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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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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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与工作原则
1.2制定依据
1.3雷电灾害应急和等级划分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工作机构和职责
2.2.1主管工作机构及职责
2.2.2协管工作机构及职责
3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信息报告和审查
4.1.1信息报告
4.1.2信息审查
4.2先期处置
4.3应急预案的启动
4.4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
4.5应急结束
4.6信息发布和通报
4.7预案未启动的应急处置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鉴定与评估
5.3建档归档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装备保障
6.2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和演练
6.5监督检查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
7.1.2责任追究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适用范围
7.4解释部门
7.5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与工作原则
为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保证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并实行下列原则:
(1)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浙江省气象条例》;
(5)《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6)《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7)《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雷电灾害应急和等级划分
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大):
雷击造成人员死亡、爆炸起火、重要信息系统瘫痪、公众服务系统瘫痪、企业全面停产,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
Ⅱ级(重大):
雷击造成人员伤害、建筑物局部受损、部分设备损坏、部分通信或网络中断、企业局部停产,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
Ⅲ级(较大):
雷击造成部分设备损坏,因灾死亡2人、受伤5人(含)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Ⅳ级(一般):
雷击造成轻度损害,因灾死亡1人、受伤3-4人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区雷电灾害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
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气象局局长
成员:
区府办(区应急办)、区气象局、区农办、区人防办、区人武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局、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供电局、区环保分局、区旅游局、区文广新局、区商务局、区广电中心、区网信办、区全媒体中心、区电信分局、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单位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为:
(1)负责全区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
(3)决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
(4)决定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重大事项;
(5)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关于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的任务。
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雷电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负责全区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的日常工作。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2.2.1主管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气象局是处置雷电灾害的应急主管部门。
(1)承担雷电应急办的工作;
(2)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督促、检查各部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为指挥机构启动和结束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4)负责强雷暴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信息;
(5)负责雷电环境的风险评估,雷电灾害现场情况、背景情况的勘察、取证、鉴定、评估、结论和上报工作;
(6)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协管工作机构及职责
成立由区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个救助工作组,确定人员,明确责任,一旦本预案启动,即刻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1)紧急抢险和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安监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力量救灾灭火,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按预案处置危化物品场所的灾情;维护雷电灾情发生地社会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发放和人身财物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2)医疗卫生组
由区卫计局和有关医疗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
(3)调查评估与应急保障组
由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
主要职责:
实地调查、收集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核实、汇总、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对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指导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救灾资金、捐赠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捐赠和安排工作;做好应急车辆调度和安排。
(4)灾后建设组
由区发改局、区住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区农林局、区供电局、区电信分局、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设施,以及房屋抢险排险,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电力、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功能和生产,最短时间内尽一切可能抢通受损基站,恢复正常通信。
(5)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组
由区政府应急办、区网信办、区全媒体中心、区广电中心、区气象局组成。
主要职责:
按规定向公众统一发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3 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3.1.1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气象局负责实施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和雷电探测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强重点区域雷电探测系统的加密建设,着力构建雷电监测预警平台,保证雷电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雷电定位、雷暴天气监测、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灾害信息综合处理为主体的雷电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雷电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雷电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雷电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3.2预警
区气象局根据雷电的发生、发展、移动等情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提醒信息,预警信号的发布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18〕12号)实施。
建立通报制度,通过雷电预警平台及时向雷电应急相关部门成员和防雷重点单位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充分利用各类公共媒体和信息传播资源,多手段、多渠道地将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递给公众,提高雷电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有效性和时效性。
4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信息报告和审查
4.1.1信息报告
首先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或事发地村委会(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110指挥中心或事发地村委会(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最短时间内向雷电应急办或区气象局报告。
4.1.2信息审查
雷电应急办负责对收集到的雷电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查,划分雷电灾害等级,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迅速报告指挥机构。
4.2先期处置
雷击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雷灾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雷电应急办。
4.3应急预案的启动
雷电应急办接警后,当灾害程度达到Ⅱ级(含Ⅱ级)以上标准时,由指挥机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上报区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灾害程度达到Ⅲ、Ⅳ级标准时,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4.4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紧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集所需物资支援救灾;
(2)组织医疗急救队,迅速进入雷灾发生地进行急救,及时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3)发生爆炸、火灾时,消防人员应迅速进入雷灾发生地进行救灾灭火,当危化物品受雷击爆炸时,按相关预案处置;
(4)区气象局应严密监测雷暴移动动向,并通过广播电视及其他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灾害程度达到Ⅱ级以上时,雷暴将要经过区域的镇(街道)应对易燃易爆场所实行关停并撤离相关人员;
(5)公安部门应迅速调派紧急处置队伍,进入雷灾发生地维持现场秩序及周边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6)雷击事发地村委会(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雷电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7)各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在预案未终止时保证通信畅通,随时接收雷电灾害应急各类信息。
4.5 应急结束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终止,由雷电应急办提出建议,经指挥机构同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发布。
4.6 信息发布和通报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雷电应急办必要时应设立新闻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雷电灾害信息,必须使用雷电应急办统一发布的信息。
4.7预案未启动的应急处置
对于灾害程度在Ⅲ级以下的雷电灾害事件,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视情未启动时,由雷电应急办会同事发地村委会(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指挥机构。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村委会(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调查、鉴定与评估
5.2.1区气象局负责会同事发地村委会(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5.2.2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5.2.3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可作为雷电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之一。
5.3 建档归档
雷电应急办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专项档案,归档备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的通信网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第一时间内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1.2区气象局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加强农村防雷装置建设和维护,完善农村公共场所的防雷设施;积极引导农民建设防雷装置;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普及农村防雷知识;
6.2.2指挥机构负责组建和管理雷电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雷电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雷电应急办应当建立雷电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由天气预报专家、防雷技术骨干组成的专家咨询小组,为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雷电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区气象局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测、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和演练
6.4.1雷电应急办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
6.4.2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
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
对在参加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2责任追究
在雷电灾害防御、防灾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气象局应当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经报指挥机构批准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7.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雷电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在区境内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雷电应急办负责解释。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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