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doc
- 文档编号:555215
- 上传时间:2022-10-1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8.50KB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doc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Msf设备安全技术监督资源网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
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
放射源丢失、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1)1次造成1~9人重伤;
(2)1次造成1~2人死亡;
(3)1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炼化、销售企业1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油田企业1次跑油在30吨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1次跑油在100吨及以上;海上发生1次跑油在1吨及以上;销售企业1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5)炼化企业1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1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1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1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无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事故分级按公安局、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1、企业周边发生可能对企业造成影响的事故;
2、在企业内施工的外单位发生的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在社会造成较坏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应按《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应超过24h。
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月6日前将《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时,集团公司应全力配合;同时集团公司内部应组织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安全部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直属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备案;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建意、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按政府决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快报
附件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内容
附件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四不放过”登记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公司 事故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