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 文档编号:5556133
- 上传时间:2022-12-25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5.64KB
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本市桥梁、隧道设施运行事故应急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行动,及时处置桥梁、隧道运行事故;最大程度地降低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隧道养护技术规程》(HZCG05-2006)、《关于开展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主城区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城市桥梁、隧道内发生的、给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突发事件(战争状态除外)的应急处理,市其他城区、县可参照执行。
1.4工作原则
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快速反应,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专技支持、协同应对”的原则。
2突发事件
2.1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桥梁、隧道突发事件主要有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等引发的或由桥梁、隧道设施性能退化导致的桥梁、隧道设施损坏(包括主体结构损坏、路面系损坏、附属设施损坏及附属管线损坏等)及由恐怖暴力活动或人为蓄意破坏导致的人员伤亡等事故。
2.2分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台风、地震、水灾、山体滑坡等导致城市桥梁、隧道运行中断的突发事件;
2.社会安全:
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人为蓄意破坏、爆炸等严重影响城市桥梁、隧道运行安全的突发事件;
3.公共卫生: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而严重影响城市桥梁、隧道运行的突发事件;
4.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隧道严重渗水、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建(构)筑物坍塌,桥梁、隧道关键设备故障,大面积停电等严重影响城市桥梁、隧道运行的突发事件。
2.3等级
根据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运营等情况,城市桥梁、隧道运行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涉及全市范围,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5)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复杂,事件后果涉及数个区、县(市),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超出我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条件。
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较大区域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相对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
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下属成立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桥隧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2工作机构
3.2.1市桥隧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委主任。
成员: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建委、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电力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公安局交警局、公安消防局,市地铁集团、市城投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全面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发布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公告;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情况。
3.2.2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执行市桥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处理工作;发生一般事件时,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全面负责事件处理工作。
3.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桥隧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确定指挥长。
主要职责:
执行市桥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建议;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论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3.2.4市桥隧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及职责
主要由桥梁、隧道的土建、机械、电气、交通、消防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
发生桥梁、隧道运行事故时,根据处置需要,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
主要职责:
组织分析事件发生原因、统计分析事件产生的损失等工作,解决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疑难问题,为市桥梁、隧道应急指挥部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2.5成员单位职责。
1. 各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救援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辖区本级桥梁、隧道设施突发事件的抢险和修复工作,调集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协助做好市级桥梁、隧道等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
2.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指导开展安全宣传;指导协调城市桥梁、隧道应急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指导对互联网等媒体报道的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 市应急办:
指导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协调各部门配合市桥梁、隧道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4. 市经信委:
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
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恢复损坏的公用通信设施,以保障应急处置通讯顺畅。
5. 市建委:
负责做好未移交接管的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因建设施工原因引发的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处置和立案调查工作;负责指导桥梁、隧道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协调征集大型建筑抢险设备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6. 市城管委:
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各项职能,协助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协调;负责市本级已交接的桥梁、隧道等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调集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并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工作;监督、指导各管理单位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开展演练;组织协调属地城区开展区本级桥梁、隧道等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
7. 市卫计委:
负责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失踪人员的搜救,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监测,实施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蔓延等;加强对应急期间饮用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监测;根据应急需要对污染物毒性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负责指导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伤员救护应急预案;组织救护及转运伤员,统计伤亡人数;提出防止传染病扩散措施,预防传染病的爆发。
8. 市商务委:
负责协调市商旅集团、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和市盐业公司等单位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生活品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保障城区生活品供应。
9. 市财政局:
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戒区域,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疏散、撤离和治安管理等;预防、制止和侦查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桥梁、隧道管理单位制定反恐、防爆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原因调查。
11. 市安监局:
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或参与对突发事件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 市民政局:
负责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做好事故发生后生活困难人员的救济、死亡人员殡葬服务等善后处理工作。
13. 市质监局:
负责指导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的维护、抢险和处置。
14.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制定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运力保障预案;组织客流疏散运送,落实水上应急救援;参与事故原因调查。
15. 市气象局:
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16. 市环保局:
牵头协调辐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协助做好放射性事件的应急监测和救援工作;协同相关部门提出因突发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从环境污染角度对桥梁、隧道突发事件进行立案调查。
17. 市公安交警局:
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18. 市公安消防局:
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等应急抢险救援,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的扩大;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指导桥梁、隧道管理单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19. 市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电力设施的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0. 市城投集团:
负责实施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并协助指挥部指挥现场抢修;负责协调所属企业应急处置工作和指挥、抢险人员的食宿安排,负责报告应急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情况;负责组建所属企业应急队伍、设备、信息通讯网络;负责相应应急处置队伍、设备的保障;负责调查、报告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21. 市地铁集团:
组织实施涉及地铁建设施工引发的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22. 其他有关市级部门和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预警预防机制
4.1监测预报
4.1.1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区政府根据桥梁、隧道的检查、检测制度,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结构定期检测和专项检测),组织每年桥梁、隧道的检查、检测,确定桥梁、隧道的完好状况,并做出客观评价,编制评估报告。
并负责做好市级桥梁的检查、检测、评估等工作。
4.1.2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内桥梁、隧道运行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做出预报,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3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和重大社会活动、气象灾害期间的监测预报。
4.2预警级别与发布
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预警信息,对桥梁、隧道设施结构、设备退化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对桥梁、隧道设施运行安全的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桥梁、隧道运行事故预警信号
4.2.1 预警级别
根据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具体分级如下: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预警:
桥梁、隧道结构可能受到极其严重损坏,极有可能发生桥梁、隧道坍塌等特大事故,严重威胁到人员生命安全,并极有可能造成交通完全中断。
Ⅱ级(重大)事故预警:
桥梁、隧道结构可能受到严重损坏,附属设施损坏极其严重,威胁到人员生命安全,并可能造成交通中断。
Ⅲ级(较大)事故预警:
