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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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保险基本知识问答
一、何谓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了、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由此可见,保险是一种按照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它既不同于以法规强社会保险,又不同于社会救济性质的慈善事业。
二、保险有什么特点?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它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补偿性。
无论是经济赔款还是给付保险金,都是一种经济补偿。
二是契约性。
保险的经济补偿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都受到合同的约束。
三是科学性。
统计学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的客观依据和合理计算收取保险费的理论依据。
四是互助必一。
某人被保险人通过投保来承担其他被保险人所发生损失的一部分,同时也把自己的风险损失摊给其他被保险人。
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做法,充分说明了保险的互助性。
三、我们为什么要买保险?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为了与各种形式的灾害、事故作斗争,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了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三项主要措施:
1、预防;2、、抢救;3、经济补偿。
其中,预防措施虽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后导致的损失,但不能完全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抢救措施只能在灾害、事故发生的损失;救济的办法也无法使被救济的人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储蓄,这种只靠自己积蓄的力量往往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买保险(参加保险)就成了一种只花少量资金而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却可获得较高保障的好办法。
四、买保险后如果没有出险是不是吃亏了?
买不买保险大不一样。
对于有些人来说,也许只有到了灾难之后,才会充分认识到买保险的必要。
我国1999年2月14日的难事件发生后,遇难的61人中有14个买了航空意外保险的,其亲属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分别获得出20万元的保险金。
1998年夏季,在我国长江流域发生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中,有的企业和个人事先都买了保险,因而获得了赔偿,许多没买保险的,巨大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有些企业和个人,总喜欢在买不买保险上打小算盘:
买了保险没发生灾害,就觉得钱花得“冤枉”;殊不知,日常生活中常常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保险的独特作用就在于它能够“预防万一”。
如前面提到的2.14空难中,买了保险的死难者,其每个亲属获得的20万元的保险金,是他们各自只花了20元“买”的。
那么,不出险是不是就花了“冤枉”钱呢?
保险是一种风险补偿,没有风险也就得不到补偿。
投保者花钱实际上是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保障——使自身不受损失的保障,这种保障只有在保户遭受损失时才能充分体现出来。
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它之所以能够拿出大把的钞票赔给出险的保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出险的保户数量大大高于出险的保户。
没有众多不出险保户的“白”交钱,出险保户出就不可能得到成百上千倍的补偿。
因此,企业和个人在保险时不能只在花钱上“精打细算”,而更应着重于对风险的判断与承受上。
如果自己对风险造成的后果完全有能力承担,那么不买保险也罢;如果自己无法承担风险损失,那么保险费还是不能省的。
以免省了小钱,丢了大钱。
五、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并、分立,也可以解散、破产,经营不善时还可能被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
如果是这样,那么投了长期的人寿保险的保户的利益是否就会受到完全的损害了呢?
不会的。
因为《保险法》还明确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一是不准解散,二是在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以后,该公司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即投保人手中持有的保险单)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如果不能同有关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保险公司接受,这就保证了投保人的利益不遭受重大损失。
当然,如果有一天某个保险公司真的被解散、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会给投保人带来一些损失的,这正是我们平时在选择什么样的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考虑和重视的问题。
六、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个人还有买保险的必要吗?
有必要,原因有二:
一是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目前开办的社会保险是养老、医疗、失业等最基本的保险。
根据有关法规,其保险费通常是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负担,只能保障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等方面最低层次的基本需求,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所抚养的子女、亲属的经济保障需求,其保障面还是很窄的,更谈不上对被保险人所拥有财产的保险保障。
显然,在参加了社会保险以后,根据个人的经济力量和保障需求再选择必要的险种购买商业保险,完全是有必要的。
二是由于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而保险方是政府,为体现政府职责,不管被保险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再加上国家财力的限制,这种保障的水平属于最低层次的;而商业保险则强调“个人公平”原则,因商业保险的双方是契约关系,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相等。
被保险人交费越多,赔偿和给付的标准也就越高。
人们一生中的生活消费是有层次的,为了满足比社会保险更高的保障需求,购买商业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由于社会保险通常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管理,一般不交税,也不以盈得为目的,管理费用相对较低,因此商业保险的交费标准相对要高于社会保险。
七、什么叫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其法律上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我国《保险法》上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法人即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必须扔有不同规定数量的实收资本金方可开业经营,其实收货币资本金必须按其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八、什么叫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的人。
如保险人接受其投保申请,则投保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和个别财产保险中也有例外)。
九、什么叫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损害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利的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其身体及生命保障的人;其没有被保险财产,只有被保险人自身,也就是保险标的本身。
十、什么叫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是每一个保险合同必有的对象。
其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中出现,即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指定具体的受益人也可不明确指定;如果没有明确指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继承。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保险合同中,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是同一个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都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投保,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也可以为直系亲属及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属、其他家庭成员投保,如为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等人投保。
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指定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自己,也可以是其他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可以是:
1、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均为一人。
2、投保人、受益人是同一人,而被保险人是另一人。
如丈夫为妻子投保,被保险人是妻子而指定受益人是丈夫自己。
第二,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可以是:
1、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而受益人是另一人。
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
如投保人为其子投保,并指定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
如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人寿保险,而指定其未成年的弟弟为受益人。
又如雇主为其雇员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指定其雇员的亲属为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十二、保险代理人为谁代理?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业务的中介人之一,是受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接受保险业务,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
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十三、保险经纪人为谁经纪?
