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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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2.1法律和规章。
-1-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2-
1.3适用范围。
-3-
1.4预案衔接。
-4-
1.5工作原则。
-4-
1.6事件分类分级。
-5-
1.6.1分类。
-5-
1.6.2事件分级。
-6-
2.水源地概况 -9-
2.1崇兴水源地。
-9-
2.2煤田磁窑堡碎石井矿区水源地。
-10-
2.3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13-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18-
3.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18-
3.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9-
3.2.1应急指挥部。
-19-
3.2.2市指挥部办公室。
-19-
3.3现场工作机构。
-20-
3.3.1现场指挥部。
-20-
3.3.2应急救援工作组 -20-
3.4外部应急救援机构。
-25-
4.预防与预警 -26-
4.1信息收集和研判。
-26-
4.1.1信息收集。
-26-
4.1.2信息研判与会商。
-27-
4.2预防措施。
-28-
4.2.1固定源风险防范。
-28-
4.2.2生活污染源风险防范。
-29-
4.2.3农业污染源风险防范。
-29-
4.2.4流动源风险防范。
-29-
4.2.5特殊时期风险防范。
-29-
4.2.6管理与保护措施。
-30-
4.3预警。
-32-
4.3.1预警分级。
-32-
4.3.2预警的启动条件。
-32-
4.3.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3-
4.4预警行动。
-34-
4.5预警解除。
-35-
5.应急响应 -35-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35-
5.1.1信息报告。
-35-
5.1.2信息通报。
-36-
5.1.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36-
5.2事态研判。
-37-
5.2.1开展现场调查。
-37-
5.2.2开展事态研判。
-38-
5.3应急处置。
-38-
5.4应急监测。
-38-
5.4.1应急监测程序。
-38-
5.4.2应急监测方案。
-39-
5.4.3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40-
5.4.4应急处置。
-42-
5.4.5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44-
5.5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45-
5.6响应终止。
-45-
5.6.1响应终止的条件。
-45-
5.6.2响应终止的程序。
-45-
6.后期工作 -46-
6.1后期防控。
-46-
6.2事件调查。
-46-
6.3损害评估。
-47-
6.4善后处置。
-47-
7.应急保障 -48-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48-
7.2应急队伍保障。
-48-
7.3应急资源保障。
-49-
7.4经费保障。
-49-
7.5其他保障。
-50-
7.5.1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
-50-
7.5.2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50-
7.5.3治安和人员安全保障。
-50-
7.5.4社会动员保障。
-51-
8.附则 -51-
8.1名词术语。
-51-
8.2应急预案解释权属。
-52-
8.3预案演练和修订。
-52-
8.4预案实施日期 -5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应急指挥体系,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因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供水时,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9)《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6)《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涉及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发生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于违法排污、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等。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
因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细菌、农药、化肥、重金属等)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导致水源地水质污染;
(2)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
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导致水源地水质污染;
(3)移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在公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导致水源地水质污染。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银川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一致,并与银川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要求相互衔接,本水源地应急预案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
同时,在与市政府和部门预案衔接方面,包括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在与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衔接方面,与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保障供水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接受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使本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成为区域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各部门积极参与和具体负责”的原则,加强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技术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习,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做到应急快速有效。