桥梁、隧道结构可能受到一定损坏,附属设施损坏严重,威胁到人员安全,并可能严重影响交通通行。
Ⅳ级(一般)事故预警:
桥梁、隧道设施可能受到轻微损坏,附属设施损坏,可能影响交通。
4.2.2预警信息发布
(1)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桥梁、隧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交通运输厅。
(2)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桥梁、隧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发布,并报市政府。
(3)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桥梁、隧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区政府或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授权的有关管理机构视情发布。
(4)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授权的有关管理机构视情发布。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电台、电视、报刊和通信、信息网络以及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4.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桥梁、隧道运行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或授权发布部门机构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其中,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4.3预警响应
4.3.1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进入预警期后,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1)通知相关单位进入预警状态,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必要时,对有关桥梁、隧道采取封闭、限行等防范措施;
(3)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相关区域内的车辆和人员疏散撤离;
(4)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并提供必要的绕行线路提示;
(5)根据需要,对桥梁、隧道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7)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4.3.2相关单位
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做好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1)准备或直接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
(2)组织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
发生突发事件时,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迅速核实情况,并立即报告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政府(2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重大事件由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领导及市政府(4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
5.2即时处置
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
对于因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引起运行事故,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时,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区域内的车辆和人员疏散,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灭火排险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上报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上级政府事故信息,待公安、消防等部门专业人员到达后,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
5.3先期处置
5.3.1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对桥梁、隧道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规定程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准备。
当事故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区政府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扩大响应等级、范围的建议。
5.3.2相关成员单位在桥梁、隧道事故发生后,要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应工作预案,参与先期处置,并积极引导和妥善安置疏散人员与车辆,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4分级响应
5.4.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事发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对桥梁、隧道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将运行事故及先期处置情况上报省、市政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一旦省级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桥隧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相关配合与保障工作。
5.4.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事发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并向省、市政府报告情况;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或上级机构;当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5.4.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由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事发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或上级机构;当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5.4.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桥梁、隧道运行事故,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事发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部负责组织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准确向成员单位发布各种信息、指令,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或上级机构;当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5.4.5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桥梁、隧道运行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
当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事故应急处置的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5.5现场指挥与响应措施
5.5.1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发生后,市桥梁、隧道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到场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专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5.2主要响应措施为
(1)紧急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车辆等,制订并实施临时交通管控方案;
(2)织相关专家提供辅助咨询和决策建议;
(3)指挥、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应急联动单位的响应行动,迅速切断或控制危险链;
(4)对事发桥梁、隧道实施加固、维修、限载、绕行等抢险避险措施;
(5)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事发桥梁、隧道的状况调查和检测评估,防止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
(6)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力争处置与恢复同时进行;
(7)及时掌握应急处置重要情况,按有关规定(时限、程序、形式、内容)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5.5.3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力量,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调作战,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5.6信息发布
5.6.1桥梁、隧道运行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6.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桥道运行事故时,由市委宣传部协同市桥梁、隧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较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时,由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政府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5.7应急结束
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和得到控制,由负责决定、发布的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视情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后,市桥隧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区政府、民政等部门,以及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迅速采取措施,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救济救助,开展灾民安置、安抚、赔偿等善后事宜。
6.2调查与评估
6.2.1重大、特别重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处置完毕,各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跟踪和掌握桥梁、隧道设施损坏情况,收集和汇总有关信息,编制事故报告并及时上报。
6.2.2市桥隧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监管局、事发地区政府应组织各桥梁、隧道行政主管部门等,对重大、特别重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进行综合评估,编制总体报告上报市政府。
6.2.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客观地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7应急保障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隧道运行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及气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受害群众基本生活正常以及恢复重建的顺利进行。
7.1队伍保障
7.1.1市区两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处置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工作预案和应急抢险队伍。
7.1.2市桥梁、隧道应急指挥部组建市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负责市属桥梁、隧道设施的应急抢险抢修。
7.2通信保障
市区两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单位应配备有线、无线相结合的通信设备,加强通信设施维护,建立相应的通讯网络,确保通讯畅通。
必要时由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本市相关电信企业予以保障。
7.3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各区政府及其他交通保障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应急交通运输保障需要。
7.4物资保障
7.4.1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各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
7.4.2市区两级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处置单位应按照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配备必需的物资、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同时,将配备物资、设备清单报市桥梁、隧道应急指挥部备案。
7.5经费保障
7.5.1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通过各有关单位的预算予以落实。
7.5.2桥梁、隧道运行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5.3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6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桥梁、隧道运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和应急传递系统。
明确现场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传输渠道和要求,以及信息分析和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反馈程序。
7.7技术保障
7.7.1市桥隧应急指挥部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桥梁、隧道运行数据库和分析评价体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市 桥梁 隧道 突发事件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