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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文最新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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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文最新篇
责任范文
责任范文
责任范文一:
责任是人生的礼炮
责任是一种心态,一种气魄,更是一种品质。
山涧小溪,泠泠淙淙,滋润一方土地,那叫责任;北国边疆,清角吹寒,边防战士捍卫一方安宁,那叫责任;炎炎夏日或寒风刺骨,交警坚守岗位,确保人民出行安全,那也叫责任。
责任是一种品质,一种美德,一种人格的升华,一种让你创建天地的砝码,一种心灵的洁净济。
化作春泥更护花是责任,蜡炬成灰泪始干是责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是责任;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是责任;僵卧孤村不自哀,尚思为国戍轮台是责任;醉里挑灯看剑,梦里吹角连营是责任。
李密本着臣无祖母,无以至今日,祖母无臣,无以养终老的信念,放弃高官厚禄,对祖母尽孝尽责,侍汤药,未曾废离。
这是责任。
白墙红瓦,点点桃化掩映下,如梨花带雨般的昭君即将出塞,她明知此去艰难异常,要永远忍受思乡之苦,可她凭着一男儿都汗颜的气魄与胆量,毅然挑起使国安的责任,远嫁他乡。
茫茫大漠,黄尘漫天,长鸿孤雁,泪打琵琶,琴韵悠悠,如怨如慕,如泣如诉,红泪点点,昭君却义无返顾,是责任让柔弱如水的她作出了这样壮举。
再看当今,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经历了文革的几次重挫,没有卸下祖国人民赋予他的重大责任,凭着一种能屈能伸的顽强意志及过人的雄才胆略,致力于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幸福,挽救了中国。
再看我们身边,一方小小的讲台,粉尘飞扬,染白了多少园丁的头发。
他们挥洒的汗水,滋润着台下稚嫩的幼苗,多少不眠之夜,只为桃李满天下的芬芳;多少个酷暑寒冬之昼,只为诲人不卷地执着,在教育路上奉献探索,正如摆渡者一般,在同一个岸,接送不同的渡客,而他们乐此不疲。
这叫责任。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责任,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也是责任。
责任是人生的礼炮,为生命增添出绚烂的礼花。
责任范文二:
责任,就在你我心中
何为责任?
顾炎武曾说过: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其实,责任并不是一个甜美的字眼,它有的仅是岩石般的冷峻和不可亵渎的神圣。
作为八中人,我认为学校兴衰,你我有责!
对于我们教师而言,教好书,育好人,就是最起码的责任。
教师的责任意识是教师专业标准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事关教育的成败。
当我们每天忠实的履行着自己神圣职责的时候,其实也是在为自己负责。
虽然绩效工资还没有加,但学校从领导到教师,大家都一如既往、尽心尽责地去工作,这就是责任!
当然,南京已经加了,我们还会远吗?
为何尽责?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承担的责任。
只有那些能够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有可能被赋予更多的使命,才有资格获得更大的荣誉。
一个缺乏责任感或者不负责任的人,会失去社会对他的基本认可,也会失去别人对他的信任与尊重。
有时候,办公室的老师在讨论,我们对学生很负责任,但学生却没有认真学习,所以大家很困惑,我们到底还要不要再负责任,负责任还有什么意义?
我记得张谦老师曾和我交谈过:
当你在给予别人微笑时,千万不能要求别人也给你微笑,否则,微笑便成了一种交换,一种买卖,便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和作用。
所以当我们在对学生负责任的时候,不要奢求他们全能立刻给你回报。
当然有些学生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
个人工作的好坏,最关键就在于有没有责任感。
一所学校的好坏,关键就在于有没有责任感的团队。
在学校,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工作岗位,同时也担负着不同的责任,我是一名语文教师,我就有责任去做好语文教学工作,我又是一名班主任,我就要认真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勇敢地担负起责任,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
从某种意义上讲,责任,已经成为人的一种立足之本。
如果你缺乏责任,团队不会接纳你,同事也不愿意与你共事,你最终将会被社会抛弃。
如何尽责?