保险经纪人也是保险业务中的中介人之一,俗称“保险掮客”。
它是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等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
保险经纪人利用其娴熟的保险技术为投保人寻找保险公司,并洽谈保险业务,但其不能瓦投保人订阅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特别约定)。
经纪人虽然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但仍然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因为在国际上保险人的业务往往来自于经纪人的活动。
经纪人与代理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他代表了投保人的利益,如由于经纪人的疏忽或差错而造成投保人的经济损失,经纪人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纪人必须是法人,必须按有关法规才能成立;不允许经纪人自留任何保险业务。
目前我国正在酝酿恢复保险经纪人制度。
十四、什么是保险公证人?
保险公证人也是保险中间人之一。
他是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等核定赔偿事务并给予证明、并向委托人收取劳务费的人。
公证人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主要是应用其技术专长,客观地为委托人进行查勘、定责、检验、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工作。
保险公证与司法公证不同。
保险公证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使当事人以此为根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但可弥补被保险人、保险人的保险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往往受到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欢迎。
保险公证人也需具备一定资格,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成立。
我国保险公证人制度正在恢复之中。
十五、什么叫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保险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
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十六、什么叫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通常以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
费率的大小一般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保险事故及损失程度的概率、经营费用等因素经科学计算而确定的。
全国性险种的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督机构厘定并颁布,各家保险公司均得按此执行。
如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等险种的条款、保险费率均由保险监督机构确定。
而一些地方性的险种如家庭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其条款、费率由某家保险公司的省级以上公司报经保险监督机构审批后,按批准的保险费率执行。
十七、什么叫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它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应依据实际价值或保险费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是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人身险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的最高金额。
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以金钱来估价,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只能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
十八、什么叫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为保费,是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不能生效。
保险费的多少,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来计算确定。
通常计算方法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例:
某人将其家庭财产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年费率为1‰,保险期限为一年,应交纳的保险费=50万元*1‰*1=500元
有的险种也按固定金额来交付保险费。
十九、什么叫保险金?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并因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保险合同期满,按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也称为赔款。
二十、什么叫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保险申请书或要保书。
投保单指投保人要求参加保险并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件,是保险人接受承保以后据此签发保险单的凭证。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
投保的险别、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投保人地址及保险标的坐落地、保险责任起讫日期和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等。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与投保单一起构成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
投保单应由投保人自己或在保险公司职员指导下填写。
投保单北面书有保险条款。
二十一、什么叫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载明了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约定的义务和权利的书面凭证。
保单上的主要内容和投保单完全一致,由保险人签发,其正本交由被保险人存执;当被保险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或遭受保险事故并产生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或期满要求给付时,它是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处理赔款时的主要依据。
保险单背面书有保险条款。
二十二、什么叫批单?
