化学农药使用(折百)量.
15
病虫中等发生年份:
化学农药使用(折百)量≤170g/亩的,不扣分;>170g/亩的,不得分。
病虫偏重发生年份:
化学农药使用(折百)量≤250g/亩的,不扣分;>250g/亩的,不得分。
生产管理
农药实名制购买、使用、废弃包装物回收等生产档案记录
10
农药实名制购买<100%的,扣2分;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100%的,扣3分; 服务档案记录不完整详实的,扣5分。
加分项(10分)
整建制服务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为乡(镇)、村开展整建制服务或为散户服务的面积比例较高。
10
服务组织有管理制度的加2分;为整村开展统防统治服务的,加3分;为整乡(镇)开展统防统治服务或为散户服务面积比例占总服务面积80%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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