叔本华说过:
上帝给我们一具肩膀,就是教我们来挑担子的。
当一个人真正地成为社会一分子的时候,责任便作为一份成年的礼物悄然落在他的肩上。
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这是对亿万苍生的责任;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是对整个蜀国的责任;革命先烈抛头颅,撒热血,前赴后继,这是对整个中华民族的责任;08年,学校创四星,八中人全力以赴,积极创建,这是对整个学校前途和未来的责任。
责任,是一朵灿烂无比的花,开在每个人的心间;责任,是一道辉煌耀眼的光,照亮每个人的心底。
责任,就在你我的心中。
责任范文三:
对自己负责
责任是一个人应尽的义务,是一种良好素质的体现。
人来到世上,就要负起应付的责任,否则,白来一世。
对学习也好,对工作也好,对生活也好,对友谊也好,都要尽职尽责。
这样,我们自身素养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完善,社会也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反之,全社会的人都是一种无责任心态,社会就会腐败畸形,我们个人也必然身受其害。
我认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的我们,首先应该做到对自己负责。
为什么首先要对自己负责?
因为我们是学生,还在修身阶段,暂时还不能治国平天下,也就是干预社会的能力十分有限。
我们所能做的就是管好自己,对自己负好责。
又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细胞,每个个体作好了,那么,社会整体就好了。
从这一点看,对自己负责,也就是对社会负责;要对社会负责,首先要对自己负责。
那么,什么是对自己负责呢?
具体点说,我认为如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处变不惊、沉着应对,审时度势、顺应规律,排除万难、勇创辉煌等等就都是的。
飞将军李广爱兵如子,军需供应紧张时,士兵不吃饱喝够他不吃不喝,它的宽厚待人,留下了桃李不言,下自成蹊的美誉;诸葛亮因用人不当导致街亭失守,而自贬三级,成为严于律己的楷范;列宁取消有关部门给自己工资从500增至800卢布的决定,并给作此决定的苏维埃官员以严重警告处分,给官员树立了清廉自律的榜样。
他们这样做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刘邦面对项羽对他的死亡的威胁,处变不惊,从容应对,终于转危为安;韩信在长安市上宁可忍受小无赖的胯下之辱,没有小不忍而乱大谋,最终拜将封侯;埃德蒙〃邓蒂斯被囚伊夫堡,他沉着准备,成功逃脱,实现了完美的报恩和悲壮的复仇。
他们处变不惊、从容应对,就是对自己负责,也给人们留下人生过程的诸多思考。
连战、宋楚瑜相继来大陆通款,声明反对台独,愿与大陆携手合作,达到互动双赢,他们审时度势顺应潮流作出明智举动,这是对他们自己负责,也是对两岸人民的福祉负责。
经过20年的等待,中国女排在雅典奥运会上重夺桂冠;刘翔以12秒91的战绩,改写了亚细亚百年的历史,为中国人、亚洲人乃至所有黄色人种争得了荣光。
他们排除万难、勇创辉煌,这也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国家和民族的负责。
毫无疑义,上述人们在对自己负责的同时,也就实现了对社会的负责。
那么眼下怎样做到对自己负责呢?
我觉得就是沉着冷静,从容面对考卷对我们的挑战,精心答好每一道题,力求使自己的水平发挥到最佳,实现国家对自己光荣的选拔,将来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回报社会,出色履行社会赋予自己的应付的责任。
在清醒中,提醒别人,告诫自己;在迷惘中,提醒自己,告诫自己。
明朝,有一位著名的清官,他一生坚决对抗朝廷中的贪官污吏。
在他的少年读书生涯中,有着这样的一段故事:
这位清官少年读书勤奋,却连连不能高中,原因是什么?