批单亦称“背书”,是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补充文件;经过签章后附贴在保险单上的批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通常用批单形式来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主要有下列一些情况:
变更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更名、财产转让等);变更保险标的名称代号,如船名、车辆牌照的改变;变更财产坐落地,包括被保险人迁址、财产坐落地增加、减少等;保险金额的变更,如企财险中的保险财产的增减、被保险人接受赔款以后保险金额的减少,变动保险费率、退保等。
一般保险合同内容需变更应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签发批单。
凡经批单变更了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的,以最后批改为准。
二十三、什么叫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内注明的条文,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是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合同只有将必要的条款记载明白后才能生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合同条款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
4、保险费。
5、保险危险。
6、除外责任及赔付方法。
7、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8、争议条款。
9、订约的时间。
10、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十四、什么叫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致使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
发生保险事故也称为“出险”。
被保险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有权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被保险人遭受非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损失,保险人无赔偿的义务。
在人身险中发生保险人需要给付保险金的事件也称保险事件。
如某人为其子参加了子女婚嫁金保险,当其子年满22周岁时,可以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事件。
二十五、什么叫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为分保,俗称为保险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
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原保险人,也称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也称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
如果再保险人将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这叫做转分保。
二十六、什么叫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亦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损害或灭失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这样的关系,就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就不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对可保利益这一概念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掌握: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它体现为:
一是标的存在的合法性;二是投保人与标的关系的合法性。
2、可保利益只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
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利益。
对于不能以货币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政治打击之类,保险是无法也不应予以补偿的。
在人身险中,由于人是保险标的,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3、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它包含了现在已确定的利益和能够确定的利益两层含义。
现在已确定的利益可以用货币量为利益大小;能够确定的利益是指期待利益或预期利益。
如运费、利润、租金、存款利息等。
预期利益的保险在国内保险业务中已逐步取得发展,如利润损失保险已作为一个独立险种在开办。
二十七、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最大诚信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提出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告知与保证。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申请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如告知不实,漏报或误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作的特定担保事项,即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是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遵循义务的一部分。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样有告知和保证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形式是保险条款的告知,它一般都印在投保单和保险单的背面,保险人还负有及时、合理、准确的赔偿责任。
二十八、什么叫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案,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的赔偿限于以保险危险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保险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责任。
所谓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有效的原因,并不是指时间上最近的原因,即效果上最近的原因。
近来学者、法官对“近因”一般统一解释为:
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而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
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其中导致结果的起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原因。
二十九、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
“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
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过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补偿型的保险,如医疗保险,而对人寿险适用性不大。
三十、什么叫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保险事故的责任者是第三者,那么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后应将保险标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且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其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权益转让原则也就是代位原则,代位首先是权利代位,即对第三者权利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
换言之,如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则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了后者,那么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便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了以赔偿金额为限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权利代位又称代位求偿、代位追偿等。
在权利代位时有三个问题应注意:
一是权利转移时是在保险赔偿之时,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二是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三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
其次是物上的代位,即保险标的所有权向保险人转移。
物上代位通常发生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
即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损失,在赔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即可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的代位有两种情况:
一是委付。
委付一般发生在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全部损失赔偿的同时,应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如接受委付便取得了物上代位权,被保险人这时不能再撤回委付书。
二是实际全损。
保险人按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之后,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
三十一、投保前、投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投保前主要做好咨询、调查、综合分析工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财产保险上要注意保全和保足。
如李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项目有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装潢、家用电器、家具、衣物及床上用品、文化娱乐用品、其他生活用品等。
但李某只投保了自有房屋3万元(属政策优惠向单位购买的,而房屋的实际价值是30万元)。
订立保险合同后,李某因家中液化汽罐爆炸并酿成火灾,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其中房屋修复需5万元,经保险公司查勘核实后决定赔付5000元。
为什么李某现实到15万元经济损失而只得到5000元的补偿呢?
其原因一是没有保全,二是没有保足。
那么李某房屋实际损失是5万元为什么又不能获得5万元赔款呢?
首先受到保险金额(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李某只保了3万元)。
其次李某对其房屋的保险属不足额保险,李某将价值30万元的房屋只投保了实际价值1/10的3万元,也就意味着李某只将房屋风险的1/10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其余9/10风险属“自保”。
因此李某的房屋即使全部烧毁,保险公司也只能补偿其3万元,也就是总损失的1/10。
李某的房屋实际损失为5万元即为部分损失,保险人也只能按其承担风险的1/10去补偿,5万元的1/10就是5000元,这也就是部分损失的比例赔偿办法。
一般财产保险在不足额保险时如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办法如下: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损余金额)*保险金额/实际价值(保险价值)
由此可见保全保足是多么的重要。
还值得一提的是,保足就是尽量使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一致,这样出险后无论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都按实际损失得到补偿。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这种不保险应不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不保足保全不好,那么超额保险行不行呢?
所谓超额就是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
一般的合同中超额部分属于无效,而恶意的超额保险合同全部属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且恶意投保人如造成保险人的损失在被查明后,要负赔偿责任。
三十二、保险单(投保单)中有时为什么需要有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是按保险监督部门的规定事先拟定好的,具有通用性的特点。
这样一来,在具体的地区具体的情况下,对投保人就不完全适用。
因此具体操作时,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可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作适当的微调,即对条款内容作一些局部的变更、补充、删减,以适应具体情况,更好地表达双方的意愿。
其形式,一般采用“特别约定”来实现。
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不能违背我国当前的有关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2、不能违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必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
特别约定可以格式化,也可非格式化,但必须同时附贴在投保单、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或填写在投保单、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内,这样才能和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三、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重复投保吗?
如果重复投保了出险后可以重复索赔吗?
这个问题不是一概而论的。
对于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一般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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