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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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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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放射性物品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
(3)涉核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加强联动,大力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指I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
(4)涉核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
(1)Ⅳ类、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和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当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或涉及跨县(区)的一般辐射事故时,区政府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行动。
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环保XX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环保XX分局、区委宣传部、XX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委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领导、指挥和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2)落实或传达区人民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3)负责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统一做好信息发布;
(4)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5)完成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环保XX分局:
负责协调配合市级部门完成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跨县(区)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协调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集准备工作;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协调组织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编制辐射项目规划,开展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市级部门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2)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舆情引导。
(3)XX公安分局:
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区财政局:
根据现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分工原则,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5)区卫计委:
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环保XX分局,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区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2)负责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负责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议。
3.3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舆情信息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聘请相关专家加入上述小组。
(1)舆情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现场监测组:
由环保XX分局牵头,联系市环保局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3)现场处置组:
由环保XX分局牵头,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联系市环保局对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处置。
(4)安全保卫组:
由XX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或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支援力量。
(5)医疗卫生组:
由区卫计委牵头,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 信息来源
(1)辐射技术应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2)环保、公安、卫计部门发现;
(3)其他。
4.1.2 信息分类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5)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
(6)放射性物资运输中发生事故;
(7)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8)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9)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4.1.3 信息识别
相关人员根据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
对突发辐射事故进行评估:
(1)评估内容:
明确突发辐射事故性质和级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辐射事故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4.1.4 应急信息通报
区环保、公安、卫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相互通报情况,并统一由区环保部门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4.1.5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备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XX环保分局电话报告。
确认属于辐射事故2小时内,向环保XX分局、XX公安分局、区卫计委书面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环保XX分局、XX公安分局、区卫计委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区辐射应急机构和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市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逐级上报。
属于重大辐射事故的,区政府、各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区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1.6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4),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主要内容包括:
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5)等。
4.2 分级响应
4.2.1 一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经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事故级别后,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属地中心、街道及相关部门参与,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建立安全警戒线。
建立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2.2 二级响应(较大辐射事故)
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经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事故级别后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属地中心、街道及相关部门参与。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必要时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援。
4.2.3 三级响应(一般辐射事故)
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经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事故级别后,由属地中心、街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跟踪事态发展,加强研判,必要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4.3 应急监测
环保XX分局负责组织联系市环保局协调、指导辐射事故地区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实时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厅辐射处、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4.4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组指导协助中心、街道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4.5.1 事故通报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发生地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4.5.2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代表区政府统一对外发布辐射事故信息。
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的情况;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国家和省、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步宣布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事故后续和总结评估工作。
5 后续处理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区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环保XX分局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环保XX分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上报市环保局进行监督实施;
(3)由区卫计委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受伤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4)由事发地中心、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 总结评估
(1)区政府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责任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2)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工作经费,从政府部门应急专项经费中列支。
7.2 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处置等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和辐射事故处置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与防护用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保证在突发辐射事故时的应急行动所需。
7.3 技术保障
环保XX分局参照市级相应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辐射事故预警前后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7.4 培训和演习
7.4.1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4.2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并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及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等。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环保XX分局负责解释。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附件:
1.XX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安徽省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
3.区直各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4.XX区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5.XX区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 1
XX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
杨绍华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
潘际新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海林 环保XX分局局长
成 员:
汪培珍 环保XX分局副局长
郭志和 XX公安分局副局长
侯 斌 区卫计委副主任
宋兰兰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环保XX分局,环保XX分局局长杨海林任主任,环保XX分局副局长汪培珍、XX公安分局综合室主任刘莉、区卫计委应急科科长顾峰、区财政局综合科科员高乾为成员(联络员)。
附件2
安徽省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
在省环保厅专家库中抽取。
附件3
附件4
XX区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 故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 故
类 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 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
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5
XX区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地 址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
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 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级别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
环保部门
联系人
(公章)
电 话
传 真
注:
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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