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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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镇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内部审计,是指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行政区域内社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内部审计室(内部审计室设在镇纪委办公室),作为镇内部审计的职能机构。
内部审计室由(镇纪委、财政所、农业农村中心、财务)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室在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镇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所属单位、村、社区落实审计意见,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和继续教育,本单位予以支持和保障。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活动,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稳定,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胜任工作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室应当依法或按照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镇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制订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三)负责内部审计质量,并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信息披露;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五)向内审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委托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六)借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受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
(九)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等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施行;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以及财务会计活动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核查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内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镇党委、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室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除涉密事项外),报经内审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聘请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也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四条 经内审领导小组同意后,内部审计室应当公开审计结果,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内部审计室根据内审领导小组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内审领导小组同意,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在审计实施前,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根据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会计、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文件资料;
(四)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五)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六)内部审计室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后,形成审计报告,连同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一并报内审领导小组审定;
(七)内审领导小组根据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出具审计决定。
经内审领导小组签发后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下达被审计对象;
(八)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内审领导小组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
(九)内部审计办公室应督促被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十)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就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内审领导小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室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室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向内审领导小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奖惩、任免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室应当每年向镇政府或镇人大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室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依法接受区审计局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监督与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室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的有关审计工作,并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室应当向区审计局及时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备案。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违反本制度,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和其他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务会计、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由镇政府或上报区级有关部门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镇政府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镇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内部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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