因为当时的官员受贿赂的风气严重,许多所谓高中的人都是用钱买通考官得来的。
当时,一个富人看到他那么辛苦,就给了他一笔金子去买官。
他接受了那笔钱,但是,并没有拿去买官!
相反,每逢开卷读书,他都会把金子摆到书案前,对金发奋。
当别人问他:
你是为自己以后大富大贵而读书吗?
他指着金子:
不!
这金子提醒我,发奋读书,做官后严惩贪官污吏!
这个清官,就是人称南包公海青天的海瑞,他后来的臵棺别妻,冒死上疏足以证明他,达到了当初对金而读的志向!
海瑞时刻提醒自己,明确自己的目的!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人,我们不再需要封建科举,不再需要对金而读书,需要的是时刻提醒自己的心。
当你陶醉于获得考试高分的快乐中,沉浸于情感的幸福中,你是否意识到,也许失败、挫折就在前头?
如果你在快乐和幸福中提醒了自己,相信你也会居安思危,想想自己的将来,想想后果,避免以后的悲伤,以后的恶果!
当你拼命的钻研数学难题,徘徊与公式与定理间,以致头昏脑胀的时候,你是否意识到可能你已经钻了牛角尖?
如果你提醒自己,该放弃时就放弃,从公式与定理中抽身而出,让大脑轻松轻松,也许你会发现原来是自己看漏了条件。
这样,题目不就一下子做出来了!
?
当你整天抱怨自己,埋怨别人,讨厌世间的不平,因而闷闷不乐,怨声载道的时候,你是否提醒了自己?
其实,只要你对自己说:
世界其实都是美好的。
也许你就能仔细的品味生活桌上剩下的半杯果汁是美好的,因为你还可以喝;夏天的暴雨天气是美好的,因为你将会看到美丽的彩虹!
陶潜说:
实迷途其未远,奚惆怅而独悲?
,悟以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
假如过去在这方面走过弯路,那就提醒自己吧。
提醒自己,使你在幸福中更加幸福;
提醒自己,使自己得到意外的收获;
提醒自己,使自己产生动力,明天会更好。
当局者,你不要迷!
附送:
责任证明书范文3篇
责任证明书范文3篇
责任证明书范文篇一:
无责任证明
今我司报建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手续,缺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我司已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手续,相关资料还未出来,通过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商,现先做好报建工作,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办理完成后,再补齐资料。
在此期间,因未办理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而发生一切事故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由我司独立承担,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无关。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原告应举证:
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
原告尽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
当时,提出这样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说是比较自然的。
因为原告通常是主张权利的一方,主张权利就应当提出权利的事实依据。
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责任。
否定的人没有证明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主张权利者,应对权利根据的事实举证;对方则应对权利妨碍的事实或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在韦贝尔、贝特曼和赫尔维格等人对消极事实说和推定说进行彻底批判后建立起来的。
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法则仍然起源于罗马法注释法学家和德国普通法时代所承认的法则,即原告应对诉的原因举证,被告应对抗辩事实举证。
主要包括有基础事实说与特别要件说。
基础事实说的分配法则是,各当事人应就各自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事实基础加以证明。
基础事实说之所以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因为这一学说开辟了一种新的思路,是方法论上的一次创新。
以后几乎所有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都是建立在这一学说的基础之上的。
由法国人布瓦西朗德其他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因果关系说在实质上仅将拜特曼、霍尔瓦克对法律构成要件的三分类法简化为两分类法,-保留权利发生要件,将这种事实称为原因,将后两类一律划为权利欠缺要件,这种事实称为单纯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分担证明责任的方式与特别要件说一样,主张一方仅承担证明原因的责任。
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是依据实体法律规范之间的补充、排斥关系,将实体法中无数的法律规范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三个基本分类在此基础上日,分配证明责任应当是:
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相对方应对后两种事实负证明责任。
莱昂哈特的完备说的理论前提与规范说保持一致,差别在于此说仅将法律规范分为两类权利发生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发生规范包含着权利妨碍规范。
分配时,要求主张者要对满足权利发生要件的全部事实负证明责任,和规范说相比,主张权利存在方多了一份证明权利妨害规范事实存在的的责任。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价值
