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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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增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进展,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靠得住交班人,依照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因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按本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布、公平、公正合法的原那么,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纪律。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沛、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背校纪校规,给予相应处分。
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峻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留校观察处分者,留校观察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留校观察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或建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早解除,但留校观察执行时刻不得少于六个月。
留校观察期间内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应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自处分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八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条例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熟悉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其他建功表现的。
学生违背校纪校规,情节轻微,能够不予纪律处分。
学生违纪不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催促当事人更正错误。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冲击报复、要挟、恫吓的;
(三)组织或为首实施违纪行为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已受处处分并再次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处分的适用
第十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组成犯法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犯法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组成犯法,司法机关免予刑事惩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但尚未组成犯法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有以下违法行为,但未组成犯法的,别离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帮忙或进行掩盖、窝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证件或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具及赌资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传销、非法做生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吸毒、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部门确以为实施了抢夺、敲诈敲诈、诈骗行为,但未遂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学校劝阻或制止的;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非法传单,造谣滋事,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等活动的;
(四)组织、参加非法社会集体或社会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
(五)违背学生社团治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十四条在办公场所、教室、实验场所、教师宿舍区、学生宿舍区等公开场合带头吆喝起哄且不听劝阻,造成严峻阻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公开场合乱烧、乱扔,情节严峻的或以其他形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蓄意破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补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和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当事人违背《湘潭大学学生宿舍治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占用或转租学生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合法理由夜不归宿或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教育批评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的,视其情节,给予严峻警告处分;因利用电器设备或违规用电引发火灾,造成严峻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歇息时刻内在学生宿舍吹、拉、弹、唱、喧哗打闹、高音播放收录机等,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峻警告处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别离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涂改、盗用、转让学校文件、证明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用他人证件借书或故意损坏图书、或以旧换新的,给予警告或严峻警告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告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酗酒生事,造成不良阻碍的,给予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治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破坏环境卫生或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花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峻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影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观看或提供淫秽书刊、影碟的,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与异性交往中有以下行为的,别离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众场所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阻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发生不合法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阻碍、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其他性骚扰行为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一个学期内无端缺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缺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缺课20-29学时,给予严峻警告处分;
(三)缺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缺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五)缺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背国家考试法律、法规或考试纪律,但未组成犯法的,给予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背学校考试、考查纪律的,按《湘潭大学考试治理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剽窃他人研究功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登岸或阅读非法、不健康网站、网页或在网络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黄色信息,利用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阻碍网络平安等违背网络平安治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阻碍大小,给予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管辖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报批;成人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报批;一般全日制本科和高职专科生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审核报批,违背本条例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报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由当事人所在学院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定。
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交送本人,并存入当事人档案。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当事人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本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员(两名以上)记录在案,同时由当事人的班主任及同班同窗在送达记录上签字,处分决定即为生效。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能够提出申述,学生的申述处置按《湘潭大学学生申述处置条例》执行。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的假设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尚未取得学籍的一年级新生,违背本条例相关条款时,参照本条例处置;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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