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一湾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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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一湾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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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一湾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湾地处南部沿海,瓯江口北侧,是一个半封闭式海湾,三面环陆,沿岸区域工农业发达,是浙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
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湾水环境仍处于富营养化状态,已成为环湾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海洋生态建设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加快解决湾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湾环境质量现状
湾海水水质长期以来监测结果为劣IV类海水,主要超标因子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目前造成湾常年为劣Ⅳ类海水的主要原因:
一是台州玉环漩门湾围垦建坝改变了湾潮汐水动力系统和水体交换,湾水体交换周期由原来的7-10天延缓到41-90天,海水自净能力降低。
二是湾滩涂围垦面积达到12000公顷,造成海底地形重大变化,淤积加速,空间受损,使原有的潮间带生态系统遭受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下降。
三是湾主要入海污染源排口总计500个,沿岸陆源污染影响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性改变。
同时,浙闽沿岸流带来北面污染物的影响也加重了湾污染。
四是湾内围塘养殖仍存在尾水超排现象,重度富营养化占45%、中度富营养化占50%,营养盐超标状况堪忧。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以改善湾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海湾为核心,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协同推进;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科学谋划、多措并举,使环湾水环境生态质量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
(一)履职尽责,压紧压实。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
(二)问题导向、两手发力。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行动自觉,坚持系统治理思路,减排、扩容两手发力,推进统筹陆域、海域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湾污染综合治理。
(三)重点突破、带动全局。
聚焦重要污染来源开展专项治理,尤其是针对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突出总氮、总磷排放控制。
综合考虑陆源污染、海域富营养化、湿地生态环境损害、海洋垃圾等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海岸带保护修复等为突破口,带动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四)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注重系统谋划、绿色发展,将控污染与调结构相结合、“治疗病症”与“全面体检”相结合。
科学制定可操作、可监测、可考核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注重解决突出问题,确保1年能落地、3年见实效、5年交成绩,为实现湾海水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奠定基础。
(五)陆海统筹,河海兼顾。
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做好入海通量控制,推进工业、生活、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大力实施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做好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让湾海洋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有功能状态。
四、范围与目标
(一)主要范围。
湾海域,北起湾底,南至口门的市黄华岐头咀至与洞头区和玉环市的海上分界线,西起市湾内大陆海岸线,东至市与玉环市和温岭市海上分界线。
地理坐标位于***。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湾六大蓝湾成效评估指标(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人和)达到良好及以上,湾(滩)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1.水环境质量整治指标。
到2022年底,湾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省考核目标要求,并保持稳定向好。
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3年均值比近3年(2017-2019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十四五”期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均值比“十三五”期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得到有效控制,到2022年目标总氮浓度削减比例4%,总磷浓度符合当年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主要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率100%,省控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覆盖率100%,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场基本实现养殖尾水“零直排”。
到2025年底,湾入海河流主要水污染物COD、氨氮总量较2020年削减8%,入海河流(溪闸)总氮只减不增。
渔业健康(生态)养殖比例达到70%以上,取缔海水养殖农药清滩、清塘。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出水达标率达95%。
实现码头与运输船舶污水“零直排”。
2.海域空间环境整治目标。
2020年底已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海岸线生态功能,严控新围填海行为。
2025年底,初步形成湾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实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整治修复海岛1个,保护修复滩涂湿地3处。
3.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整治目标。
到2022年底,对重点渔业水域分类、分阶段实行生产性禁捕、限捕。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海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严格的捕捞管理,禁止鱼苗捕捞许可。
建立休闲渔船逐步退出机制,2020年~2025年增殖放流数量2亿单位;建设贝藻类养殖、水产苗种繁育基地3个;恢复修复滨海湿地面积5公顷,红树林种植面积≥500亩;严格管控围填海和超规划海水养殖行为,海水生态养殖面积≥3万亩;建设海洋公园面积5公顷;海洋生物质量达标率≥98%;开展湾重点流域、海域和重要水域水生生物资源调查评估,实施重点流域、海岸带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
4.环境风险防范整治目标。
到2025年底,建立应急响应体系和区域协调机制,加强湾近岸海域环境监测预警;健全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陆海统筹、跨区域联动的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五、重点任务
(一)打好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整治攻坚战。
1.深入实施入海河流氮磷减排行动(责任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