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谁提供证据证明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研究举证责任的过程中,从宏观上对影响和支配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价值做考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程序公正。
在法律制度中,诉讼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人们通过诉讼来解决法律纠纷时,不仅期待案件处理结果与正义、公平的要求相吻合,也希望诉讼过程本身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因此,在建立民事诉讼制度时,无论整个诉讼程序的设计还是某项具体制度的建构,都应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举证责任分配也应当如此。
这样一来,程序公正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派生了一系列的要求,例如原被告负担的举证责任大致均衡、应将举证责任置于有条件、有能力举证的一方、故意妨害举证的一方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等。
这些要求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条件,对于实现程序公正也是非常必要。
2、实体公正。
进入20世纪后,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公害事件增多,在这种压力下,以过错为基石的传统归责原则发生了动摇,一些国家对相当一部分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另一部分虽仍沿用过错责任,但过错的证明责任转嫁到被告,如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
同时,立法者开始权衡双方经济力量,看哪一方是经济上的强者,哪一方是经济上的弱者,哪一方有能力承担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哪一方最需要得到赔偿。
无论是无过错责任还是举证责任转嫁,都体现了法律向弱者倾斜,这种符合实体正义的立法精神突出表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现实体公正也应成为举证责任的一项价值。
3、诉讼效益。
民事诉讼法解决民事纠纷需要一定的诉讼成本,诉讼结果的获得需要诉讼主体投入时间、精力以及金钱。
因此,民事诉讼程序不能不考虑效益问题,即应该使诉讼主体在投入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产出更大收益,或在减少投入的情况下产出与以往相同的收益。
举证责任的配置直接影响诉讼主体的诉讼成本的节奏,在进行证明责任分配时,应努力寻求符合诉讼经济要求,坚持提高诉讼效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状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谓的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现在第64条第1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从证明责任的实质概念出发,这款规定引导出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方法,与其说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倒不如说是对证据提出责任的分配。
这样它被打入冷宫就很容易理解了。
随着对这个矛盾的认识不断加深,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具有结果责任意义的证明责任的基础上,又在201X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则》里确认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的性质,以期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为实务操作提供规范。
可是,在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问题上,由于在理论上没有较为合适的分配标准,导致立法者在制定时也回避了这一问题。
换句话说,《证据规则》虽然肯认了结果责任,但是却没有规定分配结果责任的一般标准,仍然无法指导我们的实践。
在我国理论界,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也越来越受关注,但是,并未突破法律要件分类说所给出的分配原则,出现一种具有特色的学说。
在分配问题上,取得大多数学者一致意见的是在证明责任分配途径上,从顾及我国的诉讼传统上应选择以立法方式而不是英美法中的将分配证明责任的任务委任于法官。
在分配证明责任的基本理念上,还有一些差异:
有的学者倾向于以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最高价值应当是公正为本;有的学者倾向于以确立一个抽象但明确的证明责任原则仍属必要为本。
前者还进一步认为,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以实现公正的价值:
实现实体真实;诉讼地位平等;实现实体法立法目的;使裁判总体上接近客观真实;经济效率,即具有可操作性。
并指出在这些因素出现冲突时应在确定序位的基础上,以序位在先者为主要依据,并
①尽可能兼顾多种要求。
后者在后一种倾向引导下,有学者提出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尤其
②是规范说作为原则,其不周全之处通过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例外规定予以补正。
另有学
者补充说,这不周全之处除了可以以刚才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例外规定的法定主义形式,也可加进一点法官裁量主义的色彩,并提出设置更为妥当的中间裁定程序来指导操作。
从这两种观点的立场来看,它们实际上也是世界上两大法系的思维理念在我国理论界论战、融合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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