1.6事件分类分级。
1.6.1分类。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以下几类: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设备设施故障、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风险物质排入河道、湖库或渗入土壤经污染下渗等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在公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河道或渗入土壤经污染下渗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污染物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体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集中排放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
(4)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火灾、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水源地水质污染的事件。
1.6.2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要程度,将突发地下水环境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突发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突发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
①因地下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地下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地下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地下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地下水环境污染造成相邻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
①因地下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地下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地下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地下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地下水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主城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3)较大突发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
①因地下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地下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地下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地下水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地下水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突发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地下水环境事件、重大突发地下水环境事件、较大突发地下水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3-
2.水源地概况
2.1崇兴水源地。
崇兴水源地现有水源井16口,其中13口城市供水水源井,属于银川中铁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为市城镇供水;3口农村供水水源井,属于市水投公司(归市政府直管),主要用于崇兴镇周边农村供水。
水源地供水井采用点状式分布,4#城市水源井、6#城市水源井因水量减小已停用。
水源井分布见图2.1-1。
图2.1-1水源井分布示意图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水源地及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08〕130号),确定崇兴水源保护区范围4.3km2,保护区划分见图2.2-1,保护区坐标点见表2.1-1。
表2.1-1市(崇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坐标
一级保护区拐点坐标
序号
编号
X坐标
Y坐标
经度坐标
纬度坐标
1
LW-A′
614517.4811
4213463.84
106°18′16.6114〃
38°02′47.4282〃
2
LW-B′
616200.4902
4213456.84
106°19′25.6143〃
38°02′46.4297〃
3
LW-C′
616577.4924
4212721.837
106°19′40.6416〃
38°02′22.4232〃
4
LW-D′
616197.4905
4211976.832
106°19′24.6274〃
38°01′58.4425〃
5
LW-E′
614514.4814
4211983.832
106°18′15.6369〃
38°01′59.4406〃
6
LW-F′
614137.4792
4212718.836
106°18′00.6031〃
38°02′23.4443〃
准保护区拐点坐标
1
LW-A″
614468.4808
4213524.84
106°18′14.6373〃
38°02′49.4285〃
2
LW-B″
616248.4904
4213518.841
106°19′27.6186〃
38°02′48.4179〃
3
LW-C″
616625.4926
4212722.837
106°19′42.6101〃
38°02′22.4334〃
4
LW-D″
616247.4907
4211915.832
106°19′26.6415〃
38°01′56.4415〃
5
LW-E″
614466.4811
4211920.832
106°18′13.6330〃
38°01′57.4197〃
6
LW-F″
614089.4789
4212717.836
106°17′58.6346〃
38°02′23.4336〃
注:
1、上述坐标来源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水源地的矢量边界报告》;
