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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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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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决策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健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健系统决策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文件执行主办单位(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但对于难以确定决策执行主办单位(科室)或者由决策执行主办单位(科室)实施不利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由区卫健局指定相关单位(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主办单位(科室)或者区卫健局指定的相关单位(科室)(以下统称评估单位)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的评估计划、实施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
评估单位可以根据评估实际需要请求其他有关单位配合。
其他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或者决策文件执行期限进行。
决策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决策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作出决策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效果无法如期实现;决策文件引起社会各方强烈不满或者决策文件执行主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决策文件执行期限10年以上(含本数)或者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每满5年评估一次;决策文件执行期限3年以上(含本数)10年以下的,每满3年评估一次;决策文件执行期限不足3年的,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开展评估。
第七条评估单位应当为决策后评估安排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决策后评估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的内容。
第八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面的意见。
局有关科室和相关授权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本科室或本单位起草或主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评估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决策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及熟悉相关法律、政策和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擅自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后评估工作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决策后评估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一)决策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区政策规定相一致,是否与相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二)决策文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决策涉及的措施、管理方式等是否必要、适当,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三)决策文件实施的利与弊分析评价;
(四)公众(尤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策文件实施的满意度。
第十二条评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年度决策文件后评估计划。
纳入决策后评估计划的事项,评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评估程序和相关要求,跟踪工作情况,确保评估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评估单位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二)制订评估方案。
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
制定调查提纲,调查决策文件实施情况,收集决策文件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文件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
对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五)将经科室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的评估报告报至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基本情况;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四)决策文件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五)评估结论及对决策文件事项延续、调整或者暂缓、停止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评估单位应当在评估工作启动后三个月内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单位应当在评估报告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审定。
第十六条局办公室应当综合后评估报告和有关科室与单位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后评估报告中提出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建议,制定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在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科室(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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