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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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我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游客的生命安全,促进我区旅游事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南湖”建设。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政发〔2020〕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与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并实施。
1.4工作原则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快速反应、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在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把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要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性质、严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迅速启动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快速处置。
区文化和旅游局、旅游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旅游行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1.4.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
立足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把旅游领域突发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1.4.4快速反应,群防群控。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形成各级各部门应急联动、群防群控的应急处置工作格局。
应急、公安、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积极参与、支持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安全。
1.5风险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影响旅游领域安全与稳定的突发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旅游领域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而造成较大以上人员伤亡事件,旅游场所内或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1.5.1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事件包括:
水旱灾害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等。
1.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包括:
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1.5.3事故灾难是指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设施设备事故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事件分级
根据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性质、紧迫程度、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6.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旅游领域突发事件:
①一次造成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或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②一次造成100人(含100人)以上住院救治严重食物中毒的突发事件;
③一次造成1000人以上滞留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④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旅游领域突发事件。
1.6.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旅游领域突发事件:
①一次造成50人(含50人)以上重伤或10人(含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②一次造成50人(含50人)以上住院救治严重食物中毒的突发事件;
③一次造成200人以上滞留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④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旅游领域突发事件。
1.6.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旅游领域突发事件:
①一次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重伤或3人(含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②一次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住院救治严重食物中毒的突发事件;
③一次造成20人以上滞留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④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旅游领域突发事件。
1.6.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旅游领域突发事件:
①一次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②一次造成10人以下住院救治食物中毒的突发事件;
③一次造成20人以下滞留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④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旅游领域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文化和旅游局设立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区文化和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组织领导体系由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和各镇(街道)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应急处置工作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1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及主要职责
当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旅游领域突发事件时,成立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区文化和旅游局设立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执法队、办公室、旅游科等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
2.1.2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①贯彻落实区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有关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示精神,领导和组织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处理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
②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域重大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区政府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
③执行区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下达的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任务;
④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和全区旅游企事业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准备、应急经费保障等情况;
⑤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请示报告。
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理的信息。
⑥对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
2.1.3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
①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相关科室成员组成。
②工作职责:
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保持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负责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向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的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做好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应急处置。
2.2各镇(街道)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根据实际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3 处置机制
3.1预警发布
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相关渠道提供的可能导致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发生的监测预告信息,结合属地旅游领域实际情况,经过仔细研判,适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旅游预警,并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获取的境内外旅游安全预测信息进行认真研判,及时发布预警,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及时提出警告、禁止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批准后发布。
3.2应急报告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旅游企事业单位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第一时间报告,也可以直接拨打110、119、120、12345等紧急救助电话报告信息。
事故报告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区文化和旅游局接报后,迅速启动对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逐级上报。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情况、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事件处置完毕后,还应及时做出完整报告。
对较大以上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接报后将适时启动预案予以相应等级应对,并根据有关上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向区政府或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报告,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3分级响应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分别进行相对应的等级响应。
3.3.1发生一般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由事发地政府指挥,区文化旅游局启动应急预案,参与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视情启动应急程序进行协调做好支持工作。
3.3.2发生较大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区政府和区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具体应急处置。
并领导和组织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做好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视情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3.3发生重大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启动应急预案。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做好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视情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区文化和旅游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具体应急处置。
3.3.4发生特别重大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
除立即启动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安全应急预案,区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具体响应,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启动工作机制,指挥、部署全区应对工作。
3.4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跨市区域的及出入境的重大旅游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的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程序迅速向区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持和协调,实施扩大应急。
3.5应急结束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处置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区安委办批准,结束应急。
3.6善后处理
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事发旅游企事业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督促有关方按规定对旅游领域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进行保险理赔、抚恤和经济补偿。
4 分类处置
4.1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4.1.1因自然灾害影响旅游场所内或旅游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时,相关工作人员要迅速报警争取救助,同时依照程序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告情况。
4.1.2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接到旅游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紧急救援,视情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并及时报告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4.1.3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分管区领导、报区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协调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2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
4.2.1旅游场所内或旅游活动参与者突遇重大传染病疫情时,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服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出的安排,并向属地镇(街道)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
同时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4.2.2所在地镇(街道)接到疫情报告后,积极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以及宣传引导工作。
如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需对部分旅游活动参与者做出就地隔离观察决定,镇(街道)要积极协助安排好相关人员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同时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告情况。
4.2.3经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正式确诊发生传染病感染病例后,镇(街道)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求做好救治病员和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2.4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有旅游活动参与者感染疫情确诊报告后,及时协调相关镇(街道)和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旅游活动范围和路线,在本区范围内督促相关镇(街道)做好消毒防疫工作。
同时,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
4.3.1旅游场所内或旅游活动期间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相关工作人员立即通过“120”等社会救助平台积极开展救治,并向事发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和区文化和旅游局反映争取救助。
4.3.2事发所在镇、街道接报告后,认真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采取中毒人员救治、检查用餐场所、查找毒源等措施,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4.3.3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助工作。
同时,向区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4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4.4.1因突发事故影响旅游场所或旅游活动参与者安全时,相关工作人员要迅速报警争取救助。
4.4.2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在接到旅游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事故灾难报告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紧急救援,视情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并及时报告区文化和旅游局。
4.4.3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分管区领导、报区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协调相关镇(街道)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5港澳台和外国人员发生伤亡事件应急处置
当港澳台和外国人员在旅游场所内或参加旅游活动中发生伤亡事件,所在地文化旅游部门除积极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及时上报情况外,还应联合区公安,积极做好核查伤亡人员的姓名、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等工作。
同时,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6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6.1我区旅行社组织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迅速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旅行社或旅游机构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援,并在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有关机构报告,以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指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4.6.2旅行社所在文化旅游局在接到出境旅游团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文旅部门。
较大人员伤亡出境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视情参与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事件善后处置。
4.6.3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重大以上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将视人员伤亡情况,根据区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要求参与工作组出境指导处置出境旅游突发事件。
5 信息发布
重特大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事发地文化旅游局配合当地政府实施。
必要时要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相关市、县(区)、属地政府及属地文化旅游局通报;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区政府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通报。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水上搜救等抢险救援专业队伍是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主要救助力量。
旅游企事业单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义务自愿救助组织是救援补充力量,要充分发挥其应急救援作用。
6.2物资保障
在充分利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及救援设施的同时,旅游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应急所需物资储备。
建立应急救援物质资料库,以便应急救援需要时就近调用。
6.3通讯保障
建立健全遍及全区及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畅通。
6.4交通保障
各镇(街道)、区文化和旅游局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优先安排,以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到达。
6.5人员防护
区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道)制定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旅游活动参与者安全有序转移和疏散。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良好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6宣传教育
区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道)和旅游企事业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和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旅游活动参与者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6.7预案演练
区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道)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定期协同相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实施。
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8预案评估与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 附则
本预案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根据形势发展和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完善本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图
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南湖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区文旅部门工作职责,为应对旅游领域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
区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2.各镇(街道)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
各镇(街道)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3.旅游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报当地文化旅游局备案。
4.旅游节庆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
较大规模的旅游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主办单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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