(1)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
继续完善总氮递进式削减控制方法,确保浓度只降不升。
总磷排放浓度满足湾入海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根据《市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和入海污染源监测计划(2021—
2022年)》要求,对湾主要入海河流持续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
加强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逐步建立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监测体系,科学推进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减排,开展入海河流的氮、磷减排示范工程试点工作,推动污染防治向生态修复转变。
(2)严格控制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加快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2022年底前完成市污水处理厂、清江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2023年底前完成翁垟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2025年底前建成雁荡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科学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改造。
巩固剿灭劣Ⅴ类水和消除黑臭水体成果,2022年底前全域高水平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全面压实河长制,确保水环境长治久清;加大沿岸乡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2021年底前,全市实现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标准化运维。
(3)实施工业源污染物源头治理。
按照“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示范一批”的思路,推进工业清洁生产改造,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快提升改造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强化各类工业集聚区特别是沿海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
(4)降低农业源总氮、总磷排放。
全面推进“肥药两制”改革,控制种植业污染,到2022年底,全面建立主要作物化肥投入的定额制度,化肥用量比2018年下降5%。
2.深入实施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湾海事处,沿海各有关乡镇、街道)
(1)全面整治提升入海排污口。
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制定“一口一策”。
根据《市入海污染源(排口)分类监测、溯源、整治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和在线监测全覆盖。
进一步加强新建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开展沿岸入海污染源排污口专项排查,通过“查、测、溯、治”做到科学监测、分类治理,按照《入海排污口标志牌设置技术规范》完成设置标志牌。
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实施方案制定;2022年1月底前完成工业排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规范化整治,上报年度工作进展;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其余入海污染源排口整治。
(2)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强化海水养殖空间与布局配置管控,合理控制、科学规划近海水域养殖区域。
结合国家、省、市海洋功能规划及市海水养殖现状,依据海域、滩涂自然环境条件,海洋功能区划将东山以北划定为农渔业区。
按照《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要求,开展海水养殖排水口现场核查和尾水监测,严格按照海水Ⅱ类水质标准和海水养殖水质标准实施海水生态环境质量治理;按照《市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施方案(2018-2022)》尾水排放标准要求,加快研发养殖尾水处理设备,推广生态化治理,推进海水围塘养殖尾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
2021年底前完成整治试点500亩,2022年底前完成整治试点1000亩,2023年底前完成整治试点2000亩,2024年底前完成整治试点3500亩。
杜绝养殖尾水直排海域,探索渔业养殖尾水“零直排”建设,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场基本实现养殖尾水“零直排”,逐步构建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3)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推动沿海船舶加装船载污染物收集装置或处理装置建设。
支持近海船舶按照环保、舒适、安全要求加快更新改造,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限期淘汰经改造仍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
推进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废弃物转运畅通;开展美丽渔港建设行动和渔港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推动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落实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渔港油污、垃圾回收体系,我市沿海二级以上渔港全面建成(配齐)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推行“船舶+废油回收点+废油回收公司+废
油处置单位+监管部门”的联系机制,加强渔业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塑料、垃圾的清理和处置,开展海域清淤疏浚,改良底泥环境。
(4)加强电厂温排水监督。
做好排水口附近海域的预警监测工作,建立并完善海洋环境保护预警机制。
进一步提升火电厂环境检测人员综合素质和海洋环境检测能力,扩大海洋环境检测范围,检测水域物理特性的变化,不局限于海水水体温度的监测,并积极开展海洋生物、渔业资源的相关监测;在入海口处设置滩涂漫流作为缓冲区,增强应对台风、洪水、海平面升高等自然性灾害的能力;开展增殖放流,改善渔业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增殖放流的科学监测体系,扩大渔业研究规模,引进新技术,做好放流后种群变化、存活情况、野外种群遗传基因、水域生态环境等监测研究工作;做好火电厂温排水余热的开发再利用。
(5)加强入海垃圾常态化防治。
加快推进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和焚烧厂建设,持续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及清除工作。
沿岸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含海岛),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和填埋场所;严禁垃圾入海,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3.不断提高近岸海域环境综合管控能力。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1)强化近岸海域入海污染源监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推进湾“一湾一策”综合治理;加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监管,对重点排污口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开展跟踪监测和海域环境承载力评估。
(2)强化监测能力建设。
加强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及数据联网,确保入海排污口稳定达标排放。
(3)开展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
落实湾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年度实施方案,全面掌握湾海洋生态环境状况。
4.持续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1)开展“碧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培训。
