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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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 现场处置机构
三、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3.2 重大突发事故
3.3 较大突发事故
3.4 一般突发事故
四、预测、预警
4.1预防与应急准备
4.2监测与预测
五、应急处置
5.1总体要求
5.2先期处置
5.3分级响应
5.4事故报告
5.4.1报告程序
5.4.2报告内容
5.5响应行动
5.6指挥协调
5.7信息发布
5.8 应急结束
5.9善后处理
六、事故调查与总结
七、应急保障
7.1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7.2通信保障
7.3队伍及装备保障
7.4资金保障
7.5治安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八、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
8.2培训
8.3演练
九、奖励与责任
十、附 则
10.1管理与更新
10.2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我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加强我市突发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预警预防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发生的各类城市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通过广泛的供水、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防范突发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意识;对各类可能引发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预防和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根据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其实行分级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
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供水、燃气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抢险及时的应急联动机制。
二、组织指挥体系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供水、燃气经营企业等组成。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建设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宣传部、建设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交通局、经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供电公司、供排水公司、燃气企业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由城镇供水、燃气设施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为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2.1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丽水市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部:
负责统一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供水、燃气事件进行新闻报道和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网上舆论引导和管控。
(2)建设局:
负责督促、指导供水、燃气企业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燃气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燃气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3)发改局:
负责组织协调上游单位的临时供气调度,负责组织影响全市供气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抢险、抢修。
(4)应急管理局:
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检查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供应,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并推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5)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6)卫健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7)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固废等有害物的处置,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8)交通局:
负责保障公路畅通,协助联系人员转移和应急物资运输所需的运输车辆。
(9)经商局:
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0)市场监管局:
组织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负责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
(11)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12)民政局:
协助事故救助工作,负责善后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3)乡镇街道:
参与善后处置,参与伤员救助、群众情绪安抚、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14)供电公司:
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提供事发区域的临时用电保障。
(15)供水、燃气企业:
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燃气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供水、燃气专业抢修队伍的建立和应急出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险处置。
2.3 现场处置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供水、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后,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协助上级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指挥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警戒保卫和组织人员疏散、抢险救灾、抢救治疗、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
发生一般供水、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现场应急处置。
主要工作小组及职责:
(1)应急处置组:
由建设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供水、燃气企业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抢救伤员,分析事故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控制和消除事故灾害。
(2)医疗救护组:
由卫健局牵头,事故发生地附近医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迅速组成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抢险救援,对事件发生的区域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
(3)综合保障组:
由建设局牵头,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经商局、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供水、燃气企业等组成。
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运输、资金及装备,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和各种物资人员到位。
(4)宣传报道组:
由宣传部牵头,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及时发布消息,进行宣传报道。
(5)事件调查组: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分析事故原因,调查事故经过,查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6)善后工作组:
由民政局牵头,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工会、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保障和提供临时避难场所;负责伤亡人员处理、家属安置等工作;相关保险公司负责善后赔偿、保险支付。
三、事故分级
突发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2 重大突发事故
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3 较大突发事故
较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4 一般突发事故
一般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预测、预警
4.1预防与应急准备
市建设局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编制有关处置预案,加强城市供水、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供水、燃气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应急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的配备,以及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落实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2监测与预测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
主要职责是:
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建立城市供气安全监管体系。
对城市供水、燃气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我市可能发生供水安全事故的危险隐患主要有:
水源、供水水质遭受严重污染;供水水源枯竭;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损毁;地下供水管道由于违章施工、违章开挖等原因易发生破裂,造成供水主管网破裂造成停水事故。
我市可能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危险隐患主要有:
地下燃气管道由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压、载重车辆辗轧、违章施工、违章开挖等原因易发生断裂,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天然气门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高中压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及供应站(点)由于建设不规范、违规操作、设施维护保养不善等因素易造成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和爆燃事故;燃气用户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
五、应急处置
5.1总体要求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5.2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按照有关方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
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5.3分级响应
发生Ⅰ、Ⅱ、Ⅲ级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马上向市政府和上级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要求启动更高级别应急预案,由上级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实施协调处置;发生Ⅳ级城镇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5.4事故报告
5.4.1报告程序
(1)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
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2)市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丽水市住建局。
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5.4.2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5响应行动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市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上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6指挥协调
(1)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
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和丽水市住建局。
(2)第一时间召开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丽水市住建局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市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决定城市供水、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7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或由丽水市住建局报丽水市市政府决定。
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5.8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5.9善后处理
市应急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事故调查与总结
(1)由市建设局负责牵头,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由建设局向市政府及丽水市住建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发生事故的供水、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七、应急保障
7.1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建设局,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收、显示和传递供水、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各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
7.3队伍及装备保障
各级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
由消防救援大队、供水、燃气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各供水、燃气公司都应当组建供水、燃气事件应急抢险处置队伍,明确抢险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对抢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和补充。
应急处置队伍应当根据不同的处置内容,配备适量的应急处置装备,并对应急处置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
供水、燃气管理部门和供水、燃气公司都应当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亲赴现场,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管理力量:
由建设、应急等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供水、燃气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4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
7.5治安保障
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应急实施方案;公安局、派出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7.6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实施方案;确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开展卫生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对现场消洗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八、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8.2培训
(1)城市供水、燃气应急知识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8.3演练
市应急领导小组要每两年组织一次城市供水、燃气应急预案的演练,各城市供水、燃气企业要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九、奖励与责任
市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附 则
10.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市建设局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0.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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