2、平面坐标系统: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为确保崇兴饮用水源地保护边界划定的准确性,市水务局根据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水源地批复和保护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崇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4.3km2。
市水务局在崇兴水源地设立界桩285个,警示牌12块,宣传牌51块,在保护区周边设置隔离围网1780米,完成6700米单井隔离保护围网。
2.2煤田磁窑堡碎石井矿区水源地。
煤田磁窑堡碎石井矿区水源地简称大泉水源地,位于郝家桥镇,市区东南18公里处,是宁东重化工基地生产生活用水重要水源。
1.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大泉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9〕90号文件,确定水源保护区范围17.28平方公里(东至大泉园林场东山部中路,南至庙梁子沟,北至老鼠嘴,西至沙江村三队),并确定规划图边界坐标,具体坐标见表2.2-1。
表2.2-1水源地拐点坐标一览表
序号
拐点编号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地理坐标系
X
Y
经度
纬度
一级保护区
1
Ⅰ-1
618551.66
4206880.20
106°20′58.1037″
37°59′12.0897″
2
Ⅰ-2
618940.99
4206058.67
106°21′13.5644″
37°58′45.2687″
3
Ⅰ-3
619170.45
4205261.24
106°21′22.4882″
37°58′19.3042″
4
Ⅰ-4
619028.18
4205282.99
106°21′16.6737″
37°58′20.0765″
5
Ⅰ-5
618258.05
4205257.22
106°20′45.1137″
37°58′19.6031″
6
Ⅰ-6
618730.24
4204253.80
106°21′03.8584″
37°57′46.8459″
7
Ⅰ-7
618098.72
4204279.48
106°20′38.0095″
37°57′47.9748″
8
Ⅰ-8
618048.88
4204272.26
106°20′35.9640″
37°57′47.7640″
9
Ⅰ-9
617674.16
4204148.53
106°20′20.5443″
37°57′43.9271″
10
Ⅰ-10
617904.40
4203314.29
106°20′29.4816″
37°57′16.7696″
11
Ⅰ-11
618063.12
4203308.49
106°20′35.9779″
37°57′16.5074″
12
Ⅰ-12
618709.80
4201034.11
106°21′01.1098″
37°56′02.5074″
13
Ⅰ-13
620410.59
4201114.95
106°22′10.7909″
37°56′04.2742″
14
Ⅰ-14
620503.91
4201857.84
106°22′15.0547″
37°56′28.3176″
15
Ⅰ-15
620418.36
4202138.88
106°22′11.7212″
37°56′37.4710″
16
Ⅰ-16
620449.27
4202147.47
106°22′12.9920″
37°56′37.7348″
17
Ⅰ-17
620919.78
4202417.52
106°22′32.4199″
37°56′46.2662″
18
Ⅰ-18
621242.55
4202502.70
106°22′45.6874″
37°56′48.8733″
19
Ⅰ-19
621314.88
4202511.11
106°22′48.6542″
37°56′49.1113″
20
Ⅰ-20
621286.14
4202950.30
106°22′47.7438″
37°57′02.3655″
21
Ⅰ-21
621287.23
4203042.84
106°22′47.8445″
37°57′03.3655″
22
Ⅰ-22
621219.99
4203951.09
106°22′45.6420″
37°57′35.8472″
23
Ⅰ-23
621037.99
4205123.07
106°22′38.8985″
37°57′13.9351″
24
Ⅰ-24
620661.97
4205071.18
106°22′45.6420″
37°58′12.4327″
25
Ⅰ-25
620579.18
4205050.95
106°22′20.0626″
37°58′11.8163″
26
Ⅰ-26
620428.81
4205744.81
106°22′14.3221″
37°58′34.3861″
27
Ⅰ-27
620026.73
4206178.94
106°21′58.1129″
37°58′48.6541″
28
Ⅰ-28
619696.33
4206030.70
106°21′44.4894″
37°58′44.0045″
29
Ⅰ-29
619427.45
4206291.46
106°21′33.6310″
37°58′52.5869″
30
Ⅰ-30
619368.07
4206886.35
106°21′31.5543″
37°59′11.9040″
准保护区
1
Ⅱ-1
619368.07
4206886.35
106°21′31.5543″
37°59′11.9040″
2
Ⅱ-2
619427.45
4206291.46
106°21′33.6310″
37°58′52.5869″
3
Ⅱ-3
619696.33
4206030.70
106°21′44.4894″
37°58′44.0045″
4
Ⅱ-4
620026.73
4206178.94
106°21′58.1129″
37°58′48.6541″
5
Ⅱ-5
620428.81
4205744.81
106°22′14.3221″
37°58′34.3861″
6
Ⅱ-6
620579.18
4205050.95
106°22′20.0626″
37°58′11.8163″
7
Ⅱ-7
620661.97
4205071.18
106°22′23.4658″
37°58′12.4327″
8
Ⅱ-8
621037.99
4205123.07
106°22′38.8985″
37°58′13.9351″
9
Ⅱ-9
621219.99
4203951.09
106°22′45.6420″
37°57′35.8472″
10
Ⅱ-10
621887.23
4204024.54
106°20′13.0122″
37°57′37.9074″
11
Ⅱ-11
621745.68
4207137.37
106°20′09.1129″
37°59′18.9064″
2.行政村队与人口。
保护区内辖上滩村和林厂大部分面积,内有上滩村10个队,种植面积0.706万亩,598户居民3665口人;园林场东山部用地面积6.64万亩(含有林地1.96万亩、灌木林地3.41万亩、未成林造林地1.00万亩、苗圃地0.05万亩、林业辅助生产用地0.22万亩)、非林地0.29万亩。
林场共有人口278户1353人,在职职工184人,退休职工200人。
3.农业种植。
水源保护区内上滩村主导产业以设施温棚蔬菜种植为主,蔬菜销售全国十几个省市,年交易各类蔬菜15300吨,年销售产值7650万元;园林场现有果园0.6万亩、枣园0.35万亩,部分农户种植玉米。
使用的化肥主要包括:
尿素、二铵、配方肥、混合肥等。
4.排水沟道。
过境水源地保护区主要排水沟道有3条,分别是:
庙梁子沟7公里、大泉沟3公里、灵白路边沟7公里。
5.水源地保护区取水状况。
目前国家能源宁夏煤业矿区水电分公司在大泉水源地设立水厂1个,原计划生产取水井15眼,现能正常使用的12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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