邀请省、市海洋生态环境执法方面专家对基层执法人员开展培训,以案释法拓宽执法思路,增强法律法规适用的准确性;通过会前授法等形式帮助执法人员主动系统全面精准地学法、用法。
(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开展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三部门联合办案,不断提高合作办案能力,形成打击海洋环保违法和犯罪的强大合力。
(二)打好近岸海域空间环境整治保卫战。
5.开展海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行动。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沿岸生态缓冲带,实施生态修复、生态护岸、沿岸绿化、沙滩保护、整治与修复工程等专项工程,恢复海岸带生态系统结构和提升服务功能,全力构建蓝色生态屏障。
以绿色目标整治岸线环境;以景观效果养护岸滩资源,建设亲海廊道、实施亲海空间品质提升工程;以安全屏障、生态廊道、贯通走廊、文化长廊、活力珠链、产业高地六大新目标定位高标准推进生态海塘建设。
加强海岛特色树种改良,培育成景观可观赏的岸线树种。
6.实施亲海岸滩“净滩净海”行动。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禁止在流域、海域岸线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建立重点海岸海域海漂垃圾清理长效机制,完善“湾(滩)长制”;组织公众、社会组织等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意识;开展滨海湿地滩面环境监测。
7.实施滨海湿地保护行动。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筹各类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海岸线,划定流域、海域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实行严格的流域、海域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流域、海域、水域;实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
重点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工作,强化对湾的系统性建设与保护。
加大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逐步恢复滩涂、湿地的净化功能。
强化潮间带湿地保护。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推动发展滩涂贝类养殖促进互花米草涂面整治改良。
8.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管控。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对沿海区域开发、沿海产业带建设,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
坚持生态优先,加强围填海项目监管工作及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存量围填海区域开展生态评估;制定河、海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海岸线开发建设,促进海岸线合理高效低碳利用;实施围填海管控,严格管控存量围填海区域,既留足生态空间,又加强生态利用,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战略项目、重大项目、绿色项目生态利用存量资源,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9.构建绿色低碳的海洋产业体系。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
大力发展蓝碳产业和渔业碳汇,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作出积极贡献。
依托海洋文化稟赋,强化海洋文化基础设施建
设,重点推进海洋博物馆、展览馆、体验馆、科普基地、海洋广场等建设项目;积极发展“海洋+”,开展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推进海洋运动、休闲建设项目、遗迹保护与提升项目建设,将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优势。
10.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制度。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湾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由市政府对沿海乡镇(街道)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在流域、海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1.全面深化推进湾(滩)长制工作。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沿海各乡镇、街道)
深化湾(滩)长制各项制度和湾(滩)长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夯实湾(滩)管理责任,制定并落实湾(滩)巡查计划任务,开展湾(滩)长培训,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全面探索特色“湾(滩)长制”管理体系,积极发动“民间湾滩长团”和社会志愿者力量参与湾协同共治。
同时加强与跨行政区域湾长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协调推进湾污染综合防治。
12.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切实提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监管硬件能力和业务水平。
健全近岸海域环境执法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状况的联合调查和陆海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执法频次,严肃查处园区和企业海洋环保违规、违法行为。
13.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责任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
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
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
(三)打好湾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突围战。
14.实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责任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在湾流域和重点海域开展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
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系统治理工作。
在水生生物繁殖产卵季节,全面限制重点渔业水域的生产性捕捞行为,保护渔业资源。
加强湾流域、海域禁捕执法,一年开展不少于4次清缴“一电四网”(电脉冲、多层囊网、地笼网、滩涂串网、珊瑚网)等违禁渔具;清理取缔“绝户网”,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野生水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湾流域、海域野生水生动物资源状况;鼓励开展对湾流域、海域的珍稀或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资源调查保护及救护工作;开展土著水生动植物及外来入侵物种生境特征和种群演变动态研究,建设土著水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积极开展海洋增殖放流。
到2022年底,全市创建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5家以上,增殖放流各类海洋水生生物苗种5000万尾,做好增殖放流效果监测评估;加大持续以“三无”船舶、“挂靠渔船”、无证休闲船艇为重点整治对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每年不固定开展水上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完善基层渔船组织管理、渔船数字化管理、渔业转型发展等水上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5.强化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重点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点海洋功能区以及滩涂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采用生物防治、低污染化学防治、机械根除、生态利用等综合防控措施治理互花米草;开展互花米草生长策略及微生物多样性对富营养化响应机理,对科学利用植被调节土壤碳汇功能。
同时种植本地植物,探索盐沼湿地种植海三棱蕉草、开展秋茄等红树林种植;增加底栖生物播种,开展牡蛎礁等贝藻生态修复,恢复湿地本底面貌;开展鱼类资源生境保护,通过增殖放流等提升鱼类资源丰富度;选择设置潮间带监测断面,开展湾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沉积物环境质量等指标的生态环境监测;严格落实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产卵场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措施,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产卵场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从事围填海和建桥筑坝、港口建设等其它工程建设活动,严禁非法捕捞;组织开展水生生物重要生境修复关键技术研究攻关,通过构建人工浮鱼礁等方式加大渔业生境修复,合理发展海洋牧场。
以自然修复为主,系统科学推进滩涂湿地的贝类资源恢复,重建滩涂生态群落。
16.推进海水养殖绿色生态发展。
(责任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严格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科学规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清理整顿禁养区内海水养殖,严格规范限养区内海水养殖行为。
鼓励适养海域发展贝藻养殖,积极发展海洋碳汇,充分发挥藻类和贝类等养殖产品的生态系统固碳功能,建设以碳汇渔业为主的现代渔业示范园区。
持续推进渔业生态养殖,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提高养殖核心竞争力,实现行业规范管理和产业转型发展;做好海洋保护区重点水域退(限)养、退(限)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减少近海养殖,因地制宜实施退塘还涂;禁止施用化肥、农药,保障潮间带滩涂良好生态功能,全面清理小杂鱼投饵和施用违禁药物养殖,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科学水产养殖;加强养殖废弃物治理,2025年底前,传统养殖海域木质渔排、养殖泡沫浮球将逐步淘汰替换和升级改造。
17.严格执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涉海项目开展海洋生态红线符合性分析,采用“蓝海指数”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和健康状态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禁止在海岸滩涂擅自进行围塘养殖等违法行为;禁止在湾流域从事开采海砂资源活动。
开展湾非法采砂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强化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开展“海盾”“护岛”、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幼鱼保护行动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形成海洋环保执法高压态势。
(四)打好湾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主动战。
18.强化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建设。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湾海事处,沿海各乡镇、街道)
制定《湾海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原则,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建立跨地区环境应急处置体系,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全面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应急防控能力;完善环境风险应急设备,加强湾海域船舶、港口、化工等发生的突发性生态环境事件的演练与应急管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推行“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点+水污染物转运公司+水污染物处置单位+监管部门”的联系机制,完善全市沿海二级以上渔港污染物收集设施配备建设;建立船舶污染物排放报告制度,在市辖区排放污水污染物的船舶须报告船载污染物数量、种类及排放需求,由管理港口根据报告情况安排污染物接收单位接驳转运;建立突发环境事故跨地区应急协作机制,出台优惠政策扶持本地清污单位,加强应急设备存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溢油等海上突发环境事故处置能力。
19.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风险防控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积极构建海上智能移动导航系统,保障海洋安全生产作业,减少海损事故发生。
加快推进海洋环境监测队伍和实验室建设,全面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立健全以卫星、飞机、船舶、浮标、岸站组成的多种监测技术集成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建立和完善湾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海洋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制度和预警机制。
20.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科研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组织开展湾流域、海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对湾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论证工作,优化海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
21.加强对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宣传教育。
(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鼓励和引导海岸线向陆一侧的用海工程主体,尤其是影响海洋环境的石油、化工等建设单位。
规范编制《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机制,加强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领导、夯实责任、狠抓落实。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详见附件),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减排和阶段整改目标任务。
强化监督考核,不定期对本整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制订对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效考核机制,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众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切实推动解决湾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强化薄弱工作环节,进一步强化沿海各乡镇、街道主体责任。
(二)强化源头控制。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区域环境承载力、产业政策相符、相关规划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完善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审核和排污权有偿交易制度,充分发挥海洋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从源头上控制近岸污染行业的无序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三)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性涉海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加大对综合治理攻坚战的投入,并对符合中央投入方向的项目,在现有渠道中给予支持。
切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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